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六万买了假稻香村月饼 起诉商场获三倍赔偿
22.09.2015 13:14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张先生系河北遵化一食品厂的业主,为了向自己经营的食品厂职工发放月饼福利,2013年9月9日,张先生以食品厂的名义从某市场出租的临时摊位购买由香村园公司生产的“稻香村”月饼,总计货款61900元。张先生购买后被告知香村园公司使用“稻香村”商标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所购月饼为假的“稻香村”月饼,第二天便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原来,香村园公司与苏州稻香村侵害商标权案子早在2013年7月就有定论,生效判决判令,香村园公司须停止侵犯稻香村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登报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举报后张先生就将所购月饼就地销毁。
张先生认为:其到某市场市场购物,首先认可的是该市场的诚信度和影响力,某市场对所出租柜台承租方日常经营活动负有监督和管理义务,该市场出租的摊位贩卖假稻香村月饼构成欺诈,应由该市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请求返还货款并三倍赔偿。
某市场却认为张先生不是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张先生购买月饼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直接消费,而是用于销售从中谋取利益,不应受消法保护。另外,香村园公司与苏州稻香村就“稻香村”商标权使用确已发生纠纷,香村园公司合法取得过“稻香村”商标使用权,双方发生争议的焦点是该商标使用权期限。且香村园公司生产的“稻香村”月饼包装明确标注生产厂家香村园公司,生产厂址是香村园公司的生产厂址。因此涉案月饼的销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请求驳回起诉。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张先生作为食品厂的业主,其采购价值6万余元的中秋节月饼并非是为个人消费,故张先生不是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不受消法保护。如果张先生认为某市场提供的月饼不符合双方约定,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货退款,因张先生已经将月饼销毁致使退货不能,因此张先生的退款请求也不能支持。因此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张先生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消法明确了消费者应有生活消费的需要,而非生产消费的需要。若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目的,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用于从事生产、交易活动而获得商业利益的,不管消费的是购买者本人还是他人,也不论购买目的是直接使用或是收藏、馈赠甚至其他目的,均应视为是消费者。
在本案中,一方面,张先生称购买月饼是为了馈赠职工作为福利,张先生的陈述有法制晚报刊登的新闻进行佐证,张先生陈述购买月饼的目的符合生活消费;另一方面,并无相反证据证明张先生购买月饼是为了转售交易、再加工等生产经营活动,不能仅从购买的数量较大或张先生是食品厂业主进行推断,因此张先生购买月饼的行为应当视为消费行为。香村园公司生产销售的“稻香村”月饼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权,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由于张先生称已将月饼销毁,无法进行退货,故张先生请求退还月饼价款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但是张先生仍有权向某市场主张其购买月饼价款的三倍作为损失赔偿金,最终北京一中院二审判决该市场赔偿张先生购买月饼损失185700元。
法官说法:
中秋佳节将至,消费者在购买月饼时一定要做好三审查:一审卖家,在购买时尽量去规模较大的商场或者正规的网络运营商购买,避免购买到仿冒或不合格的月饼;二审生产厂家,尽量选择市场知名度较高,具有一定市场信誉的厂家生产的月饼;三审包装,消费者在购买前最好查看商品保质期、厂名、厂址等信息,并审查标签标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但消费者即使买到了不合格的月饼也不用慌,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了退换货等救济方式外,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消费者也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依据以上规定,消费者的维权对象是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如果向上述主体维权存在困难,也可以依据消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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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9.2015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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