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解读一

14.12.2017  18:30

  为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强化督查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和《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解2017年工作措施》(京政办发〔2017〕1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市政府发布《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京政发[2017]30号),于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范围和种类

  自2017年12月1日起,本市五环路(不含)以内区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以及通州区部分行政区域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其中,通州区部分行政区域是指西起通州区行政区域西边界,东至任李路、京榆旧路、白师路、右堤路、堡东路、潞城中路、武兴路、京塘路(以上道路均不含)组成的边界,北起潞苑北大街(不含),南至京哈高速公路(不含)的区域。

  二、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法律依据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1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三、措施实施将有效减少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

  预计禁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措施实施后,可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为10%左右。

  请各机械使用单位务必严格遵照《市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要求,在规定的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机械。此外,要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自查,及时维护保养。同时,根据环境保护部要求,本市及周边地区已完成车用柴油和普通柴油并轨,自今年10月起,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添加使用第六阶段车用柴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