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施工现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有关规定的通知

25.12.2017  23:12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加快改善本市空气质量的指示精神,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京政发〔2017〕30号)(以下简称《通告》)、《北京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本行业落实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大气办〔2017〕85号)要求,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本市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结合本市建设系统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达标管理工作,认真落实《通告》要求,将该项工作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等工作共同作为落实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重要措施,在规定的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加强宣传,坚决执行

  请各单位尽快将《通告》转发至所辖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告知实施时间、区域范围、判定标准等内容。召集组织各项目、各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现场政策讲解。

  建设系统施工现场,对不符合要求的老旧机械予以淘汰或转移出限制区域,对于用户自愿选择家装颗粒物捕集器方式改造的,可参考《非道路柴油机械排放污染治理技术指南》行业标准进行改造,改造后的机械仍将接受日常检查,不符合《通告》要求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三、建立制度,专人负责

  建设系统施工现场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管理工作,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自查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巡查,确保尾气排放达标。

  四、完善合同,纳入评标

  根据2017版《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要求,承包人应建立严禁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责任制,并按照《通告》要求,严禁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承包人应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招标人可以将其作为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的内容进行评审。

  五、紧密配合,联合执法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环保部门加大对建设系统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综合监管,对施工工地进行巡查和不定期飞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移转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