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14〕363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行业协会、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9月4日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程质量管理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9月15日
(联系人:刘文举;联系电话:59958853)
北京市工程质量专项治理
两年行动工作方案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北京作为首善之区,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两年的专项治理行动,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不断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大力发展建筑产业现代化,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快建设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实现本市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工程质量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组织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成立“北京市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下设四个专项工作组:质量工作组、市场工作组、产业化工作组和从业人员工作组。
组 长:杨 斌
副组长:王 钢 冯可梁 李荣庆 郑志勇 程建华
赵英杰 王承军 陈现忠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程质量管理处、建筑市场管理处、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处、科技与村镇建设处、施工安全管理处、北京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市建设工程和房屋管理监察执法大队、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中心以及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管理处。各成员单位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1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专项治理工作,并于9月17日前将姓名、所属部门、联系方式等信息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专项工作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并于9月25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报送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59958853
传 真:59958852
三、治理范围和重点
(一)治理范围
全市在建、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是保障性住房、自住型商品房、轨道交通、市政道路等民生工程。
(二)治理重点
建设工程五方项目负责人不到岗履职或履职不到位;建设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综合素质偏低、不到岗履职或履职不到位;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和有关规定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不按照规定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无资质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供应混凝土,有资质生产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企业资质证书的行为;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弄虚作假;从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技能培训落实不到位;施工现场不按规定实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及从业人员市场诚信普遍缺失等突出问题。
四、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1.明确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责任。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123号)要求,在研究制定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分别明确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及保修等工作中的质量责任,并建立对其质量责任的追究机制。
2.落实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一是要求项目开工前,工程建设五方项目负责人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二是明确建设单位是永久性标牌设置的责任单位,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本市有关规定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永久性标牌的设置,作为落实工程建设主体质量终身责任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管。三是要求建设单位建立五方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信息档案,包括个人信息、执业信息以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等,竣工验收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3.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审批管理。在日常资格审批管理中,通过与市人力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作联动,加大对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的核查力度,确保其与现聘用企业的唯一劳动关系,进一步杜绝挂靠行为的发生;对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时,应先核实其是否在原聘用企业担任项目负责人,所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已完成竣工验收手续或已办结项目移交手续,保证在施工程项目的连续性;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考务与证书管理信息系统》,同时积极开发我市执业人员注册管理及监管信息系统。通过系统建设实现与企业资质、招投标、施工现场管理等各类数据的交换和共享,初步建立注册人员执业过程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
4.加强对工程项目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培训考核。在建筑业从业人员考核及继续教育中,将《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4〕118号)等文件作为重点,进行强化培训、重点考核,使其熟知自己在工程建设中应该履行的岗位职责、承担的责任。
5.形成合力,抓好“两场联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加大对工程项目五方主体负责人施工现场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履职不到位的,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对反复出现此类问题的,从严惩处;情节恶劣的,限制或取消其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经济、诚信、执业和刑事责任。同时营造舆论氛围,既宣传正面典型,传递行业正能量,又曝光反面典型,及时向社会通报违法违规责任人。
(二)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
1.准确认定、重点查处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的规定,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建设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法发包行为。二是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或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转包行为。三是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违法分包行为。四是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挂靠行为;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出借资质行为。
2.把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专项治理作为今后两年的重点工作,高度重视,全面检查。市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部署建筑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将专项治理工作的相关精神和有关要求传达至辖区内每一个在建项目,确保每个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都了解专项治理的内容,尤其是自查自纠的要求。同时,对后续开工建设项目也要做好宣传贯彻工作,确保不留死角。
各集团(总公司)、各省驻京建管机构,于9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相关精神和有关要求负责向所属企业传达、宣贯,督促企业做好在建项目的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各总承包单位在对本单位进行自查自纠的同时,还要督促建设项目的专业承(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用定期拉网式检查、全面检查、督导抽查等方式,严查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并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研究提出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3.对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市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以及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执法中发现存在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要如实记录检查情况,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巨大、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对于涉嫌犯罪的,要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的暂行规定》(京建发〔2011〕483号)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于2014年9月4日之前的在建项目,企业自查自纠发现问题且在今年10月底前整改到位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在全面检查和督导抽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且相关企业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可以从轻处罚,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从重处罚;2014年9月4日以后新开工的项目,参建各方应保证无专项治理的违法行为,并互相监督,长期治理。