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07.05.2015  14:00

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电设施经营单位提供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可在收取电费的同时,收取充电服务费。
  二、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量收取,每千瓦时收费上限标准为当日本市92号汽油每升最高零售价的15%。各经营单位可按照不超过上限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各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相关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执法机构将依法予以查处。
  四、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自2020年1月1日起,充电服务收费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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