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医院看老人慢病拟入法 擅改养老设施功能或罚百万

26.01.2015  03:01

  今天(1月25日)上午,市第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听取关于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的报告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 针对本市96%居家养老的老年人,社区医院看老人慢性病将立法保障。今天上午,市第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柳纪纲作关于《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其中,新增条款“针对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政府投资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提供医疗服务,并通过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社区用药报销政策,为治疗用药提供方便”。

  此外,政府将根据老年人需要,在城乡社区配置托老所和老年活动场站,管理者、使用者擅自改变养老设施功能和用途的,最高面临100万元的罚款。

  该条例草案审议后,将于1月29日进行表决。若通过,拟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立法背景】

  96%老年人“居家养老”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柳纪纲介绍,本市比全国提前9年,于1990年步入老龄化社会。2014年底,全市老年人口已超过300万,预计2020年将超过400万,人口老龄化压力巨大。

  居家养老是本市普遍的养老方式。本市90%的老年人选择在家养老,6%的老年人在社区养老,4%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集中养老,前两者合称为居家养老。

  本市居家养老服务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如社区服务设施短缺,服务项目和服务能力不足,养老服务人才匮乏等,养老服务需求大量增加与供给不足的矛盾突出,老年人在养老方面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来推动、促进和保障。

  市人大常委会此次主要针对本市96%的老年人面临的比较突出的居家养老服务问题,制定《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解决居住在家的老年人遇到的最基本、最迫切的需求,特别是在用餐、医疗卫生、家庭护理和紧急救援等方面的服务需求。

  【政府责任】

  养老服务各级政府有分工

  条例草案明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统筹规划、按标准配置社区养老设施等。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需整合社会资源,建立社区养老服务平台;指导、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服务站及专职养老工作者开展为老服务;通过落实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经费补贴等扶持政策措施,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健全社区服务网点,运用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开展紧急呼叫、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信息网络服务等。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居民信息自愿登记,了解、反映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协助政府对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管理、运营社区养老设施及其他服务项目的情况进行监督、评议;组织开展互助养老、志愿服务和低龄老年人扶助高龄老年人的活动;组织老年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等。

  政府人员不履职将追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监察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家养老公共服务活动中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职责,导致老年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追究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闻内存】

  此前,《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经过了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在本次人代会上,它是唯一一部提请市人代会审议的法规草案;这是继《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全体会审议之后,人民代表大会再次集体审议法规。

  《条例(草案)》共分为二十条,确立了本市居家养老的服务的基本模式、要求和内容、相关主体的责任、系列保障制度,以及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社区养老设施的管理者、使用者等主体的法律责任。

  【社区保障】

  社区医院提供家庭医生服务

  对于老年人最“发愁”的常见病、慢性病,未来,家门口的社区医院就可以提供医疗服务。条例草案规定,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政府投资兴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定期免费体检和流感疫苗接种服务,提供疾病预防、伤害预防、自救及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导;开展社区家庭医生式服务,对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进行综合管理,开展医疗、护理、康复服务指导;提供优先就诊和与其他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等服务;此外,还可根据需要与社区托老所开展合作,为老年人提供签约式医疗卫生服务。

  社区用药报销将完善

  柳纪纲介绍,社区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用药品种还不能充分满足群众需要。在调研中了解到,北京市社区用药品种已经高于国家规定,但老年人仍然感觉不方便,原因一是出于用药安全考虑,一些药品只能在大医院使用;二是社区医疗机构与二、三级医院配备使用药品具体品种、规格不同;三是社区医疗机构很多还不具备储存大量药物的条件。

  草案第十三条对社区用药的保障作出了规范,规定“市人力社保、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社区用药报销政策,照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功能改革、完善基层用药制度,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配备,为老年人在社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提供方便”。

  同时,市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支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保险,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保障,政府对长期护理保险的投保人给予适当补贴。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低收入、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根据需要配备生活辅助器具。

  条例主要修改

  【新增】 规定“家庭责任”

  《条例(草案)》经过三次审议后,相比之前新增了有关“家庭责任”的条款。拟规定,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需要由社会提供服务的,老年人家庭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数量,承担相应费用。

  完善社区看病报销

  草案第十三条对社区用药的保障作出了规范,规定“市人力社保、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社区用药报销政策,照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功能改革、完善基层用药制度,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配备,为老年人在社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提供方便”。

  【删除】 养老设施限面积

  此前的草案中,曾经对社区配建社区养老设施做出“不低于800平方米和20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配置社区托老所和老年活动场站”的面积限定,但此次上会审议时,这一要求被取消。

  《条例(草案)》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在城乡社区配置托老所和老年活动场站。托老所和老年活动场站的规划建设、配置标准、资金筹措、移交方式、运营监管等由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新建居住区的养老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旧小区没有养老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配建指标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配建的养老设施出租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收回用于社区养老服务。

  【养老设施】

  条例草案提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社会资源,制定鼓励政策,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将居住区附近闲置的场所和设施,用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引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放所属场所,为附近社区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引导农村地区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农家院等场所,建设托老所、老年活动场站等养老设施,开展养老服务活动。

  社区养老设施的管理者、使用者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配置的养老设施功能和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收回管理权、使用权,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赔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

  享受政府补贴或者政策优惠的养老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从事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没有履行相应义务的,由发放补贴的部门收回补贴,取消其享受优惠的资格,并记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