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违法的几个“悲剧瞬间”

03.07.2017  19:27

  在城市道路交通体系中,非机动车一直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上班族、健身爱好者、还有路上随处可见的快递员、外卖员等等,许多人都选择健康、灵巧、方便的非机动车作为代步工具,像“公共自行车”、“摩拜”共享单车等也异常火爆。而在路口非机动车驾驶人随意变更车道、闯红灯、逆向行驶、使用机动车道、骑车时打电话,无视交通法律法规的存在。有侥幸中的险象环生,更有不幸中的生离死别。

  大兴“3.9”事故

  2016年3月9日6时10分许,在大兴区马朱路与长留南路交叉路口,王某某(男,15岁,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人)骑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时,适有杜某(男,24岁,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人)驾驶京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驶来,小型轿车前部将王某某及其自行车撞出后,又冲入道路东侧靳七营公交车站内,将在公交车站内等车的曾某某、王某某、曾某某、胡某某、古某某撞出后,小型轿车前部又与路树相撞,造成曾某某、胡某某死亡,王某某、曾某某、王某某、古某某受伤,车辆和公交车站及路树损坏。后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王某某骑自行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车辆先行是发生事故的原因;杜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超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大兴“12.25”事故

  2016年12月25日15时50分,在大兴区庞安路2公里800米处路口,孙某(男,31岁,户籍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人)驾驶京牌小型客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将前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刘某某(男,56岁,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人)撞出,造成刘某某死亡,车辆损坏。

  

  事故原因:孙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超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刘某某驾驶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顺义“11.15”事故

  2016年11月15日11时11分,在顺义区龙塘路与李魏路交叉路口,马某某(男,60岁,河北省安国市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时,适有陈某某(男,36岁,河北省三河市人)驾驶京牌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重型自卸货车左前部与电动自行车右侧相撞,后重型自卸货车前部又与路口东南侧路树相撞,造成马某某死亡,两车损坏。

  

  事故原因:马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陈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西城“2.7”事故

  2016年2月7日11时11分,在西城区枣林前街与南线阁街交叉口,张某某(女,33岁,北京市西城区人)驾驶京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适有胡某某(男,77岁,北京市西城区人)由东向西驾驶电动自行车遇停止信号进入路口,张某某车前部与胡某某车右侧接触,造成两车损坏,胡某某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胡某某驾驶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通过路口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张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据交管部门统计,2016年全年,发生涉及非机动车通过路口未按规定让行、闯红灯、违法占用机动车道等一般程序事故258起,伤222人,亡88人。

  为此,交管部门坚持以群众获得感和安全感为牵动,自2017年6月15日起,北京交警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启动路口秩序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强力推进路口交通秩序整治,重点针对斑马线、停止线“两线”,充分运用各种形式的严管手段,重点治理路口内非机动车闯灯越线、逆行、走机动车道等显性违法行为。通过此次聚焦路口交通秩序,严整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交管部门希望广大市民能够改变出行习惯,让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文明礼让、遵规守法,成为一种习惯和自然,使大家的出行更安全、顺畅。

  非机动车路口左转怎么走?

  ①有左转弯绿灯的路口

  

  非机动车在左转弯灯亮起之后,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沿切线方向左转。

  ②没有左转弯绿灯的路口

  

  非机动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沿切线方向直接左转。

  但如有直行车导致无法左转(直行车辆有优先通行权,转弯车辆需让行)。建议:先直行过路口,等待左侧绿灯亮起,再向左侧通行。

  ③前方红灯又急着想左转

  

  建议:先下车,在人行横道上向左推行,等待前方绿灯亮起,再次沿着人行横道推行过马路。

  处罚标准

  1.驾驶非机动车遇红灯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越过停止线继续行驶或者停车的,认定为“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处20元罚款处罚。

  2.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通行,进入机动车道行驶的,认定为“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处20元罚款处罚。

  3.非机动车应当在道路右侧通行,在道路左侧逆行的,认定为“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处20元罚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