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发布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31.03.2015 15:59
本文来源: 环境保护局
填表单位名称: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职权编号 | 职权名称 | 法律依据名称 | 行政处罚依据 | 执法主体 | 行政处罚种类 | |||
条号 | 款号 | 项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
C13001 | 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 七十八 | 一 |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缴纳排污费数额按年计算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02 |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 七十八 | 三 |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03 | 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符合国家或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九十三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符合国家或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制排放,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总量指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超过排放总量指标的部分在核定下一年度排放总量指标时扣除;拒不停止排污的,可以查封排污设施。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04 | 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九十三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符合国家或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制排放,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总量指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超过排放总量指标的部分在核定下一年度排放总量指标时扣除;拒不停止排污的,可以查封排污设施。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05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 | 六十一 |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06 |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 | 五十九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07 |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 | 六十二 |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08 | 对建设单位逾期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三十一 | 一 |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09 | 对未按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逾期不补办,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三十一 | 一 |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10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三十一 | 二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11 |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三十六 |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12 | 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三十九 | 一 |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13 | 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三十九 | 一 |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14 | 对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七十 |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15 |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三十六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16 | 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四十六 | 二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罚款 | |
C13017 | 对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三十九 | 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18 | 对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五十五 |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罚款 | ||
C13019 | 对产生固体废弃物的单位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七十 |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20 | 对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单位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四十九 | (二)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21 | 对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七十一 |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22 | 对需要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九十五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23 | 对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四十八 |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24 |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六十九 |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25 | 对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五十一 | 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26 | 对未建造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五十一 | 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27 |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二十八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28 | 对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七十二 | (一)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29 | 对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四十六 | (一)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罚款 | |
C13030 | 对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四十九 |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罚款 | ||
C13031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六十八 | 一 | (一)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二 |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13032 |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且经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七十二 | (二)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33 | 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 十七 |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34 |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或者保存大气污染物监测数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九十九 | 一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或者保存监测数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35 | 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且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七十二 | (三)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36 | 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七十三 | 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37 | 对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四十六 | (三)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罚款 | |
C13038 | 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五十条 |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39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六十八 | 一 | (四)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二 |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13040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七十五 | 一 | (三) |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二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C13041 | 对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处罚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 十八 | 一 | (二)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二)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罚款 |
二 |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C13042 | 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 十八 | 一 | (三)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三)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二 |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C13043 |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七十五 | 二 |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44 |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且逾期不拆除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七十五 | 二 |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45 | 对未按照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确定的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四十五 | 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46 | 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七十六 | 一 | (一)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二 |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13047 | 对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七十六 | 一 | (二)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二 |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13048 | 对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七十六 | 一 | (三)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二 |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13049 |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七十六 | 一 | (四)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二 |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13050 | 对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七十六 | 一 | (四)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二 |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13051 |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七十六 | 一 | (五)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二 |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13052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七十六 | 一 | (六)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二 |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13053 | 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七十六 | 一 | (七)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二 |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13054 | 对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七十六 | 一 | (八)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二 |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13055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八十一 | 一 | (一)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C13056 |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八十一 | 一 | (二)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C13057 | 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八十一 | 二 |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58 | 对个人在地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八十一 | 二 |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59 | 对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八十一 | 一 | (三)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C13060 | 对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 八十八 | (一)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61 | 对“两库一渠”中未建立或者未落实本单位水源保护责任制度和未制定防止污染水源应急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 三十一 | (一)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本单位水源保护责任制度和未制定防止污染水源应急措施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62 | 对水污染事故发生后,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未及时采取有关应急措施,做好事故的事后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 八十八 | (三)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水污染事故发生后,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未及时采取有关应急措施,做好事故的事后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63 | 对在“两库一渠”中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质污染时,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不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 三十一 | (三)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三)在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质污染时,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不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报告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64 | 对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八十三 | 一 |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65 | 对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四十九 | 二 | 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转让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收转让者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
C13066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五十一 |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 ||
C13067 | 对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五十二 |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68 |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或本市规定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一百一十四 | 二 |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符合国家或本市规定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销售的机动车不符合注明的排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机动车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C13069 | 对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五十四 |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生产、进口、销售的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没收所生产、进口、销售的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 | ||
C13070 | 对检测机构未取得委托擅自进行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一百一十六 |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检测机构未取得委托擅自进行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承担检测的资格。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71 | 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五十六 | (一)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72 | 对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五十六 | (二)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73 | 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五十六 | (三)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74 | 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五十六 | (四)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75 | 对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不正常使用油烟、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一百一十一 |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不正常使用油烟、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76 | 对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六十 | (一)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77 | 对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六十 | (二)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78 | 对违反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六十一 |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79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五十一 |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罚款 | ||
C13080 |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噪声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处罚 |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 三十六 |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81 | 对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措施,使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五十九 |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82 |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六十八 | 一 | (二)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二 |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13083 | 对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六十八 | 一 | (三)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二 |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13084 | 对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六十八 | 一 | (五)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二 |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13085 | 对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六十八 | 一 | (六)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二 |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13086 | 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六十八 | 一 | (七)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二 |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13087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六十八 | 一 | (八)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二 |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13088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七十一 |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89 | 对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七十三 |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090 | 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七十五 | 一 | (一) |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二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C13091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七十五 | 一 | (二) |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二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C13092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七十五 | 一 | (四) |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二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C13093 | 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七十五 | 一 | (五) |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二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C13094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七十五 | 一 | (六) |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二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C13095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七十五 | 一 | (七) |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二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C13096 | 对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七十五 | 一 | (八) |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二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C13097 | 对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七十五 | 一 | (九) |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二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C13098 | 对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七十五 | 一 | (十) |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二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C13099 | 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七十五 | 一 | (十一) |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二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C13100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七十五 | 一 | (十二) |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二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C13101 | 对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七十五 | 一 | (十三) |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二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C13102 |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七十六 |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103 | 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七十七 |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证 | ||
各区县环境保护局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C13104 | 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八十二 |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105 |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四十九 | (一)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106 | 对未编制放射性污染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五十 | 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107 | 对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且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五十三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吊销许可证 | ||
各区县环境保护局 |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
C13108 | 对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五十四 | 一 | (二)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二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C13109 | 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五十四 | 一 | (一)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二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C13110 | 对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五十四 | 一 | (三) | 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二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C13111 | 对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五十四 | 一 | (四)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二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C13112 | 对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五十四 | 一 | (五)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二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C13113 | 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且经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五十五 | (一)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 |
