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要求进一步做好住宅工程保修维修工作

06.08.2016  01:36

  

  进入汛期以来,受强暴雨天气影响,我市部分住宅小区出现了屋面、外墙、外窗等渗漏问题。近日,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住宅工程保修维修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市进一步做好雨后房屋保修维修工作,切实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明确主体责任 开发企业为第一责任人

  《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对所有权人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并负责组织协调住宅工程雨后渗漏等问题的排查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物业服务企业需加大雨季房屋安全巡查力度,发现房屋外立面脱落、地下室积水、屋面及公共部位渗漏等问题,应组织人员第一时间进行抢修;涉及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及时向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申请。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配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保修维修。

   积极排查维修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通知》要求,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雨后渗漏等问题排查工作中,要明确专人,主动查访,建立问题台账,张贴报修电话,并确保报修电话24小时畅通。一旦经排查发现渗漏等问题,要积极整改,妥善处理;对不能立即整改解决的问题,要承诺完成整改期限,并做好与业主的沟通解释工作。

  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要确保渗漏等问题一次性修复到位,修复完成后应当由业主和相关单位共同验收签认。住宅工程还在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内的,经维修的部位保修期限自业主和相关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已过保修期限的,可由开发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协调维修,由业主自行支付维修费用。

   保障落实 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市、区两级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检查,督促相关单位积极做好住宅工程的保修维修工作。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推诿扯皮、维修处理不及时甚至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同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