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率先出台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

25.09.2014  19:20

  一、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出台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

  2014年9月1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联合发布了《北京市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成为国内首个发布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的试点省市。

  出台《管理办法》,建立抵消机制有利于为北京市重点排放单位提供更多的履约方式,包括从市场上购买核证自愿减排项目、节能项目、林业碳汇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等。建立抵消机制有利于利用市场手段推动节能改造、植树造林、可再生能源利用等相关工作,如对非重点排放单位而言,实施节能改造项目若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支持政策或本市节能技改财政奖励政策时,除可获得一定的财政奖励之外,还可依据《管理办法》通过将节能量转换成碳减排量入市交易,降低节能改造成本。建立抵消机制进一步完善了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法规政策体系。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的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包括核证自愿减排量、节能项目碳减排量、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可抵消1吨二氧化碳排放量;明确了可用于抵消碳减排量的项目类型和抵消比例;明确了中国核证自愿减项目、节能项目、本市林业碳汇项目三类抵消项目碳减排量的计算方法、核证和签发的具体流程。

  抵消机制是指通过开发具有减排效益的项目获取抵消配额,允许重点排放单位使用抵消配额完成碳交易履约工作。抵消配额相当于碳排放配额,但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一定的比例使用。

  管理办法中规定:重点排放单位用于抵消的经审定的碳减排量不高于其当年核发碳排放配额量的5%。京外项目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超过其当年核发配额量的2.5%。优先使用河北省、天津市等与北京市签署应对气候变化、生态建设、大气污染治理等相关合作协议地区的核证自愿减排量。

  管理办法中还规定:来自减排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氧化亚氮(N2O)、六氟化硫(SF6)气体的项目及水电项目的减排量不能用于抵消;来自本市行政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固定设施的减排量不能用于抵消。未完成国家、北京市或所在区县上年度节能目标的单位实施的节能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不能用于抵消。

  办法还对碳减排量的具体签发程序作了规定:一是对于核证自愿减排项目:核证自愿减排量按照经备案的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方法学进行计算,并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审定和核证。二是对于节能项目:用于抵消且符合条件的节能项目需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项目节能量审核依据为《节能量审核报告编制指南》(工业、非工业);项目碳减排量核证依据为市发改委《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三是对于林业碳汇项目:用于抵消且符合条件的林业碳汇项目需由市园林绿化局初审后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节能项目和林业碳汇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碳减排量核证报告公示5个工作日。市发展改革委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碳减排量进行确认。市发展改革委可按照一定比例对项目碳减排量核证报告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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