C13114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且经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五十五 | (二)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 |
C13115 |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且经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五十五 | (三)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 |
C13116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五十七 | (一)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
C13117 | 对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五十七 | (二)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
C13118 | 对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为进行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三十一 | 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原料、违法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拆除、销毁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并处100万元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原料、违法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拆除、销毁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并处罚款 | ||
C13119 | 对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为进行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三十二 |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的罚款,拆除、销毁用于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没收违法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拆除、销毁用于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 | ||
C13120 | 对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为进行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三十三 | (一) |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吊销其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 (一)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没收违法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
C13121 | 对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或者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为进行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三十三 | (二) |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吊销其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 (二)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或者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没收违法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
C13122 | 对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用途、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为进行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三十三 | (三) |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吊销其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 (三)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用途、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没收违法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
C13123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为进行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三十四 |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或者购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处以所销售或者购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市场总价3倍的罚款;对取得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没收违法销售或者购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 | ||
C13124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行为进行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三十五 |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的罚款,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125 | 对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三十六 |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进行无害化处置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126 |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向大气排放的行为进行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三十七 |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向大气排放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进行无害化处置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127 |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三十八 | (一) |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128 |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三十八 | (二) |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129 |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三十八 | (三) |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130 |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三十八 | (四) |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131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四十五 | (一)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罚款 |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 三 | (一)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罚款 | |||
C13132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四十五 | (二)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罚款 |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 三 | (二)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罚款 | |||
C13133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四十五 | (四)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罚款 |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 三 | (三)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罚款 | |||
C13134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四十五 | (五)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罚款 |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 三 | (四)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罚款 | |||
C13135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四十五 | (六)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罚款 |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 三 | (五)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罚款 | |||
C13136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四十五 | (七)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罚款 |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 三 | (六)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罚款 | |||
C13137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四十六 | (一)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罚款 |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 六 | (一)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罚款 | |||
C13138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四十六 | (二)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罚款 |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 六 | (二)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罚款 | |||
C13139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四十六 | (三)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罚款 |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 六 | (三)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罚款 | |||
C13140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四十六 | (四)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罚款 |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 六 | (四)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罚款 | |||
C13141 | 对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四十七 | (一)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并处罚款 |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 七 | 二 |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外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八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13142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四十九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并处罚款 |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 十一 | 二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13143 |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五十一 |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罚款 |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 十三 | 有《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罚款 | ||||
C13144 |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五十二 |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 十四 | 有《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
C13145 | 对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五十三 | 一 | 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 十六 | 有《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
C13146 | 对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五十三 | 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C13147 | 对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行为进行处罚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 二十一 |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148 | 对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行为进行处罚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 二十二 | 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149 | 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且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 二十三 |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150 | 对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且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二十四 | (一)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151 | 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且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二十四 | (二)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152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且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二十四 | (三)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153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二十五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154 | 对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二十六 | 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155 | 对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二十七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156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二十二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暂扣许可证 | ||
