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路口乱象 严管交通违法 交管部门启动路口秩序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16.06.2017  13:45

  记者从本市交管部门获悉,为进一步落实公安部推进城市交通秩序整治工作部署,贯彻市公安局2017平安行动总体要求,全面深化推进“三整顿、两提升”综合治理行动,市交管局将用最大决心、最严执法,针对群众反映强烈,易治乱治堵治祸的路口交通乱象,从今天(6月15日)开始,正式启动路口秩序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强力推进路口交通秩序整治,重点针对斑马线、停止线“两线”,倡导停车不越线,礼让斑马线,积极营造文明有序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

  从交管部门的统计情况看,“一口两线”方面的交通违法,不仅影响路口通行秩序,更是严重的交通事故隐患,仅2016年全年本市发生的因行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通过路口未按规定让行以及闯红灯等事故就达285起,伤237人,死亡103人,因机动车遇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或停车让行的事故也达37起,伤21人,死亡18人。

  为此,交管部门坚持以群众获得感和安全感为牵动,强力推进此次综合治理工作,大力整顿路口通行秩序,着力解决乱行乱穿等问题,充分运用各种形式的严管手段,重点治理路口内行人、非机动车闯灯越线,和机动车遇人行横道不避让行人等显性违法行为,切实实现“三个一批”的工作目标,即以打造创建一批动静态秩序环境优质的示范路口,并有效形成示范辐射效应;创造固化一批路口秩序环境治理典型经验,并有效转化为实战效能;培养发现一批秩序环境治理先进典型,带动全市道路交通秩序环境整体提升,积极回应市民群众期待。

  在治理工作中,交管部门将按照常态、动态相结合方式强化管控,通过组建交警和协管员实名制的路口综合治理团队和专项整顿组,有针对性地开展路口违法整治,常态突出行人、非机动车闯灯,越线和机动车不依法避让行人、非机动车,违反分道行驶规定。

  在全面加强全市路口综合治理基础上,交管部门将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地铁路、平安大街等主要道路的46个路口作为第一批重点治理路口。其中,重点是看住斑马线、停止线“两线”,落实“四个一律”即:非机动车、行人一律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非机动车一律在停止线等候放行,停车不过线;车辆、行人一律按照分道行驶;转弯车辆一律依法避让直行车辆、行人。

  特别是对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以及非机动车在路口停车越线违法行为,依法严格进行纠正处罚。按照法规,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应当停车让行;未停车让行的,认定为“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处200元罚款处罚,并按规定记3分。驾驶非机动车遇红灯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越过停止线继续行驶或者停车的,认定为“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处20元罚款处罚。

  交管部门还将对全市路口交通组织、标志设施等进行全面排查,同步开展路口优化渠化改造,提升路口通行能力,并通过设置路口文明引导员、设置宣传展板、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提升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规则感和秩序感。

  此外交管部门表示,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积极响应,通过此次聚焦路口交通秩序,严整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改变出行习惯,净化交通秩序,让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文明礼让、遵规守法,成为一种习惯和自然,使大家的出行更安全、顺畅。

  附1:第一批重点整治46个路口名单

  附2: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路口通行规定及处罚标准

  第一批重点整治46个路口名单

  中心区支队(11处):方巾巷路口、东单路口、王府井路口、南河沿路口、南池子路口、广场东侧路口、广场西侧路口、南长街口、府右街路口、西单路口、闹市口路口。

  东城支队(7处):张自忠路口、崇文门路口、宽街路口、台基厂路口、东四十条路口、东四路口、磁器口路口。

  西城支队(7处):南礼士路南口、燕京饭店路口、官园路口、平安里路口、厂桥路口、和平门路口、长椿街路口。

  朝阳支队(7处):日坛路口、祁家园路口、大望桥路口、长虹桥路口、新东路口、工体西路北口、双井桥路口。

  海淀支队(6处):京东路口、京西路口、万寿路路口、西翠路路口、玉泉路口、永定路口。

  丰台支队(5处):建银路口、洋桥路口、太平桥路口、北大街路口、八里河路口。

  石景山支队(3处):鲁谷东街北口、京原路口、古城路口

  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路口通行规定

  及处罚标准

  1.机动车遇红灯时,应当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越过停止线继续行驶的,认定为“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处200元罚款处罚,并按规定记6分。

  2.机动车进入灯控路口的导向车道后,应当按照导向车道指示方向行驶;未按导向车道指示方向行驶的,认定为“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100元罚款处罚,并按规定记2分。

  3.机动车路口通行时,进入导向车道后骑压导向车道线变更车道的,认定为“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处100元罚款处罚,并按规定记3分。

  4.遇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机动车应当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违反规定进入路口的,认定为“遇前方道路受阻时,进入路口的”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处200元罚款处罚,并按规定记2分。

  5.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机动车应当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未避让直行车辆、行人,影响或妨碍直行车辆、行人通行的,分别认定为“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或者“转弯的机动车未让行人先行的”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100元罚款,并按规定记3分。

  6.机动车不得在设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的路口掉头,违反规定的,分别认定为“在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的”或者“在禁止左转弯标志的地点掉头的”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处200元罚款处罚。

  7.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应当停车让行;未停车让行的,认定为“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处200元罚款处罚,并按规定记3分。

  8.驾驶非机动车遇红灯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越过停止线继续行驶或者停车的,认定为“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处20元罚款处罚。

  9.非机动车应当在机动车道内通行,进入机动车道行驶的,认定为“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处20元罚款处罚。

  10.非机动车应当在道路右侧通行,在道路左侧逆行的,认定为“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处20元罚款处罚。

  11. 行人遇红灯时,越过停止线继续通行的,认定为“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处10元罚款处罚。

  12.行人通过路口时,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分别认定为“行人通过路口未走人行横道的”或者“行人通过路口未走过街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处10元罚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