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新闻事件见证性别平等法治进程

04.02.2015  12:27

     编者按

    “2014年度性别平等十大新闻事件”于1月27日揭晓,一周来引发社会热议。本年度入选的十大新闻事件,有九件与性别平等的法律法规、公共政策密切相关,特别引人注目。那么,这些新闻事件如何见证了性别平等的法治进程?性别平等制度设计与性别平等观念变革、性别平等行动策略之间如何关联互动?怎样通过制度建设、观念变革、行动推进来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深入传播与有效落实?《中国妇女报》特邀参评评委对入选的新闻事件逐一点评,深入解读性别平等新闻事件的社会价值。      1 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         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山东女村民王柏英。      新闻回放: 2014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在第十七条“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条目下,在规定“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后,特别强调要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点评人: 申保珍(农民日报社编委)     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是一个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妇女出嫁后集体经济组织要求收回承包地,妇女离婚时承包经营权得不到保障,特别是妇女离婚后与原夫不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经营权更容易受到侵害。     为保障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也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特别强调要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这是中央一号文件第一次在论述“三农”问题时提出性别权益,不仅是保护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中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对在广大农村地区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一些地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中,正在积极探索将农村妇女的名字写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路径和方法,有利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男女平等落到实处。      2 “慰安妇”有关档案申报联合国世界记忆名录      新闻回放: 2014年6月10日,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在回应中国政府是否将日军强征慰安妇的相关档案和文献申报了联合国世界记忆名录时表示,中方将有关南京大屠杀和日军强征“慰安妇”的一些珍贵历史档案进行申报,目的是牢记历史。她强调,中方此次申报的相关历史档案真实、珍贵,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符合有关申报标准。      点评人: 张明新(中国新闻社副总编辑 )     就在“‘慰安妇’有关档案申报联合国世界记忆名录”入选“2014年度性别平等十大新闻事件”公布的当天,1月27日,德国总理默克尔在有关奥斯威辛集中营的国际大屠杀纪念日活动中说:“德国人对于发生的一切深深地感到羞愧……德国人过去是犯罪者和协同犯罪者,那些拒绝承认这一点的人,他们是沉默的共犯。”     相比德国人的反省精神,在二战中同样犯下滔天罪行的日本,仍有这样一批“沉默的共犯”。他们甚至胆敢公然以官方的名义,对南京大屠杀、对“慰安妇”等暴行遮遮掩掩,甚至公开否认。对此,2013年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日本履行公约的结论性意见中,也全面指出了问题所在并提出了具体建议。     在此情形下,本条新闻成为年度性别平等的标志性事件,就有着不凡的意义。日本侵略军的“慰安妇”制度,其实是一种性奴隶制度。中方将有关南京大屠杀和日军强征慰安妇的一些珍贵历史档案进行申报,目的是牢记历史,珍惜和平,捍卫人类尊严,以防止此类违人道、侵人权、反人类的行为在今后重演。     历史,不容忘却!记忆,不应淡忘!是非,不能混淆!      3 教育部明确规定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新闻回放: 2014年6月27日,教育部召开2014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视频会议,为高招工作划定“红线”。与以往规定不同,此次教育部针对高校、省级招办等可能出现的问题,分别划定了禁区。在针对高校的两条禁令中,有一条醒目的规定是,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点评人: 孙德宏(工人日报社社长、总编辑 )     高考被认为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个通道”,当然最重要的指标是分数而非性别,这是文明社会的常识;依法行事是社会文明的标志,宪法规定的平等的受教育权同样与性别无关,这更是社会文明的常识。教育部明确规定“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录取比例”,说到底,是确认常识、坚持常识之举——而这也正是以追求社会文明进步为要义的法治精神的必然结果。     因此,“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录取比例”之所以广受关注,之所以成为新闻,固然直接表达了部分人对自身合法权益的坚持,更表达了全社会对法治的信仰和对文明的渴求——更为重要的是,现在的糟糕之处在于,这一常识、这一精神似乎并未彻底实现,更难说已成普遍信仰——因此,当下,乃至今后一段时间里,它仍是“新闻”。      4 安徽省长丰县“子随母姓”可获得1000元奖励      新闻回放: 2014年8月,安徽省长丰县“子随母姓”可获得1000元奖励的消息引起全社会热议。对此,长丰县下塘镇计生办负责人表示,这一做法的目的,“不是要让大家都来让孩子随母亲姓,而是通过这种鼓励和宣传,慢慢淡化父姓意识,淡化传宗接代思想,从根本上解决男孩偏好问题。”      点评人: 徐立京(经济日报社高级编辑)     “子随母姓”早有法律保障,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但为什么安徽省长丰县“子随母姓”可获得千元奖励的举措,会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呢?关键就在于此举触动了与姓氏相关的深层次的文化禁锢。