各区县环境保护局 | 警告 | |||||||
C13157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二十三 |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C13158 | 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未提出换证申请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二十三 |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C13159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未作出妥善处理,且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二十四 |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160 | 对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二十五 | 二 |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收缴、吊销许可证并处罚款 | |
各区县环境保护局 | 收缴许可证并处罚款 | |||||||
C13161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或保存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二十六 |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
各区县环境保护局 | 警告 | |||||||
C13162 | 对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二十七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
各区县环境保护局 | 警告、罚款 | |||||||
C13163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证条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二十八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
C13164 |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且拒不停止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三十七 |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165 | 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四十一 |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166 | 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二十八 | 二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
C13167 | 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二十九 |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暂停直至撤销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暂停直至撤销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 ||
C13168 | 对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三十一 |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169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行为进行处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三十二 |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170 | 对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备案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五十九 | 二 | 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备案的,由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171 | 对未按照规定对托运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六十三 | (一) | 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托运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172 | 对将经监测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放射性物品交付托运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六十三 | (二) | 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经监测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放射性物品交付托运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173 | 对出具虚假辐射监测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六十三 | (三) | 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出具虚假辐射监测报告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174 | 对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六十五 | 一 |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按照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20%计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175 | 对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六十五 | 二 | 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176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三十六 | (一) |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代为贮存或者处置,所需费用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承担,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177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且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三十六 | (二) |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代为贮存或者处置,所需费用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承担,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178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三十七 | (一)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179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三十七 | (二)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180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三十七 | (三)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181 | 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贮存、处置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三十八 | (三)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贮存、处置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
C13182 | 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如实记录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三十九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如实记录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183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产生、排放、处理、贮存、清洁解控和送交处置等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四十 |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184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四十二 |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185 | 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且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五十二 | (一) |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 |
各区县环境保护局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
C13186 | 对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且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五十二 | (二) |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 |
各区县环境保护局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
C13187 | 对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且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五十二 | (三) |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 |
各区县环境保护局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
C13188 | 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且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五十二 | (四) |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 |
各区县环境保护局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
C13189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且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五十二 | (五) |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 |
各区县环境保护局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
C13190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五十三 |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吊销许可证 | ||
各区县环境保护局 | 警告 | |||||||
C13191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且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五十四 |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辐射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192 | 对伪造、变造、转让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五十五 | 一 |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收缴或吊销许可证并处罚款 | |
各区县环境保护局 | 收缴许可证并处罚款 | |||||||
C13193 | 对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五十五 | 二 |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收缴或撤销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
各区县环境保护局 | 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并处罚款 | |||||||
C13194 | 对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五十六 | (一) |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
各区县环境保护局 | 警告 | |||||||
C13195 | 对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五十六 | (二) |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二)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
各区县环境保护局 | 警告 | |||||||
C13196 | 对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五十六 | (三) |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三)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
各区县环境保护局 | 警告 | |||||||
C13197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且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五十七 | (二) |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198 | 对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五十八 | (一) |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罚款,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
各区县环境保护局 |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罚款 | |||||||
C13199 | 对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五十八 | (二) |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二)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罚款,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
各区县环境保护局 |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罚款 | |||||||
C13200 | 对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五十八 | (三) |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三)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罚款,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
各区县环境保护局 |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罚款 | |||||||
