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老年人优待工作将落地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16.09.2015  16:23

    京报网讯 《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发布,三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今天上午,在市民政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市民政部联合北京27个部门出台针对老人优待政策,意见明确了优待项目、范围和实施三部分,《意见》也进一步明确为60周岁及以上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和常住外埠老年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持北京通-养老助残卡享受相应的优待政策。

  《意见》在组织实施中,将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设立服务和监督热线,依托基层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及时受理老年优待方面的诉求,依法妥善解决好举报和投诉问题,对老年人优待工作中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加大督办解决力度,做到尽早发现、及时解决。

  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国老龄办等24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和《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5年1月29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有关规定,市民政局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在吸纳各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基础上,联合市高法、市委宣传部等27个部门于2015年8月6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意见》共分总体要求、优待项目和范围、组织实施三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

  《意见》在指导思想上进一步明确了积极完善优待政策措施,拓展细化优待内容、提高优待服务质量,营造尊重、关爱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在原则上提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适度普惠等原则,对进一步做好北京市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指明了工作方向。

  二、优待项目和范围

  (一)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老年人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30号,以下简称《优待办法》)的不同之处

  在享受政策的人群范围方面,《优待办法》确定了本市户籍老年人和常住外埠老年人持《北京市老年人优待卡》或《北京市老年人优待证》享受相应的优待内容,而《意见》进一步明确为60周岁及以上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和常住外埠老年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持北京通-养老助残卡享受相应的优待政策(未发放北京通-养老助残卡前可持北京市老年人优待卡或北京市老年人优待证)。

  在优待项目方面,《意见》在保留《优待办法》规定的免费乘坐市域内地面公交车、大、中型医疗机构“六优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三优先”等九条优待政策的基础上,侧重于填补优待项目和内容空缺,提出了包括政务服务优待、卫生保健优待、交通出行优待、商业服务优待、文体休闲优待、维权服务优待等在内的六大项共44条具体优待政策。

  (二)《意见》条款简述

  1.在政务服务优待方面,《意见》强调从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政策角度为老年人提供优待,重点照顾贫困、失能等特殊老年群体,如提出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老年人进行危房改造;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重点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根据需要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配备轮椅、拐杖、助行器等老年人出行及生活辅助器具等。

  2.在卫生保健优待方面,《意见》侧重老年人的健康指导与疾病预防,关注老年人精神健康,注重“医养结合”合理利用医疗资源为老年人服务,如提出结合本市社区家庭医生式服务的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团队优先为辖区老年人开展签约式健康管理,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健康指导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申请医保定点资质;建立健全空巢老年人的安全预警服务系统;逐步为失智老年人配备防走失手环;为失独老年人提供心理咨询、情绪辅导、定期寻访等精神关怀服务等。

  3.在交通出行优待方面,《意见》强调从无障碍环境建设、老年人出行保障等角度为老年人出行、活动创造更为安心、便捷的社会环境,如提出市域内有条件公交车站的首末站应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及无障碍等候专区;依托96106出租汽车召车热线,优先安排老年人叫车需求,加快推动无障碍出租汽车发展,为老年人和行动障碍人士提供个性化出行服务;完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等。

  4.在商业服务优待方面,《意见》主要对老年人日常消费所涉及的服务行业提出了更细致的优待要求,如提出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暖气、燃气、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要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情况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引导和优惠服务,增加社区、养老机构(包括养老照料中心)缴费网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优待标识,对行动不便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应提供电话预约、免费上门等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求等。

  5.在文体休闲优待方面,《意见》围绕老年人旅游、锻炼、学习、娱乐等需求布置优待工作,进一步丰富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如提出市、区(县)财政支持的公共图书馆应开设老年读者阅览区域,并为老年人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以及老年镜、放大镜等方便阅读的物品;提倡非财政支持的旅游景区、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文体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免费、折扣、专场活动等优惠服务;老年教育资源要对城乡老年人公平开放等。

  6.在维权服务优待方面,《意见》要求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重点为高龄、失能、重病、贫困等具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各类司法援助,如提出各级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优先立案受理、优先审判和执行,重视审理赡养、继承、房产纠纷等各类涉老案件,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成立老年人维权法庭(或老年人维权合议庭);司法机关以开通电话和网络服务、上门服务等形式,为行动不便的高龄、失能、重病等老年人在报案、诉讼等方面提供便利;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要设立老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简化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程序,做到当天受理、当天审批、优先指派等。

  三、组织实施

  《意见》从健全机制、经费支持、职责分工、规范管理、宣传教育、组织协调、强化监督、推进落实等八个方面细化了落实北京市老年人优待工作的责任和措施。

  《意见》要求各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老年人优待工作,健全政府主导、老龄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明确了开展老年人优待工作所需经费应综合统筹保障,深化落实各项财税优惠政策,对城市公交、公园等承接较重工作任务的单位,以老年人刷卡数据为基础,通过部门预算、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统筹支持;强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老年人优待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涉老职能部门要按照老年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部门职责,制定老年人优待具体政策措施;强化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并明确督促检查的责任部门和要求,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日常事务管理,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各部门要进一步发挥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设立服务和监督热线,依托基层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及时受理老年优待方面的诉求,依法妥善解决好举报和投诉问题,对老年人优待工作中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加大督办解决力度,做到尽早发现、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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