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 损害生态环境要“应赔尽赔”

21.07.2018  14:27

  6月28日,北京市正式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自2018年起,在全市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损害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和损害修复等工作;力争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实施方案》参考试点经验,结合我市实际,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落实损害担责,细化适用范围。二是明确赔偿权利,严格赔偿义务。三是指定磋商主体,完善配套制度。四是建立工作机制,依托司法保障。五是重视能力培育,强化机构管理。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总体要求和目标、工作原则、适用范围、主要任务、保障措施五个部分。对比中办、国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主要在适用范围、主要任务和组织保障措施上进行了部分增加和细化。

  总体要求和目标

  力争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工作原则

  全面承接国家改革方案的要求,明确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依法推进,鼓励创新四项工作原则。

  适用范围

  《实施方案》明确了四种情形应当依照本方案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在国家和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以及本市生态保护红线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在上述区域以外的地区直接导致区域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或造成耕地、林地、绿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主要任务

  《实施方案》将国家改革方案中的“八项工作内容”细化成“九项主要任务”。主要是结合我市实际,对明确赔偿权利人、开展赔偿磋商以及完善赔偿诉讼规则三项内容进行了细化,增加了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启动条件的有关内容,其他则全面承接了国家改革方案的要求。

  一是明确赔偿权利人。根据国务院授权,本市和各区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结合本市实际,明确市、区政府指定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水务、农业、园林绿化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同时明确了市、区管辖分工。

  市政府管辖范围为:发生跨区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市政府认为应由其作为权利人的其他生态环境损害情形。

  上述情形之外的由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地的区政府管辖。

  发生跨市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时,由市政府与相关省(区、市)政府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二是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启动条件。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水务、农业、园林绿化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本方案的规定,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司法机关移送的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情形,应启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三是开展赔偿磋商。在全面承接国家改革方案中有关磋商和司法保障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经两轮磋商或者6个月内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以及建立协调与援助机制的内容。

  四是完善赔偿诉讼规则。在全面承接国家改革方案中有关完善赔偿诉讼规则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市、区政府指定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有权提起诉讼,以及本市各级检察院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可以依法向同级法院提起诉讼。

  组织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试行期间,依托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成立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协调推进日常事务,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自2019年起,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和各区政府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本领域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情况送市环保局汇总后报市委、市政府。

  明确工作职责。建立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全程参与,市环保局指导协调,市相关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分工协作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

  各区政府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授权,参照本方案,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依照职责,市环保局组织对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市规划国土委组织对涉及土地、矿产、地质公园(或地质遗迹),市农委、市农业局组织对涉及农业环境、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水生野生动植物,市水务局组织对涉及其管理的河流、湖库,市园林绿化局组织对涉及城市绿化、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以及其管理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及修复监督等工作。

  其他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积极配合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水务、农业、园林绿化等部门开展具体工作。试行期间,制定磋商办法、诉讼规则等9个相关配套文件。

  加强经费保障。试行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市发展改革、科技、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水务、农业、园林绿化等部门对土壤、地下水、森林调查与修复以及重金属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相关项目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

  鼓励公众参与。创新公众参与方式。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背景资料: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方案中明确提出: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2015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并首先在吉林、重庆等7个省(市)开展改革试点。改革试点期间,相关省(市)深入开展案例实践27件,涉及总金额约4亿元,在赔偿权利人、磋商诉讼、鉴定评估、修复监督、资金管理等方面,探索形成相关配套管理文件75项,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总结各地区改革试点实践经验基础上,2017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改革工作的实施,是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通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有利于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