C13201 | 对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五十八 | (四) |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四)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罚款,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
各区县环境保护局 |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罚款 | |||||||
C13202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且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五十九 | (一) |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03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且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五十九 | (二) |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04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且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六十 | (一) |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 |
C13205 | 对造成辐射事故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六十一 | 一 |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
C13206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六十二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
C13207 | 对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四十四 | 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颁发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 ||
C13208 | 对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码头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四十六 | 三 |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码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09 | 对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四十七 |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10 | 对在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准保护区内堆放和贮存易溶、含有毒污染物的废弃物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 八十 | (一)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准保护区内堆放和贮存易溶、含有毒污染物的废弃物;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11 | 对在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粪便及其他可能污染地下饮用水水源的固体废弃物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 八十 | (二)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粪便及其他可能污染地下饮用水水源的固体废弃物;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12 | 对在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或者其他含有毒污染物物质的地下工程设施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 八十 | (三)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或者其他含有毒污染物物质的地下工程设施。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13 | 对不执行市人民政府采取的更加严格的水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水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 八十一 | 有关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执行市人民政府采取的更加严格的水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水环境污染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停产、停业。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14 | 对在砂石坑、窑坑、滩地等低洼地排放污水,倾倒、存贮垃圾、粪便及其他污染物,或者以漫流方式排放、倾倒污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 八十二 | 一 | (七)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限期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七)在砂石坑、窑坑、滩地等低洼地排放污水,倾倒、存贮垃圾、粪便及其他污染物,或者以漫流方式排放、倾倒污水;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二 | 有前款第(三)项、第(七)项、第(十)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13215 | 对未将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废液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进行安全处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 八十二 | 一 | (十)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限期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十)未将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废液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进行安全处置。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二 | 有前款第(三)项、第(七)项、第(十)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13216 | 对生产含磷洗涤用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 八十三 |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17 | 对未按规定对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预处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 八十四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对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预处理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18 | 对未按照规划确定配套的污泥处理工艺、措施,或者污泥处置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 八十六 | (二)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划确定配套的污泥处理工艺、措施,或者污泥处置设施未正常运行。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19 | 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畜禽养殖废水、粪污渗漏、溢流、散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 八十七 | 违反本条例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畜禽养殖废水、粪污渗漏、溢流、散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20 | 对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事故状态下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储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 八十八 | (二)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事故状态下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储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21 | 对在“两库一渠”内擅自越过或者破坏两库一渠一级保护区内的防护网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 二十九 | 违反规定擅自越过或者破坏一级保护区内的防护网的,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责任人处以20元至1000元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22 | 对在“两库一渠”一级保护区内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垃圾、渣土或者其他固体废弃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 三十 | 一 | (一) |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元至1000元罚款: (一)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垃圾、渣土或者其他固体废弃物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C13223 | 对在“两库一渠”一级保护区内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垃圾、渣土和其他固体废弃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 三十 | 一 | (二) |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元至1000元罚款: (二)在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垃圾、渣土和其他固体废弃物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C13224 | 对“两库一渠”一级保护区内水面游泳,进行水土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 三十 | 一 | (三) |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元至1000元罚款: (三)在两库一渠水面游泳,进行水土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C13225 | 对在“两库一渠”一级保护区内设置禽畜养殖场,直接在水体内放养禽畜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 三十 | 一 | (四) |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元至1000元罚款: (四)设置禽畜养殖场,直接在水体内放养禽畜;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C13226 | 对在“两库一渠”一级保护区内直接在水体内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 三十 | 一 | (五) |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元至1000元罚款: (五)直接在水体内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C13227 | 对施用“两库一渠”一级保护区内对人体有害的鱼药和高毒、高残留的农药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 三十 | 一 | (六) |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元至1000元罚款: (六)施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和高毒、高残留的农药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C13228 | 对“两库一渠”一级保护区内进行露营、野炊等污染水质的旅游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 三十 | 一 | (七) |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元至1000元罚款: (七)进行露营、野炊等污染水质的旅游活动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C13229 | 对在“两库一渠”一级保护区内用骡、马等牲畜载客旅游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 三十 | 一 | (八) |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元至1000元罚款: (八)使用骡、马等牲畜载客旅游;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C13230 | 对在“两库一渠”内未经市环境保护局批准的船只下水或者将批准下水的船只改变用途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 三十 | 三 | 对未经市环境保护局批准的船只下水或者将批准下水的船只改变用途的,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没收船只,或者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或者没收船只 | |
C13231 | 对在“两库一渠”内防治污染的设备设施未经批准擅自停用或者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 三十一 | (二)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防治污染的设备设施未经批准擅自停用或者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32 | 对在“两库一渠”内排放的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 三十二 |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排放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报市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其停业或搬迁,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33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设置油水分离器、收集容器、隔油池等设备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2012修订) | 六十六 | 一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设置油水分离器、收集容器、隔油池等设备设施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产生废弃油脂的器具或者设备设施,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保持油水分离器、收集容器、隔油池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转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34 | 对有关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九十二 | 一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有关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或露天烧烤的应对措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35 | 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九十四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生产、使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建设或者生产、使用的,可以查封施工现场或者排污设施。