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解读二
14.12.2017 18:29
本文来源: 环境保护局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解读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
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铣刨机、压路机、摊铺机、叉车等多种。《市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规定的高排放非道路机械,是指不符合《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DB11/184—2013)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叉车等四类机械。其中Ⅲ类限值为0.6m-1。
二、高排放非道路机械禁止使用范围解读
《市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规定的高排放非道路机械禁止使用范围主要涉及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通州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8个区,具体分为3类:
1、东城区、西城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3个区内的全部行政区域;
2、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等4个区内的五环路(不含)以内的行政区域;
3、通州区部分行政区域。具体为:西起通州区行政区域西边界,东至任李路、京榆旧路、白师路、右堤路、堡东路、潞城中路、武兴路、京塘路(以上道路均不含)组成的边界,北起潞苑北大街(不含),南至京哈高速公路(不含)的区域。
三、违反《通告》的处罚措施解读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119条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文来源: 环境保护局
14.12.2017 18:29
故
事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施工现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施工现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解读一
为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