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专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敬大力——突出重点积极作为 推动公益诉讼创新发展

27.06.2017  17:22

 

专访 作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省市之一,北京市检察机关在试点工作中,牢固树立首都意识、坚持首善标准、体现首都特色,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紧紧抓住公益这个核心,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为重点,积极作为,全力推进,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办理了一批公益诉讼案件,以实践充分检验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近日,记者对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进行了专访。   记者:为期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已到了总结阶段,请您介绍一下北京市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总体情况。   敬大力:北京被确定为公益诉讼试点地区后,市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成立了公益诉讼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确定了市检一分院、三分院、四分院及11个基层院为我市公益诉讼工作的试点单位。截至2017年6月26日,全市试点检察院共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公益案件线索300件,其中民事公益案件线索90件,行政公益案件线索210件,涉及领域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224件,占74.7%;国有资产保护领域52件,占17.3%;食品安全领域17件,占5.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7件,占2.3%。办理诉前程序案件68件,其中民事诉前程序案件7件,行政诉前程序案件61件。提起公益诉讼案件13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4件,行政公益诉讼9件。   记者:北京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取得了哪些具体成效?   敬大力:2015年7月以来,北京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主要体现在:   一是有效保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截至目前,我们通过诉前程序和提起公益诉讼,挽回被损毁生态公益林16.6亩;复垦耕地181.87亩,其中基本农田74.98亩;督促修复被损毁的湿地面积30亩;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的河道1公里;督促关停和整治违法排放废气和其他空气污染物的企业19家;督促清除违法堆放的各类生活垃圾占地4.1亩;督促关停和整治其他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37家;关停未依法办理环评的企业10家;督促收回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被非法占用的城镇国有土地68.6亩,没收地上建筑物面积9288平方米;督促保护、收回国家所有资产和权益的价值885万元,其中督促收回被套取或冒领国家补贴资金69元,督促收缴行政处罚罚款273万元,督促收回其他积欠的国有资产543万元。   二是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截至目前,我们共发出行政诉前检察建议61件,涉及乡镇政府和10个领域的行政机关。上述检察建议发出后,各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或履行法定职责52件(除尚在一个月回复期内的案件),占88.1%。诉前程序中未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的行政机关,经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诉讼中也在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三是完善了公益保护体系,弥补了提起公益诉讼主体缺位的制度漏洞。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在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没有适格主体或适格主体不起诉的情况下,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时无人诉、无法诉、不愿诉的现象,弥补了公益保护主体缺位的不足。   记者: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行政机关整改率达到88.1%,这个比例很高,说明诉前程序成效明显,取得这一成效有哪些经验做法?   敬大力:诉前检察建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监督效果,这也是北京开展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为确保诉前程序取得良好效果,我们的做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树立正确理念,助力法治建设。我们始终坚持以监督与支持并重为工作原则,以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工作目标,发挥检察权与行政权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合力作用,牢牢把握行政公益诉讼“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工作底线,不越权、不逾位、不蛮干,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准确运用监督手段,而不是为了诉讼而诉讼。   二是严把监督标准,确保监督实效。对线索的摸排要求做到被监督行政机关基本能明确、涉嫌违法行政事实基本能成立;对诉前程序案件的办理,要求每一起案件必须做到被监督行政机关法定职责明确且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有明确证据证实、所制发的每一份诉前检察建议都要做到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所提建议不仅有法律依据而且要有可操作性。以严格的监督标准,确保实现行政机关积极纠错与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公益的良好法律监督效果。   三是完善办案机制,确保办案质效。市检察院成立公益诉讼小组,建立逐案研判指导机制,对每一件线索进行研究,逐案听取汇报,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与办案效果等方面精准把脉,确保办案质量。建立公示通报制度,对各试点院上报数据进行网上公示,督促各试点院加大办案进程。建立重点案件督办机制,对列入诉前程序的重点案件,市检察院深入下级院,开展案件现场督办,必要时制发督办函。三级检察院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采取联动办案模式,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对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的案件,建立持续跟踪机制,加强对行政机关的回访与整改情况的调查核实,确保诉前检察建议取得实效。   记者:北京市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不仅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而且通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这对推动公益诉讼制度化建设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是一项新的探索,工作过程中肯定会遇到一些新的问题,在解决问题方面,北京市检察机关都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敬大力:提起公益诉讼对检察机关来说,是一项拓荒性工作,面临着不少新的问题,一是试点之初,部分试点检察院对试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试点工作存在畏难情绪。二是队伍人员在办案理念、知识储备、业务技能、工作方式等方面不能适应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要求,素质能力需进一步提高。三是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还不够、不深、不透。四是公益诉讼无先例可循,法律规定不健全,缺乏具体的程序规范和制度保障。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一把手”责任。市检察院多次召开党组会专题研究试点工作,先后10次召开全系统试点工作推进会,分片会议达10余次,对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进行部署推进。全市三级试点检察院均成立了由检察长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将试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从人、财、物方面给予充足保障。   二是出台实施文件,加强规范指导。市检察院相继制定《北京市检察机关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北京市检察机关关于办理及审批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摸排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指导意见》等,细化工作部署和办案程序,规范案件办理。   三是完善机构设置,加强人员能力培训。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根据专业化专门化工作需要,我们在市院、分院两级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分设的基础上,于2016年至今陆续实现了15个基层院民行检察机构分设,剩下1个基层院也将于近期完成分设,以专门化的机构适应公益诉讼专业化的需要。   四是加强沟通协调,凝聚共识与合力。北京市检察机关积极向党委、人大汇报,向政府通报试点工作,争取重视和支持。主动加强与政府法制部门、环保、国土、水务、食品药品等行政机关的沟通交流,通过走访、座谈、会签文件等形式,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协作配合机制,增进相互理解与支持,凝聚共识,创造良好外部环境。主动加强与法院沟通协调,就公益诉讼制度、诉讼地位、具体程序、法律适用等问题加强研究,促成共识。   五是做好宣传工作,提升社会认知度。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社会认知度不高的问题,北京市三级检察机关严格按照最高检工作要求,在市检察院统一指导下,充分利用“两微一端”、新闻媒体,稳妥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宣传,扩大影响力和知晓度,为试点工作营造了良好社会氛围。   记者:试点结束后,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建设,您有什么建议?   敬大力:从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践情况看,推进公益诉讼工作深入开展,充分发挥该项制度的应有作用,有必要加快立法进程。建议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原告的诉讼地位;明确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及其保障措施;明确行政机关诉前程序中的法定义务,如应按检察机关的要求接受调查询问、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案件卷宗材料等;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条件与程序,如排除普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适用;等等。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