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7年9月,民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53号)。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北京市民政局等四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全面规范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1.购买主体。各区人民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2.购买内容。主要购买事项应包括但不限于基层经办各类社会救助工作时为精准识别救助对象开展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需求评估、自理能力评估、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事务性工作,以及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个案帮扶、资源链接等服务性工作。
3.承接主体。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承接主体应是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4.购买机制。购买主体应规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组织采购、资质审查、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等一体化流程。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购买服务活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承接主体。
5.经费保障。市级财政统筹安排福彩公益金重点支持财政压力较大地区、精准救助试点示范项目等。各区财政合理安排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积极拓展社会救助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引导使用社会捐赠资金通过购买服务支持社会救助服务开展。
6.绩效评估。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综合评价机制。在绩效评价体系中,强化部门支出责任,侧重服务对象满意度和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承接主体,在同类项目购买服务时,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
7.监督管理。各级购买主体要建立部门联合、上下级联动、多方面参与的监督机制。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购买主体要将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在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既定标准时,及时启动退出机制。对承接主体违背合同、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执行,禁止相关主体在三年内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
(二)着力推进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
1.规范社会救助窗口建设。各街道(乡镇)要依托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政务大厅设立社会救助窗口,统一窗口标识,完善窗口服务标准,指定专职人员,统一受理、转办(介)各类社会救助申请事项。落实首问责任、AB岗位、服务承诺、一次性告知等工作制度,窗口受理困难群众申请事项按相关程序要求限时办结,咨询事项即时答复,办理结果及时反馈。加强跨部门救助事项业务协同,明确部门对接责任人,实现部门间转办(介)的无缝衔接,提高社会救助的综合效能。
2.配齐配强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各区要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考虑辖区内社会救助服务范围、对象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科学设置整合区、街道(乡镇)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人力资源。严格按照街道(乡镇)工作人员配备标准核定编制,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鼓励社会力量向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不足的区、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或村(社区)派遣人员。
3.推进社会救助服务机构建设。各区要做实困难群众救助服务指导中心职能,作为本辖区救助资源整合和信息统筹平台,实现困难群众需求和救助资源高效对接。统筹设立困难群众救助服务所,充分利用“三社联动”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承接运营,实现对困难群众救助服务全覆盖。街道(乡镇)负责辖区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的对接、监管,并要充分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等已有机构和资源,为承接组织开展相应的工作提供支持。
4.发挥好村(居)民委员会作用。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排查、需求摸底、发现报告,公示监督、动态管理、信息报送,政策咨询、宣传引导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等工作。协助办理社会救助工作的村(社区)人员应了解相关政策、责任心强、处事公正,对其应按月给予工作补贴,区民政部门要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给予支持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5.加大基层社会救助队伍的培养培训力度。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基层社会救助工作队伍,把好入口关,把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有爱民情怀的同志选拔充实到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岗位。新上岗人员一般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市对各区社会救助管理服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的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各区对街道(乡镇)工作人员的培训不少于2次;区或街道(乡镇)对其他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应定期组织培训,及时更新业务知识,提高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