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婚登处将免费办中西颁证仪式

02.06.2016  13:57

  

 

  7月起,北京婚姻登记处可预约中式或者西式的婚礼颁证仪式,该项服务免费。昨天,北京市民政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北京将实施新版《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据介绍,这是11年来首次修订婚姻登记规范。

  婚登颁证服务

  设大房间供亲朋观礼

  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新版规范,今后本市16区婚姻登记处将通过社会化运作方式,推广简约式、婚礼式、集体式三种结婚登记颁证服务,推进婚姻家庭辅导由婚后向婚前延伸、由现场向家庭延伸、由个体向群体延伸、由线下向线上延伸。并明确了“四师一员”辅导模式。

  该负责人称,从7月1日起全市推广仪式的服务,该服务实施预约制并免费。据悉,目前的新人登记后,民政局工作人员都会进行简约的颁证流程,就是郑重地宣布新人结婚,并将结婚证交给新人。今后,民政局将在简约颁证的基础上,推广中式、西式等颁证方式,各区民政局将设置宽敞的房间,用于满足新人领证时,希望亲朋好友到场观礼等愿望。

  该负责人表示,简约颁证的流程是正常的登记程序,而个性化的婚礼仪式颁证流程则根据新人的需求,并不强制。

  此外,该负责人称,民政局不建议有些新人穿着短裤、背心等非正装去结婚登记,“结婚是非常重要认真的事情,要表示庄重,不能随意。如果着装不正式,我们的工作人员会给予提醒。”

  针对婚姻辅导课程问题,市民政局介绍,目前离婚过程中,会对四成的人员进行婚姻辅导,今后要增加登记结婚时的婚姻辅导课程,让新人认识婚姻,早点接受经营婚姻等方面的知识。

  周六登记制度

  非预约人员不予

  按照新版的婚姻登记规范,今后将优化周六登记制度。实行周六预约登记制度,不限数量。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工作人员是周六上午加班为新人登记,但经常是下午也无法离开,不但导致行政资源的浪费,也影响了这些工作人员的合理休息时间。目前本市已实现手机、网络和电话多种途径全业务预约,今后工作时间将按照预约时间,为新人登记,非预约人员不予。

  此外,本市还将完善上门服务制度。婚姻登记机关在为行动不便的危重病人和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的基础上,《规范》总结吸收了实践中的做法,增加了为高龄老人上门服务的内容。同时,明确免费复印制度。为减轻群众负担,将免费复印制度列入规范,同时规定了高峰日等特殊情况下的变通措施。

  虚假申报信息

  将实施相应惩罚措施

  新版规范还明确,今后利用法院离婚数据简化证明材料。法院离婚信息可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到的,当事人结婚登记,不需要提交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该负责人解释称,目前法院的离婚信息还相对滞后,有些了离婚手续的,民政系统的记录还是结婚状态,今后本市将着力解决这个滞后问题,同时一旦存在虚假申报婚姻信息的,将效仿信用卡的诚信记录处罚规定,实施相应的惩罚措施。

  新规范还明确,今后利用民政部门殡葬数据简化证明材料。死亡信息可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到的,当事人结婚登记,不需要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同时,利用补录的婚姻登记数据简化证明材料。本市联网前的婚姻登记信息可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到的,当事人补领婚姻登记证,不需要到档案馆出具查档证明。

  怀孕期间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需受理

  婚姻登记处有关负责人表示,新的规范相比2005年的老版规范增加了百余条内容,比如新规范69条明确,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双方自愿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受理。该负责人表示,老的规范里没有这条,所以处理起来,有的地方给,有的地方就不给。

  此外,新的规范中明确,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轮流抚养子女,之前的规定没有该内容。同时,今后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自拟的离婚协议可以加盖公章,之前的离婚协议官方并不盖章,只要双方同意签字即可。该负责人表示,实际过程中,有些离婚协议只有双方签字,之后某一方在其他事宜时经常被提出要有公章的要求,此举将给市民带来更多方便。

  10项新举措

  集体户口可不出具户口首页复印件。考虑到集体户口的特殊性,为保障当事人婚姻自由,集体户口当事人只提交本人集体户口卡,可不提交首页复印件。这一政策看似过于具体,但对当事人登记影响很大,每年惠及数万人。

  完善了补办结婚登记程序,完善了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的内容,第一部《婚姻法》实施前按照风俗习惯结婚的,不予补办结婚登记,按规定公证。

  明确了文盲、聋哑人等特殊群体婚姻登记程序,既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规避了法律风险。

  完善了离婚协议审查制度,明确了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和形式标准,为登记员审查提供了依据;同时为离婚协议书加盖印章,方便当事人离婚后使用。

  简化了原为内地居民的华侨、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手续。以上人员离婚登记或者补领婚姻登记证,只需提交户口注销证明,不再出具居住国或港澳台地区证明。

  简化了在外省市和驻外国使(领)馆登记的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手续。考虑到当事人已在北京或回国,回到外省市或驻外国使(领)馆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十分不便,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婚姻登记机关以原证作为依据,为当事人补发新证。

  简化了转业、退伍军人婚姻登记手续。转业、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持军人证件结婚登记,现已取得户口簿、身份证的,只要姓名、出生日期一致,离婚或者补领婚姻登记证时不再要求相关部门出具证件变更证明。

  细化了因信息不一致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方式。按照信息变更、书写错误、弄虚作假等不同情形,区分取得身份证前后两个阶段,采取不同的方式解决,确保原登记事实清楚、举证制度公正合理,尽量减轻当事人负担。

  按照不同查询的主体,规范了查阅婚姻登记档案所提交的不同材料,以便婚姻登记机关掌握。

  对法律法规和民政部文件中的术语、概念进行了解读,例如法定婚龄、血亲关系、禁止结婚的疾病、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等,对分散在各个文件中的涉外婚姻登记相关规定进行了整合汇总,进一步提高了《规范》完整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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