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检察机关基本职责专题研讨会举行

02.07.2017  19:13

            审查是检察基本职能之一,审查是司法性审查,区别于一般工作性审查和行政性审查,检察机关的审查制度要突出审查程序构建??6月30日,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举办“检察机关审查职能再认识”专题研讨会上,围绕会议主题,观点叠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敬大力,副检察长甄贞、朱小芹、王伟,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建平、司改办副主任高景峰、理论所研究员但伟,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刘计划,华南师范大学教授薛刚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肖建华、吴宏耀等长期关心和支持检察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以及北京市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代表出席研讨会并发言。研讨会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主持。

 

            敬大力表示,长期以来,对检察职能的界定主要有两个不正确倾向,一是将所有检察职能一概归结为法律监督而致过于笼统,二是将各项检察职能简单罗列而致过于繁杂。对于检察机关基本职能长期缺乏简明、清晰概括,影响了对检察职能的正确认识和作用的发挥。今年年初第十次北京市检察工作会议提出探索研究“监督、审查、追诉”三项基本职责,主要考虑到:一是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背景下,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到监察委,需要重新审视检察基本职责,突出主责主业;二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需要更加突出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指控和证明犯罪的“主体”作用,更需要凸显检察机关审查职责,充分发挥审前过滤把关的作用。三是审查职责作为程序性职责,过去研究的较少,在法律上以及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深化研究论证,解决审查无程序或程序性不強的问题。此外,从司法职能的角度出发,凸显审查职责,有利于形成诉讼程序上侦查、审查、审判衔接有序的完整链条,促使检察职能定位更加明确,对指导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会上,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孙利国汇报了课题研究成果《检察机关基本职责问题研究》,市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部副主任王志坤汇报了其研究成果《论检察机关的审查职能》。他们一致认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了“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逮捕审查、起诉审查职责。审查是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承担的司法性审查职责,是指对侦查机关、监察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进行审查,以及对诉讼中需要检察机关把关、决定的事项进行审查等。具体包括:批捕审查、核准追诉审查、起诉审查、刑事和解合法性自愿性审查、没收违法所得审查、强制医疗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职务犯罪调查案件审查以及公益诉讼审查、民事监督案件审查、行政监督案件审查等职责。审查作为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具有兼听性、制度性和程序性、被动性、适度司法化、过滤性等特点。

 

            与会专家一致表示,司法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诉讼制度改革叠加聚合的大背景下,北京市检察院召开此次研讨会非常及时,研究检察机关基本职责这一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将审查职责提升至检察机关基本职责的地位,既立足于宪法定位,又着眼于改革赋予的新任务,既遵循规律,又放眼未来,全面科学界定有利于优化检察权运行机制。

 

            与会专家肯定了检察机关的审查职责系司法性审查的判断。认为作为审查主体的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审查的目的是为了诉讼的进行,属于制度性审查,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和严格的程序规定,不同于一般工作性审查和行政性审查。司法性审查的内容上是有争议的事实,通过审查定纷止争;在审查方式上遵循亲历、裁断等原则,通常采取言词、兼听、公开等审查方式。

 

            会议认为,检察机关要完善审查职责程序性建设,要完善审查程序体系构造等。建议依审查权的性质、案件的难易程度、审查重点等实现审查的程序化、规范化。全面梳理审查职责的指导思想、具体内容、运行程序、方式、场所、救济程序等,构建科学完备的审查体系。

 

            对北京市检察院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基本职责的做法大家一致表示赞扬,认为把检察机关基本职责明确为“监督、审查、追诉”三项基本职责,实现了检察职责的理论抽象,实现了检察机关从“干什么”到“怎么干”的转变,凸显问题导向,增强检察机关的程序意识,是检察基础理论的一项重大创新,对于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检察职权意义重大,有利于树立检察机关客观中立的立场。与会专家充分肯定了检察基本职责的界定,认为这是检察机关回应现实,对长期以来现状的反思,是检察机关主动转型的巨大进步,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具有很强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这对学界进行学术研究很具有启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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