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院召开涉用人单位合法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平衡与保护新闻通报会

15.05.2019  04:20
  4月28日上午,北京三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重点围绕因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年休假制度、奖金制度、行使调岗权等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等四类通常涉及用人单位合法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平衡与保护的案件的审理情况、纠纷特点等进行了通报。

  据统计,2018年,三中院全年新收劳动争议二审案件数量与上一年度基本持平,占全部民商事二审案件的16.38%,平均审结时间为24天,大幅低于二审民事案件的法定审限。其中,涉及用人单位合法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平衡与保护的案件主要是因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年休假制度、奖金制度、行使调岗权等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等四类案件。

  该院调研发现,以上四类案件主要体现出以下特点:一是劳动者主体趋于年轻化,法律意识不断增强。80后劳动者所占比例较大,90后劳动者的数量也不断增长,劳动者主体总体呈年轻化趋势,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举证能力均有所提高。二是企业用工行为亟待规范,劳动基准问题仍需落实。部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不规范,对于最低工资、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女职工特殊保护等涉及劳动者核心权益的劳动基准问题仍未落实。三是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案件调撤难度较高。总体呈现“两高一低”趋势:群体性案件比例较高,用人单位提起上诉的案件占比高,案件调撤率相对较低。四是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证据形式呈电子化趋势。当事人提交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的情况较为普遍,而电子证据具有容易更改和灭失等显著特征,证据形式要求较高,给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认证带来一定困难。

  针对上述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形态及特点,为切实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法治环境,该院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法律宣传,培育企业现代化用工管理模式。用人单位应转变用工意识,营造具有人文关怀的企业文化和良好有序的员工职业发展环境;规范用工行为,建立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匹配的先进管理体系,避免侵犯劳动者权益行为的出现。劳动者应当进一步提高劳动权益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合法、理性维权。

  (二)注重调解协商,营造规范和谐的用工氛围。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发生争议之初,应注意先行协商沟通,保障健全双方沟通对话的渠道和机制,防止矛盾激化。在矛盾无法通过协商和解方式解决时,应当尽快寻求法律渠道的救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在法律的框架下理性维权。

  (三)坚持“双保护”,将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用工自主权并行保障。努力寻求双方利益的最佳平衡点和结合点,把保护劳动者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根本利益相结合,既要保证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又要注意劳动用工的灵活性,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赢”,实现劳动关系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四)强化多方联动合作,建立健全纠纷化解机制。积极发挥由行政部门、企业工会、仲裁机构、司法机关、社会团体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长效联动机制,积极促成调执同步化解纠纷。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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