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宅工程保修维修工作的紧急通知

06.08.2016  01:36

各有关单位:

  近期,受强暴雨天气影响,本市部分住宅小区出现较大范围的屋面、外墙、外窗等渗漏问题。为进一步做好雨后房屋保修维修工作,切实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对所有权人履行质量保修义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切实做好汛期住宅工程雨后渗漏等问题的排查和维修处理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重点关注汛期极端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在小区发布警示通告;同时,加大雨季房屋安全巡查力度,发现房屋外立面脱落、地下室积水、屋面及公共部位渗漏等问题,应组织人员第一时间进行抢修;涉及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及时向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申请。

  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雨后渗漏等问题的排查工作,明确专人负责,通过上门走访、电话询问等方式主动了解和掌握住户雨后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当建立问题台账,张贴报修电话,并确保报修电话24小时畅通,及时接受业主投诉或者反映的各类问题。

  四、对排查发现的渗漏等问题,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整改、妥善处理,对不能立即整改解决的,应及时做好与业主的沟通和解释工作,并承诺完成整改期限。

  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问题销号制度,确保渗漏等问题一次性修复到位,修复完成后应当由业主和相关单位共同验收签认,明确在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内,经维修的部位保修期限自业主和相关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已过保修期限的,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协调维修,由业主自行支付维修费用。

  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推诿扯皮、维修处理不及时甚至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同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七、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积极配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保修维修工作,不得推诿扯皮;对经核实由于施工造成的严重质量问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根据情形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八、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指导检查,督促相关单位积极做好住宅工程的保修维修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