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8〕21号)和我市关于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的有关规定,北京市民政局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8〕21号)和我市有关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相关精神,按照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比例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二、适用范围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部分60岁以上烈士子女,部分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和义务兵。
三、上调标准
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7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比上年增长5.5%。各类抚恤补助金具体标准调整如下:
1.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见下图)
2.提高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见下图)
3.提高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见下图)。
4.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5元。
四、相关时间
新标准从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五、发放部门
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六、异地迁移衔接问题
2018年期间抚恤补助金关系迁移的优抚对象,迁出区负责发放当年的抚恤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