检查组一旦发现违法问题,将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4.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市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以及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执法中发现存在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要将违法行为及时记入“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所有的执法信息都要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执法平台,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治理工作过程中,要积极宣传政策法规,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法律法规教育,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增强自觉抵制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意识,加大对被查出的违法单位和个人的惩戒力度,将违法行为在北京市建筑市场公开信息平台和新闻媒体上公布曝光,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
(三)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
1.不断创新监督检查方式。一是加强有关平台整合工作,将信息平台与测评平台和执法平台实行对接,实现监督执法、测评工作、程序性执法有效衔接。二是健全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工作,将测评工作与标准化有机结合,形成标准化、测评、企业三个不同层次和互相兼容开放的指标体系,并尽快实现安全质量状况测评和轨道交通、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等工作的挂钩。三是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检测机构混凝土抗压和钢筋拉伸试验项目的视频监控制度,加大对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监管力度,采取“飞行”检查的监督方式,对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涉及混凝土试块、钢筋的检测过程的视频监控录像的检查。四是加强对预拌混凝土检测结果的统计分析及混凝土使用量的统计分析,及时建立和发布预拌混凝土企业产品保证率名单,引导施工企业选用信誉好和产品保证率高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实行施工和监理单位对预制构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的延伸监管工作,实施混凝土试块7天检测制度,继续做好第三方抽查抽测工作。五是采取随机、飞行检查的方式,坚持综合执法小团队模式,制定好监督执法计划并严格执行,加大监督执法相关公共服务的购买力度,加强安全质量共同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
2.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一是通过《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地方立法,明确市、区(县)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责,落实执法定位,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管理体系,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监督执法过程追溯机制。二是建立市、区(县)一体联动及时到位的安全质量监督执法评价指标和体系,规范自由裁量权,加强安全质量监督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强化市区(县)联动执法,加大执法工作考核,推动和提升执法水平。三是有效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利用和发挥市、区(县)两级安全质量监督执法力量,整合行政执法资源,形成执法合力,大幅度实质性减少行政审批的契机,建言尽快成立建设工程综合执法队伍。四是加大干部轮岗交流力度。五是与企业结对子,选派干部到企业、到施工项目上、到区(县)及相关部门挂职,加强协调管理和联动等能力的锻炼。
3.突出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常见问题治理。一是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文件精神和要求,根据本市工程质量投诉的集中问题,编制《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突出将渗漏、裂缝、回填土下沉以及水电安装、节能保温等方面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常见问题作为治理的重点,尤其是在保障性住房、自住型商品房、轨道交通等民生工程。二是形成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各参建企业多级的防治工作机制,任务明确,责任清晰,分工协作,有效联动,通过五年时间,住宅性能明显改善,住宅质量投诉明显减少,住户满意度明显提高,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三是研究探索参建各单位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管理模式。严格执行现有标准规范,进一步建立完善管理规定,借助协会、专家、企业的力量,逐步完善建立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组织标准化管理培训和现场活动,坚持试点项目先行,取得成功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全面实施。四是在本市范围内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考核评价过程,提高评价结果的准确性,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施工现场实行差别化监管,为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提供必要保障。五是要继续狠抓建筑起重机械与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对存在的问题,依法严肃查处。
4.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一是加大对本市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和清出力度。严格按标准核查监理企业经营、内部管理、注册人员数量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资质标准要求。二是要求监理企业强化内部管理机制。坚决杜绝可能存在的工程项目监理部以承包代替管理的现象,要求监理企业建立巡回检查制度和内控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位。三是制定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标准,保证项目监理部在人员、设备、办公设施等方面按照规定达到配备标准要求,落实总监及具有签字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到岗情况,各岗位监理人员履行自身职责情况,使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与投标承诺相一致。四是进一步修订完善《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183号),强化差别化动态监管,充分发挥监理企业在施工现场过程控制的职责作用,不断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质量监督管理。五是加强对监理工作标准化建设的探索和研究,为建立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指导和决策依据,制定出规范统一的全市监理工作系列标准化管理方法,进而提高我市监理工作整体水平。六是建立专业监理工程师制度,有计划分层次地提高监理人员素质和现场管理水平,缓解我市监理队伍人才短缺、注册监理工程师严重不足的问题。
(四)大力发展住宅产业现代化
1.加强政策引导。一是以保障房为重点,贯彻落实《关于在本市保障性住房中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若干指导意见》(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新建保障性住房将实现“实施绿色建筑行动和产业化建设”100%全覆盖。二是研究制定在商品房中进一步推进住宅产业化的政策,每年安排部分商品住房土地用于产业化住宅建设。三是结合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开展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规模的调研工作,全面梳理京津冀区域的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现状和规模,支持建设若干家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使生产能力适应住宅产业化建设的需求。四是支持国有企业申请国有资本预算资金用于建设大型预制部品生产线以及完善产业链条相关工作。
2.实施技术推动。一是不断完善建筑标准体系,加强相关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工作,及时完成并发布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导则、指南和图集等,推动部品的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以满足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构件生产等各环节的需求。二是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建筑体系,发展预制和装配技术,提高技术集成水平。推广建筑信息模型管理技术。引领推动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资源平台,创新产学研模式,发挥其整合资源、技术研发、成果转化、集聚人力等能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整合行业资源,积极扶持和培育若干家具备开发、设计、构件生产、施工、运维等全产业链集团企业或联合体,编制并发布全产业链集团企业名录,鼓励其承建较大规模集中兴建的产业化项目,并支持其申报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推进以全产业链集团企业或联合体作为工程建设实施方的试点,研究制定相应的土地出让、工程招投标、施工总承包等环节的政策。四是推动住宅科技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验示范基地建设,打造建筑工业化的房屋产品研发及展示中心,建立工业化技术培训中心。