长期以来,两性平等尽管不断有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加以保护和推动,然而人们仍然感到性别平等的问题无时无处不在,这是因为根深蒂固的文化因素在制约着两性平等问题的有效、有力解决。而传统观念中只有子随父姓才可以传承姓氏,延续香火,这是姓氏文化中缺乏两性平等的典型表现,也是造成重男轻女、新生儿出生性别比失衡的重要因素之一。     我们推进性别平等,不仅要注重法律、政策的层面,而且要高度关注文化的层面,只有文化层面的禁锢消解了,政策、法律的条文规定以及人们的美好愿望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因此,长丰县“子随母姓”可获得千元奖励的尝试,通过政策鼓励与物质激励的方式,引导人们从思想上逐步淡化姓氏传承的性别意识,打破姓氏传承中的女性弱势地位,是改变性别不平等的观念、习俗的重要一步,而这一“姓氏革命”所蕴含的文化变革意义更是值得我们期待。      5 四部委拟出新规严厉打击“两非”      新闻回放: 2014年9月3日,国家卫计委会同公安部、工商总局、食药总局发布《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介绍、组织实施“两非”行为的,最高可处罚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针对“两非”行为的流动性和隐蔽性,该征求意见稿也明文要求,各级卫生计生、公安、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查处“两非”行为的协调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点评人: 孙钱斌(中国妇女报社总编辑)     虽然自2009年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已实现六连降,但整体依然偏高。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所积累的风险日益显现,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也严重影响中国的国家形象。为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加以治理。     治理这一顽疾,需要有关部门构建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健全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同时运用法治手段对“两非”行为予以严厉打击,通过强有力的“治标”之举,为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消除男孩偏好的陈腐文化、普及生命伦理意识以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治本”之策,创造更好环境。      6 陕西:男女均可担当土地承包户主      新闻回放: 2014年9月11日,陕西省妇联与省农业厅联合下发《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工作中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农村妇女只要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还存在,就应与男性平等享有承包土地权利,不得采取划定年龄或者其他方式预测婚嫁,剥夺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配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中不得有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凡是本户分配了承包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农户中的妇女成员)名单都应当填入。承包户主可以填写农户中的男性成员,也可以填写女性成员。”      点评人: 刘亚东(科技日报社总编辑)     大到一个国家,没有经济上的独立,便没有政治上的独立;小到一位农妇,没有土地权益的话语权,便难以获得应有的家庭地位,更遑论真正意义的男女平等。这样的道理其实一点也不费解,可一旦用于指导中国的社会实践却是举步维艰,我们毕竟无法一下子摆脱数千年传统观念和陈规鄙俗的桎梏。     长期以来,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受侵害的事件时常发生,处理起来难度高、阻力大,是一个“老大难”的瓶颈问题。可喜的是,陕西省维护妇女土地权益终于取得实质性突破。     土地问题最直接、最现实地涉及广大农村妇女的基本权益。毫不夸张地说,土地权益的男女平等将构成中国社会男女平等的核心要素之一,它关系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农村的和谐稳定和改革发展。就此而言,陕西省妇联与省农业厅联合下发的这个通知,当之无愧地成为先行先试的探路先锋。      7 刑法修改拟规定猥亵罪不再限定女性      新闻回放: 2014年10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会上,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被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十二条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将妇女改为“他人”,意味着男性也将被认可为猥亵罪的对象,可以适用此条款进行保护。      点评人: 李群(法制日报社副总编辑)     男性群体是否可以成为被猥亵的对象,一直处于广泛争议之中,但“猥亵男性”的行为确实是存在的。媒体曾报道,北京市一名三十多岁的男子,多次对男子实施猥亵及抢劫行为,但当地检察院只能以抢劫罪起诉,对于“猥亵行为”却无法定性。     而刑法修正案的修正,无疑是将“男性被猥亵行为”真正纳入了法律监管之中,使司法机关在今后面对类似问题时能够有法可依、依法办理。     刑法修正案规定和赋予男性“不被猥亵”的权利之后,男性应将自己也看成是一个可能和女性一样被侵害对象,尤其是针对事实上属于侵权的相关猥亵行为时,不应再持旧的道德标准和法律规定来辨别衡量行为性质,要勇于和善于使用法律武器维权。     既然确实存在猥亵男性的行为,将其纳入罪名监管也在情理之中,公众舆论和公众道德也要顺应时代和法律修正,从舆论和道德高度上给“男性也有不被猥亵的权利”撑腰,并形成社会舆论和道德层面支持男性维权的氛围。司法机关也应顺应和接受这一变化,给可能的被害人提供更多的方便,应该在实施法律时将一些弱势男性和弱势女性一样,置于同等的保护地位。     总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于“猥亵罪对象”的扩大,是法律与时俱进的标志,是法律更为求真务实的标志。      8 李彦家暴杀夫案重审      新闻回放: 2014年11月14日,四川李彦杀夫一案在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重审。2010年11月3日,四川下岗女工李彦在争执中将丈夫杀死,碎尸后烹煮。二审判处死刑后,时隔近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去年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四川高院重审。