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解读二

14.12.2017  18:29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解读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

  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铣刨机、压路机、摊铺机、叉车等多种。《市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规定的高排放非道路机械,是指不符合《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DB11/184—2013)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叉车等四类机械。其中Ⅲ类限值为0.6m-1。

  二、高排放非道路机械禁止使用范围解读

  《市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规定的高排放非道路机械禁止使用范围主要涉及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通州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8个区,具体分为3类:

  1、东城区、西城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3个区内的全部行政区域;

  2、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等4个区内的五环路(不含)以内的行政区域;

  3、通州区部分行政区域。具体为:西起通州区行政区域西边界,东至任李路、京榆旧路、白师路、右堤路、堡东路、潞城中路、武兴路、京塘路(以上道路均不含)组成的边界,北起潞苑北大街(不含),南至京哈高速公路(不含)的区域。

  三、违反《通告》的处罚措施解读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119条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