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36 | 对未按照国家或本市规定进行大气污染物排污申报登记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九十七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或本市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37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或者通过其他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九十八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或者通过其他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38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监测点位或者采样平台,且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九十九 | 二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监测点位或者采样平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39 |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或者自动监控设备未稳定运行、数据不准确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一百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或者自动监控设备未稳定运行、数据不准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40 | 对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未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一百零一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41 | 对在替代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未削减完成前,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一百零二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替代的排放量未削减完成前,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生产,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42 | 对新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一百零四 | 一 |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43 | 对不使用清洁能源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一百零六 | 二 |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不使用清洁能源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44 | 对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或者未按规定安装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一百零八 | 一 |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或者未按规定安装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45 | 对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使用油罐车、气罐车等的单位未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者不正常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一百零八 | 二 |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者不正常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46 | 对工业涂装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一百零九 |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要求记录或者保存相关数据和信息、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47 | 对工业涂装企业未按照规定保存相关数据和信息、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一百零九 |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要求记录或者保存相关数据和信息、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48 | 对石油、化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一百一十 |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未采取措施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49 | 对销售未纳入本市目录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一百一十四 | 一 |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纳入本市目录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C13250 | 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一百一十五 |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进行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每超过一个检测周期处五百元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51 | 对逾期未进行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一百一十五 |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进行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每超过一个检测周期处五百元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52 | 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者使用人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排放污染控制装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一百一十七 | 一 |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者使用人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排放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53 | 对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未对机动车进行维修,车辆行驶超过二百公里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一百一十七 | 二 |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未对机动车进行维修,车辆行驶超过二百公里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三百元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54 | 对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一百一十九 |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55 | 对销售的车用油品不符合国家或本市车用油品清净性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一百二十 |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销售不符合国家或本市标准的车用燃料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销售的车用油品不符合国家或本市车用油品清净性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资质。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56 | 对工业企业未将产生扬尘的物料密闭贮存或为及时运输到制定场所进行处理或覆盖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一百二十三 |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工业企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57 | 对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一百二十六 |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58 | 对被检查单位未停止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间使用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 三十七 |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检查单位未停止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间使用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59 | 对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 四十二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60 | 对未建立实验室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未设置专(兼)职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 二十一 | 一 | (一) |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实验室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未设置专(兼)职人员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罚款 |
C13261 | 对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 二十一 | 一 | (二) |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罚款 |
C13262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 二十一 | 一 | (三) |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罚款 |
C13263 | 对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未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 二十九 | 一 | 违反本办法规定,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未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的,由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64 | 对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或者未执行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 三十一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或者未执行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65 |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对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的行为进行处罚 |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 二十五 | (一) |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66 |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对未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 二十五 | (二) |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67 |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对未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进行环境恢复的行为进行处罚 |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 二十五 | (三) |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进行环境恢复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68 |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对未将环境恢复后的检测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 二十五 | (四) |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将环境恢复后的检测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69 | 对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 十六 | 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70 | 对未取得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行为进行处罚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修订) | 四十五 | (二)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环境保护部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 (二)未取得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71 | 对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行为进行处罚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修订) | 四十五 | (三)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环境保护部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 (三)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72 | 对未按登记证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修订) | 四十五 | (四)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环境保护部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 (四)未按登记证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73 | 对将登记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的行为进行处罚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修订) | 四十五 | (五)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环境保护部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 (五)将登记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74 | 对未按规定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修订) | 四十六 | (一)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信息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75 | 对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的申报材料以及生产、进口活动实际情况等相关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修订) | 四十六 | (二)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的申报材料以及生产、进口活动实际情况等相关资料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76 | 对将以科学研究以及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为目的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未按规定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修订) | 四十六 | (三)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将以科学研究以及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为目的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未按规定管理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77 | 对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八十一 | 一 | (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三 |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
