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养老机构优先接收失独失能老人

04.03.2015  13:37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北京市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正式启动。市民政局近日介绍,今后公办公营的养老机构将只接收低保等政府兜底的老人,并将优先接收失独且失能老人。公办民营、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也将为上述群体提供至少两成床 位,其余则重点接收高龄失能老人。

  公办养老机构优先接收失独且失能老人

  《意见》提出八项改革任务,包括科学划分公办养老机构类型,将公办养老机构划分为公办公营、公办民营、公建民营三种运营模式。

  公办公营是指政府拥有养老机构所有权,并行使运营权的运营模式,公办民营是指政府通过承包、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将政府拥有所有权并已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运营权交给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运营模式,公建民营是指政府通过承包、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将政府拥有所有权但尚未投入运营的新建养老设施运营权交给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运营模式。

  《意见》明确了公办养老机构的接收对象,即具有北京市户籍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和其他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其中,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分为三类: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困境家庭保障对象和优待服务保障对象。

  值得注意的是,失独老人中失能或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以享受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待遇。北京市第五社会福利院将改造为专门接收失独家庭中失能或7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机构。

  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只接收政府兜底对象

  三类公办养老机构接收政府兜底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的比例也不尽相同,《意见》明确,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全部床位用于接收政府兜底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则要至少保留20%的床位,用于接收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具体比例由市、区县民政部门指导确定。

  市民政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红兵介绍,根据测算,公办公营机构基本可以满足保障对象的入住需求,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保留不少于20%床位是作为公办公营的补充,优先保障基本养老保障对象。如果个别区县出现床位不足,可以通过调整养老服务协作区域、购买服务、轮候等一系列方法逐步加以解决。

  不同层级养老机构接收对象不同

  在入住的制度安排上,街道(乡镇)属公办养老机构接收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和困境家庭保障对象,区县属公办养老机构接收街道(乡镇)属公办养老机构满员后转送的失能且高龄的保障对象,市属公办养老机构接收优待服务保障对象。

  《意见》提出,在城市地区,可根据街道属公办养老机构分布情况,按照集约资源、方便照料的原则,确定协作服务形式。在农村地区,原则上每3至5个毗邻乡镇组成协作区域,选择该区域内一所设施条件较好、服务能力较强的乡镇属公办养老机构,作为定点机构,接收区域内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和困境家庭保障对象。此外,还要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床位改造工作,明确改造时限,逐步将护养型床位比例提高到80%以上。

  据悉,截至2014年底,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211家、占养老机构总数的50.8%,总床位数35276张、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2.4%。李红兵介绍,目前已起草《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管理办法》、《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三个配套文件,近期将与相关委办局协商并联合发布实施。

  释疑

  公办养老机构接收基本服务保障对象包括哪些人?

  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包括城市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中的老年人,困境家庭保障对象包括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孤寡、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优待服务保障对象包括享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因公致残人员或见义勇为伤残人士等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人员中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

  如何保证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都是失能老人?

  在三类公办养老机构中,公办民营、公建民营这两类养老机构则要预留至少20%的床位用于接收上述对象,其余的床位可用于接收其他有需求的失能老人。为了确保入住的都是失能老人,北京市近期将建立评估登记和分类入住机制。依据对申请人进行评估的结果,安排在相应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李红兵透露,评估将制作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量表,对老人能否自己吃饭、行走等6个方面进行评估,“一半都不行那就是中度失能,五六项都不行那就是重度失能”,评估结果将作为老人入住养老院的依据。

  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后会涨价吗?

  在价格方面,公办公营的养老机构将实行政府定价,而公办民营和公建民营这两类养老机构中,用于接收上述政府兜底的保障对象的,价格将实行由发改委等部门根据成本测算和政府补贴等推算出的政府指导价,面向社会的床位则实行市场价。

  李红兵强调,三类养老机构都不能注册成为企业,他们没有土地成本的概念,因此不需要转嫁到老人头上收费来消化建设成本,因此价格不会上涨。 文/本报记者 李泽伟

  相关新闻

  公办养老机构对三无老人实行免费

  本报讯(记者 林艳)昨日,市发改委网站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民办与公办养老机构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民办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由市场形成;公办养老机构的收费则按不同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其中对“三无”老年人实行免费政策,对于其他经济困难的老人,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伙食费则按非营利原则收取。

  此次下发的意见规定,民办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其中,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也由经营者合理确定,但政府有关部门可对非营利机构进行监管,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

  对于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则要求按照不同服务对象,实行不同的收费政策,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其中,“三无”(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免费政策;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伙食费等服务收费项目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除了规范养老服务费之外,指导意见还对其他相关收费进行了规范,包括规定所有的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都必须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要求养老机构应将收费项目、标准等内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公办养老机构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指导意见也要求必须在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的基础上,以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并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来核定。市发改委、市民政局,要对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进行统一梳理审核,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