最高法院法官表示,不予核准的理由是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李彦的主观恶性没那么大。在重审时,李彦一方比较充分地展示了其遭受家暴的证据。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点评人: 冯媛(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妇女新闻文化基金专家委员会委员)     李彦案的重审,促进了更多人深思至少三大议题。其一,早期干预和救助。社区、派出所、基层妇联如何有效回应求助,切实遏制家庭中的冲突、预防其恶化和升级,避免李彦们以及被杀的丈夫们的生死悲剧。其二,家暴情节的认定。尽管已有多部法律明文禁止家庭暴力,并对有关机构提出相应要求,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也披露杀人案中约10%由家庭暴力引起,而离婚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比例更可高达70%,但法律文书中,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无论是具体情节有多丰富和确定,“家庭暴力”都鲜被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提及。其三,罪名和量刑。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受暴妇女处置尸体的“恶劣”情节、被害人家属“杀人偿命”的强烈诉求,是否就能让“故意杀人”罪成立,并处以重刑乃至极刑。     最近,另一类似案件作出判决,致使施暴丈夫死亡的妇女领刑四年半。李彦案则仍在国际国内的关注和等待之中。是否存在家庭暴力,量刑时如何考虑家庭暴力,是李彦的死刑判决未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发回重审的关键所在,由此,它具有关乎我国法治建设、司法公正的指标性意义。      9 首例就业性别歧视案件求职者胜诉      新闻回放: 2014年11月12日,状告杭州市西湖区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黄蓉(化名)拿到了判决书。判决书如是陈述:不对原告是否符合其招聘条件进行审查,而直接以原告为女性、其需招录男性为由拒绝原告应聘,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平等就业的权利,对原告实施了就业性别歧视……判决杭州市西湖区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黄蓉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这是我国首例就业性别歧视案件以求职者胜诉结案。      点评人: 卜卫(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媒研究所研究员)     多年来,我们有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来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即: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等。妇女的平等就业机会、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是关系妇女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权益领域。但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妇女由于性别原因在劳动力市场受到歧视的现象比较普遍,不少用人单位在招聘中指定性别,严重限制了妇女的就业机会。     通常发生这种情况,很少有女性诉诸法律并胜诉。就业性别歧视首例胜诉具有标志性的意义,开启了促进就业性别平等的大门:女性遭遇就业歧视可以不再忍气吞声,用人单位性别歧视要受到责罚,政府要负起促进性别平等的责任,法院要依法判决……实质上,就业性别歧视侵犯了妇女的劳动权利,强化了性别不平等,也强化了社会不公正,不仅影响了妇女的发展,也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发展。因此,必须用法律来保护妇女的权利。      10 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新闻回放: 2014年11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界定,并从家庭暴力的发现和报案、公安机关的处置、对受害人的救助、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等环节作了规定。在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也有明确规定。      点评人: 薛冬(光明日报社国内政治部主任)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暴力严重危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影响社会的稳定。在文明社会,家庭暴力不再只是个人私事,但由于其发生在家庭私域,特别是受到“家丑不外扬”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家庭暴力问题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有的甚至酿成了严重的后果。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中,家庭暴力问题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目前,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多部法律都有反家庭暴力的内容,22个省份出台了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但唯独缺少一部国家层面的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社会各界长期呼吁制定这样一部专门法律。     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必将有助于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加大反家庭暴力工作力度,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反家庭暴力,需要高举法治旗帜。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只是一个开始。我们期待这部法律在立法过程中不断完善,从家庭暴力的发现和报案、公安机关的处置、对受害人的救助、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等环节进行更加细致和人性化的规定,强化对家庭成员间的情感维系和道德约束。 编辑:aly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