C13278 | 对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八十一 | 一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三 |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
C13279 | 对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八十一 | 一 | (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三 |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
C13280 | 对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八十一 | 一 | (四)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三 |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
C13281 | 对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八十一 | 一 | (五)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三 |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
C13282 | 对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依照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八十一 | 一 | (六)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三 |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
C13283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 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而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 三十 | 一 |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而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84 | 对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而从事危险化学品进出口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 三十 | 三 | 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而从事危险化学品进出口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85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出口企业,在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过程中未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 三十一 | 一 |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出口企业,在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过程中未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生产使用登记证或者获得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的,撤销其生产使用登记证或者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86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生产使用登记证的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活动,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生产使用登记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 三十一 | 二 |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生产使用登记证的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活动,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生产使用登记证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87 | 对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测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 三十二 |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监测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未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88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开有关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 三十三 |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89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或者环境管理信息档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 三十四 | 一 |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或者环境管理信息档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90 | 对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定期对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 三十四 | 二 |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定期对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91 | 对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机构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报告失实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 三十五 | 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机构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报告失实的,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将其从推荐名单中除名。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92 | 对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环境监测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 |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 四十八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环境监测情况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93 | 对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行为进行处罚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十八 | 一 | (一)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C13294 | 对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行为进行处罚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十八 | 一 | (二)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C13295 | 对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 二十一 | 一 |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296 | 对危险废物出口时,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单据转移单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 二十三 | 一 | (一)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填写转移单据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二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
C13297 | 对危险废物出口时,未按规定运行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单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 二十三 | 一 | (二)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二)未按规定运行转移单据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二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
C13298 | 对危险废物出口时,未按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转移单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 二十三 | 一 | (三)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三)未按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转移单据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二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
C13299 | 对危险废物出口者未将有关信息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未抄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且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 二十四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将有关信息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未抄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载危险废物出口者的不良记录。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300 | 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未按规定申领、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 十三 | 一 | (一) |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二 |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C13301 | 对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未按规定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 十三 | 一 | (二) |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二)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二 |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C13302 | 对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 十三 | 一 | (三) |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三)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二 |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C13303 | 对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行为进行处罚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 十三 | 一 | (四) |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四)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二 |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C13304 | 对任何个人或者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未获得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的行为进行处罚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二十 | 一 | 违反本办法规定,任何个人或者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获得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305 | 对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二十一 | (一)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306 | 对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二十一 | (二)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307 | 对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二十一 | (三)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308 | 对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二十一 | (四)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309 | 对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行为进行处罚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二十一 | (五)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310 | 对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行为进行处罚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二十一 | (六)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六)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311 | 对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 二十一 | (一)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一)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 |
各区县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312 | 对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 二十一 | (二)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二)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 |
各区县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313 | 对擅自关闭、闲置、拆除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 二十二 | (一)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一)擅自关闭、闲置、拆除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 |
C13314 | 对造成较大以上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 二十二 | (二)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二)造成较大以上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 |
C13315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 二十三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 ||
