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不得超15个工作日

04.12.2014  10:48

  昨日起,《北京市行政调解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法制办网站和首都之窗网站征求民意。对行政机关不满,公众可通过免费的行政调解来化解。调解时限一般10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行政调解禁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对于构建服务型政府、减轻司法压力、缓解社会矛盾有着重要意义。对此,征求意见稿提出,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行政争议,可采取行政调解,但行政调解不包括法院已经裁定判决的案件以及经过仲裁的案件。

  征求意见稿对行政调解在经费保障和机构人员、场所设施保障方面作出了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开展行政调解工作,行政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调解时限一般10个工作日

  征求意见稿还对行政调解与其他法律救济渠道的界限进行了严格界定,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不得影响正常的行政执法活动,不得以行政调解代替行政执法,不得违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权限。

  同时,行政调解时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行政调解期限,避免久调不决,并提示其就争议纠纷寻求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救济的时效期间。具体来说,行政机关实施调解,应当自行政调解启动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胁迫当事人行政调解将问责

  问责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工作人员有借行政调解影响正常的行政执法活动、以行政调解代替行政执法、违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强制、胁迫当事人接受行政调解,以及未明确提示当事人其争议纠纷寻求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救济时效期间,影响当事人行使救济权等行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来源:北京青年报 记者:李天际) 【编辑:曾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