3.强化监管保障。一是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二是实施设计、施工、采购(EPC)总承包等一体化模式招标发包。三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创新工作机制,从源头上对产业化部品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实施延伸管理,不断强化产业化项目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进一步制定完善产业化部品检验、质量验收、监理验收、竣工验收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五)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进一步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要求,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进一步落实在工人培养、权益保护、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引导施工企业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明确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要求施工企业建立劳务人员分类培训制度,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要求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建筑工人的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未建立教育培训制度,或者未按照教育培训制度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施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2.完善建筑工人培训体系。完善现有技能鉴定制度,探索建立与岗位工资挂钩的工人技能分级管理机制,提高建筑工人参加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建筑工人培训工作,对不承担建筑工人培训主体责任的施工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尽快落实政府财政经费补贴,培训建筑业从业人员,大力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要求建筑工人按照规定经培训并通过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业技能鉴定。
3.强化和完善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加大对施工企业落实实名制情况的现场检查力度,施工现场要配备专职的劳务用工管理人员,负责登记劳务人员的基本信息、培训技能、诚信状况、工资结算等情况。同时进一步完善现有劳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劳务人员的管理水平。
(六)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建市〔2014〕108号)总体要求,科学组织、安排部署诚信体系建设工作,11月底,完成对数据进行统一梳理,参照标准查缺补漏,完成数据准备工作。同时完成监理企业、监理师、质量检测机构的评价公示。从10月份开始开发接口工作,11月底完成调试测试工作,上传数据,完成总承包企业的评价标准调整,2014年底前,完成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建设。
五、工作计划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动方案和北京市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在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工作中,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三个月对本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全面排查一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每半年对组织一次对治理重点内容为主的抽查和专项行动督导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强化专项治理工作成效。
(一)第一阶段(2014年9月~2015年8月)
1.准备动员(2014年9月~10月)
2014年9月中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成立领导小组和专项工作组,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动员部署相关工作。2014年9月底前将工作方案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9月下旬到10月上旬,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有关单位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和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计划,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分步实施治理,成立领导小组和专项工作组,组织宣传贯彻,全面动员部署专项行动。于10月20日前,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将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2.组织实施(2014年11月~2015年6月)
(1)企业自查阶段:2014年11月~2015年2月。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预拌混凝土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工程参建单位要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验收规范的情况,以及各单位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2)区县监督复查阶段:2015年3月~4月,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自查情况对辖区内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对复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检查结束后,于2015年5月15日前,将复查总结报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复查总结报告主要包括整治工作开展总体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情况,依然存在的问题及对今后工作的建议等内容。
(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抽查阶段:2015年5月~6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专项检查组对工程质量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3.总结分析(2015年7月~8月)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对工程质量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研究提出下一阶段工作的改进方案,形成总结报告。对违法违规企业、人员进行通报。
(二)第二阶段(2015年9月~2016年8月)
针对第一阶段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突出及共性问题,提出第二阶段专项治理目标。
1.企业自查整改阶段:2015年9月~12月。
2.区县监督复查阶段:2016年1月~4月。复查结束后,于2016年5月15日前,将复查总结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抽查阶段:2016年5月~6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抽查。
4.总结分析阶段:2016年7月~8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对工程质量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总结报告。对违法违规企业、人员进行通报。于9月15日前,将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总结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六、保障措施
(一)工作制度
1.专题会议制度
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及时组织各有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分析讨论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及时提出对策,有效解决问题,保证专项治理工作有序、有力、有效推进。
2.通报约谈制度
专项治理工作中,对建设工程责任单位、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通报制度,并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抽查中的发现的问题,提出督导意见,落实整改。对专项治理工作推进不力、整改不落实的责任主体,将约谈责任主体的主要负责人。通报约谈情况作为年度工作考核和评先创优的考量因素。
3.投诉举报制度
为了在专项治理过程中,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提升治理工作成效,实行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调查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主要投诉举报电话如下:
质量问题:59958867 市场行为:59958820
注册人员:59958255 产业现代化:59937532
4.总结报送制度
各单位要做好专项治理工作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每季度形成工作简报,每年进行半年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市监督总站,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时将总结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其他单位的半年、全年工作总结存档备查。将专项治理工作信息定期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周密安排部署,有效推进实施。各单位主管领导作为专项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挂帅,成立工作领导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联络人员,确保有人抓总、有人负责、有人落实、有人联络,形成全市参建单位、行业协会、各级主管部门纵向联络畅通、横向衔接有序的工作格局,为全面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2.广泛宣传,加强教育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网络、标语等,广泛宣传此次专项治理活动,提高思想认识,普及质量安全生产知识,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形成工程质量专项治理活动的良好舆论氛围。同时,充分发挥各有关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以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工作为契机,加强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为探索施行参建各单位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管理模式创造条件做铺垫;进一步加强一线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
3.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各单位要针对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合理统筹,科学安排,明确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部位和重点区域,对易发生问题的薄弱环节,要重点检查。在兼顾常规工作的同时,全面统筹抓好专项治理工作,将集中治理、阶段性治理和日常治理相结合,将重点检查和常规巡查相结合,逐步将治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围,作为工作重点,成为重要抓手,推动专项治理工作逐步转化为常态化、日常性工作。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9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