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市检一分院依托检察管理监督平台,探索构建三级绩效评价体系
为进一步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引导检察官树立正确的执法观、业绩观,不断加大办案力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推动全院检察业务科学发展,北京市检一分院依托检察管理监督平台,探索构建全院、部门、检察官办案组三级绩效评价体系框架,今年一季度完成对全院9个内设业务部门业务情况以及52名员额检察官办案情况的业务评价分析,并对全院业务进行了总体评估。主要做法是:
一、探索构建全院、部门、检察官办案组三级绩效评价体系框架。
司法改革后,以检察官为主体的办案组是办案和检察业务的基本细胞,对检察官办案情况的科学评价是落实检察官责任制的必要一环。
改革虽然弱化了部门在业务管理、案件审批等方面的协作,但部门仍是检察机关的中坚力量,下接每一个办案组织,上接各级检察机关,发挥着承上启下、工作衔接、统筹协调的作用,对部门业务进行绩效考核仍有着重要意义。
借鉴传统部门绩效考核中的核心业务指标、辅助业务指标,对9个内设业务部门的业务数据进行对比,并对52名员额检察官的办案情况进行逐一统计分析,最后综合对全院业务情况进行了总体评估,初步构建起三级绩效评价体系框架。
二、科学设置业务评价指标,充分体现改革及分院特点。
一是立足分院执法办案职责定位,设置办案量指标,保证办案规模。考评业务指标对办案数量进行了设定,包括部门办案量(受理数量和审结数量)、部门人均办案量、员额检察官办案量等几项指标,综合反映各项业务办理的数量和规模。
二是促进检察监督业务增长点,设置移送监督线索指标。司法改革坚持司法办案与检察监督相分离,深耕检察监督主业主责。把各个业务部门以及员额检察官向侦查监督部门、审判监督部门移送监督线索作为评价指标之一,促进检察监督业务新的增长点。
三是区分检察官决定案件和交由检察长(主管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案件,督促检察官履行职责。结合检察官权限清单中检察官决定事项的设定,根据案件疑难复杂程度,对由检察官决定还是检察长(主管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案件进行区分,进一步促进检察官责任制落实。
三、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原则,有效发挥业务考评作用。
一是采取双轴比较法,客观反映检察业务发展态势和质效。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统计子系统以及“检立方”等数据平台,对各部门业务数据与去年自身业务同比以及与其他三个分院同类业务横向比较,较客观地反映了检察业务的发展态势和质效,符合检察业务规律。
二是区分主任岗和办案岗,对同部门员额检察官办案数据进行对比。依据检察官岗位清单中各岗位职责,区分主任岗和办案岗,对同部门员额检察官的办案数据进行比较,科学激励检察官办案积极性。
三是业务部门区分以办案为主和以综合业务为主的指标设定,对业务部门进行客观评价。检察管理监督部作为统筹管理监督服务全院检察业务的综合性业务部门,除了不服检察机关决定的申诉案件的办理,其他业务如流程监控、统计分析、案件评查、调查研究、检委会业务等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办案,而是围绕执法办案进行的统筹管理监督服务职能。
因此,在业务评价时以办案为主的业务部门围绕案件进行指标设定,以综合业务为主的业务部门围绕事项和任务进行指标设定,从而客观科学地反映了业务部门以及检察官的业务情况。
四、加入差错管理评价指标,促进检察官执法规范化。
检察管理监督的职能定位是“统筹、管理、监督、服务”,其中“监督”就是对内部执法办案进行察看,及时发现办案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第一时间予以监督纠正,与办案部门共同防止执法办案出差错;“管理”就是要建立与各业务部门的联系机制,加强沟通协调。
一分院院依托检察管理监督平台以及检委会职能,对发现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填录不当、办案程序不规范、办案质量不高等问题作为检察业务评价的一项差错指标,倒逼检察官对案件的办理做到全程留痕、不断提升执法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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