各区县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316 | 对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行为进行处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 二十四 | 一 | 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处理资格证书,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收缴伪造、变造的处理资格证书 | |
C13317 | 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行为进行处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 二十四 | 二 |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 |
各区县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318 | 对辐射工作单位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四十五 | 一 | (一) | 辐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C13319 | 对销售、使用放射源的辐射工作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四十五 | 一 | ( 二) | 辐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C13320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 五十五 | (一) |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罚款 | |
C13321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 五十五 | (二) |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罚款 | |
C13322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 五十五 | (三) |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罚款 | |
C13323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 五十五 | (四) |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罚款 | |
C13324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 五十五 | (五) |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警告、罚款 | |
C13325 | 对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台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且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 五十六 | (一) | 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辐射安全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台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收回辐射安全许可证 | |
C13326 | 对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未按规定对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上报,且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 五十六 | (二) | 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未按规定对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上报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收回辐射安全许可证 | |
C13327 | 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 五十八 | 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328 | 对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行为进行处罚 |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 二十七 |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329 | 对造成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事故的行为进行处罚 |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 三十 | 一 |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事故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330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 | 四十 |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331 | 对塑料餐具生产者未设置回收塑料餐具的站点、不采取回收利用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管理办法 | 七 | (一) |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塑料餐具生产者未设置回收塑料餐具的站点、不采取回收利用措施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
C13332 | 对塑料餐具生产者对塑料餐具的回收未达到规定的回收率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管理办法 | 七 | (二) |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二)塑料餐具生产者对塑料餐具的回收未达到规定的回收率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罚款 |
监督电话:12369
本文来源: 环境保护局
31.03.2015 15:59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北京市环评机构2017年度考核情况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保环境保护局
关于拟对北京北机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经验收投入使用进行重大处罚一案的听证公告
听 证 公 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局
房山区大力推进“绿盾2018”拒马河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有关问题整改
截至7月底,349个问题点位销号147个。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第三季度 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自查情况的函
京环函〔2018〕670号
市政府信息和政务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对2018年第二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单位进行公示的通知
京发改〔2018〕1672号
各有关单位:
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暂停审批 大兴、平谷区不达标流域内新增排放重点 水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通知
京环函〔2017〕792号
大兴区、平谷区人环境保护局
大兴区开展垃圾运输车辆专项治理
1.开展“垃圾运输车辆百日整治”行动,在京台路出口、郑前路设置检查点实施联合执法检查。2.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解除大兴、平谷区 不达标流域内新增排放重点水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的通知
京环函〔2018〕647号
大兴区、平谷区环境保护局
门头沟区科技助力提升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
1.邀请环保专家授课,聘请知名专家把关重大环保问题。2.环境保护局
打好“蓝天保卫战”全市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工作
平谷区兴谷街道大气精细化治污显成效
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重点湖泊水质状况
湖泊
所在区县
现状水质类别
团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大中型水库水质状况
水库
所在区县
现状水质类别
密环境保护局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重要举措的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 关于组织申报第四批北京市生态环境 教育基地的通知
京环发〔2018〕14号
各区环保局、教委、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北京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一、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状况
上半年,本市空气中细颗粒物(PM2.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2018年上半年固定源环境行政处罚逾亿元 发布十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18年上半年,北京市环保部门紧紧围绕环境质量改善,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时期开展综合执法行动,依法查处各项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截至6月底,全市固定源环境行政执法共立案处罚1811起,处罚金额1.环境保护局
上半年本市PM2.5平均浓度56微克/立方米
1-6月,北京市空气中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56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5.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市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质状况(2018年第二季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北京环境保护局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
环境保护局
完成八大任务 建成美丽北京
打好治污攻坚战纲领性文件出台,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解读问与答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1.环境保护局
京津冀三地环保部门召开执法联动工作联席会议共同打击跨区域环境违法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京津冀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有关环境保护局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深化大气污染控制中长期规划研究项目”成果发布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深化大气污染控制中长期规划研究项环境保护局
平谷区区长汪明浩调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要求:1.进一步强化“一微克”攻坚行动,下大力气解决好本地污染问题,加快改善空气质量。2.环境保护局
丰台区调度强化督查交办件“回头看”
会议要求:1.全力以赴打好蓝天保卫战,要一微克一微克地抠,确保全区PM2.环境保护局
石景山区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
1.成立专项领导小组,每月组织成员单位召开工作例会,会商解决存在问题。2.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 2018年各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和 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通知
京环发〔2018〕8号
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环境保护局
房山区开展“春风行动”严查工地环境违法行为
“春风行动”于3月15日至4月30日开展,环境保护局
我市于2018年4月29日13时启动空气重污染蓝色预警
根据监测实况及预报分析,环境保护局
平谷区召开生态文明教育基地揭牌仪式暨生态文明建设大会
区委书记王成国要求:1.坚持“生态立区”,紧抓宣传教育,增强生态保护的自觉性,共建共享绿色发展成果。2.环境保护局
2018年京津冀水污染突发事件联防联控工作商讨会顺利召开
2018年4月26日,环境保护局
朝阳区组织抓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1.成立区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确定成员单位,搭建普查机构。充分发挥各方优势,落实工作责任。2.环境保护局
平谷区扎实推进水污染防治
1.深入落实“河长制”,制定“一河一策”,逐步完善监督考核机制。今年以来,开展巡河2.环境保护局
大兴区林校路街道办事处“4+”模式推进“河长制”
1.搭建“智慧林校+河长制”平台。投资安装监控设备4台,监控小龙河(林校路段)水生态环境,推进水环境治理信息化建设。2.环境保护局
通州区实施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工作全覆盖
1.集中式水源地地下水水质监测全覆盖。在用地下水水厂全部纳入水源地水质监测计划,监测项目由39项增加至93项。2.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北京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一、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状况
3月份,本市空气中细颗粒物(PM2.环境保护局
我市于2018年4月20日24时解除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
根据监测预报,预计20日夜间起,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重点湖泊水质状况
湖泊
所在区县
现状水质类别
团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大中型水库水质状况
水库
所在区县
现状水质类别
密环境保护局
顺义区区级环保督查有序开展
2018年以来,区级环保督查共出动123次,检查单位245家,解决环境问题39件。1.环境保护局
关于拟对北京盛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未经验收投入使用进行重大处罚一案延期听证的公告
延 期 听 证 公 告
根据当事人于环境保护局
一季度本市环境信访和投诉举报事项同比减少24.8%
全市环保系统共受理环境信访和投诉举报事项7536件,同比减少2481件、减少24.环境保护局
本市明确2018年生态文明体制改革15项重点任务
近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8年工作要点》,部署了全市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继续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为重点改革领域,确定了4大类、15项重点任务。包括:1.环境保护局
一季度北京市PM2.5平均浓度为57微克/立方米2018年蓝天保卫战全面打响
2018年一季度,北京市空气中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57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32.环境保护局
怀柔区明确2018年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目标
1.加大畜禽养殖腾退力度。年内实现禁养区内187家经营散户和208家重点区域养殖场户全部腾退。2.环境保护局
平谷区召开环保工作专题会系统推进2018年生态环境建设工作
1.要改变作风、完善机制和深化改革,强化担当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市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质状况 (2018年第一季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北京环境保护局
我市于2018年4月17日20时启动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
【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监测预报,环境保护局
房山区落实“河长制”助推河道水质改善
今年以来,各级河长积极履责,组织巡查河道4900余次,完成全部531块河长制信息牌设置,完成污染源追根溯源并建立台账。发现各类河湖水环境问题16起,整治小微排污口679处,清理河道周边垃圾30.环境保护局
海淀区大力拓展绿色生态空间
2018年,海淀区计划新建改造绿地林地150公顷,全面提升绿化总量和品质。1.环境保护局
大兴区农宅改造项目实验成功
《乡村建筑能源低碳技术集成与示范》项目通过对大环境保护局
平谷区“三个精”打好蓝天保卫战
1.精准溯源。立足辖区实际和污染特点,更加精准的溯源溯因,细化完善治理措施,做到“一镇一策”、“一村一策”、“一源一策”,提高大气污染治理针对性。2.环境保护局
通州区多举措规范机动车检测场监管
1.落实积分制管理办法,完善监管机制,规范检测机构运行。2.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