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布执行2016年概算定额编制工程设计概算的第一次调整系数

09.08.2019  15:01

  为加强我市概算定额的动态管理,合理确定概算投资,根据《关于执行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16〕2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我委制定了《关于发布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第一次调整系数的通知》(京建发〔2019〕330号)(以下简称“《通知》”)。

  2016年《概算定额》于2016年11月28日颁发,2017年3月1日起实施,定额编制期价格为2016年5月的市场价格,包括以“”为单位的其他材料费、摊销材料费、租赁材料费、其他机具费和机械费等。在该定额近三年的执行过程中,我委对涉及的零星材料、辅助材料、小型机械、生产工具等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的开展不定期跟踪测算分析,并参考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全国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变化情况,上述材料和机械的市场价格一直趋于平稳,年度变化幅度较小,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影响微乎其微。另外,借鉴我市2004年概算定额在2005至2017年的使用期内,共发布了四次调整系数,平均每三年调整一次的习惯做法,我处自今年5月开始,及时开展了2016年《概算定额》的调整系数测算调整工作。

  《通知》规定,工程设计概算的“调整费用”应按2016年概算定额计算的以“”为单位的其他材料费、摊销材料费、租赁材料费、其他机具费和机械费之和为基数,乘以《通知》中相应的调整系数计取。

  《通知》自2019年8月1日(含)起,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按本通知所列调整系数执行,2019年8月1日以前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不再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