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6万元买了假稻香村月饼 消费者获三倍赔偿

22.09.2015  07:48

  本报讯(记者 骆倩雯)中秋佳节临近,月饼进入销售旺季。河北的张先生为给职工发放福利,两年前的中秋节曾花了6万多元买月饼,没想到却买到一批假稻香村月饼。昨天,记者从市一中院获悉,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改判,张先生获得三倍赔偿。

  张先生是河北遵化一食品厂的业主,中秋节快到了,他想给职工发放月饼作为节日福利。2013年9月9日,张先生花了6.19万元,以食品厂的名义从一市场出租的临时摊位购买了由香村园公司生产的“稻香村”月饼。不料,就在其购买后竟被告知香村园公司使用“稻香村”商标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这就意味着他买的是假“稻香村”月饼。张先生第二天便向工商部门投诉。

  原来,香村园公司与苏州稻香村侵害商标权案子早在2013年7月就有定论,生效判决判令,香村园公司须停止侵犯稻香村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举报后,张先生将所购月饼就地销毁。他认为,市场对所出租柜台承租方日常经营活动负有监督和管理义务,该市场出租的摊位贩卖假稻香村月饼构成欺诈,应由该市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请求返还货款并三倍赔偿。而市场却认为,张先生不是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其购买月饼的目的是用于销售从中谋取利益,不应受消法保护。另外,双方发生争议的焦点还牵扯到“稻香村”商标使用权期限。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张先生作为食品厂的业主,其采购价值6万余元的中秋节月饼并非是为个人消费,故不是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不受消法保护。如果张先生认为市场提供的月饼不符合双方约定,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货退款,但因其已将月饼销毁致使退货不能,因此退款请求也不能支持。张先生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

  市一中院表示,消法明确了消费者应有生活消费的需要,而非生产消费的需要。若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目的,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用于从事生产、交易活动而获得商业利益的,不管消费的是购买者本人还是他人,也不论购买目的是直接使用或是收藏、馈赠甚至其他目的,均应视为是消费者。

  在本案中,张先生称购买月饼是为了馈赠职工作为福利,目的符合生活消费,且并无相反证据证明张先生购买月饼是为了转售交易、再加工等生产经营活动,不能仅从购买的数量较大或张先生是食品厂业主进行推断,因此张先生购买月饼的行为应当视为消费行为。同时,香村园公司生产销售的“稻香村”月饼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权,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由于张先生称已将月饼销毁,无法进行退货,故其请求退还月饼价款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但是其仍有权向市场主张其购买月饼价款的三倍作为损失赔偿金。最终,张先生反败为胜,市一中院二审判决该市场赔偿其购买月饼的损失18.5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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