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整治养老行业“保健”市场乱象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19〕45号
各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现将《北京市整治养老行业“保健”市场乱象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民政局
2019年3月8日
(联系人:养老工作处孙常虎、社会福利管理处王梅;联系电话:65395677、65395732)
北京市整治养老行业“保健”市场乱象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民政部等十三部委《关于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的通知》(国市监竞争〔2019〕12号)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工作方案》,为加强养老服务行业“保健”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各类损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切实解决群众关心关切的热点问题,维护首都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营造安全放心的养老服务市场消费环境和公平高效的营商环境,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民政部等十三个部委的统一部署,确保《北京市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工作方案》落实到位,有效发挥行业监督职能、各区属地监管职能、养老服务机构主体看护职能,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及欺诈老人等各类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保健”市场乱象,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整治内容
(一)重点类别:一是夸大产品效果和功效,特别是声称可以辅助缓解病痛、提高活动能力、改善生活质量,具有降血糖、降血脂、降血压和改善睡眠、增加免疫力、增加骨密度、促进消化、通便等辅助功效的产品,其中老年人常用的保健食品为重点检查类别;二是假借介绍保险产品名义,向老年人推销基金、信托、第三方理财、P2P网络借贷、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本高收益”引诱老年人出资购买等行为;三是超出经营范围违规经营售卖医疗器械、医疗用品;四是其他损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如“以房养老”诈骗、出售或泄露老年人信息及隐私等。
(二)重点场所: 以大型社区、城乡结合部、人员密集的街道(乡镇)、村居为重点区域,以服务对象为老年人、从事养老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农村幸福晚年驿站)等为重点场所,尤其是具备开办讲座条件的经营性场所或活动场站。
(三)重点内容: 以老年人保健品及广告宣传中存在的虚假、夸大等突出问题,以诱导、免费体验、举办会议、健康讲座、专家义诊、赠送礼品、组织旅游等形式销售保健品的行为为重点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损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冒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宣传治疗功能产品、违法添加药物等违法行为;以“会议营销”“有奖促销”和“销售返利”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品的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或以专家、知名人士、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违规直销和非法传销行为;以老年人为目标违规售卖保险理财产品的行为;承诺还本付息,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等名义,向老人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经营使用无证医疗器械、未经许可(备案)从事经营医疗器械、体验式非法销售医疗器械的行为。
三、整治措施
(一)强化经营主体责任。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自觉维护保健品市场秩序,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探索养老服务机构承诺备案制度,杜绝违法违规保健品流入经营场所,配合各部门检查工作,做好所属工作人员、入住服务对象的保健品知识宣传教育,遇突发事件妥善处置、及时报警,营造规范有序的经营消费环境。
(二)落实检查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一是制定检查计划,确保做到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全覆盖;二是对经营单位认真排查,对不具备经营资质、售卖含有虚假宣传功效保健品产品等违规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三是建立检查台账,对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拉网式排查,做到检查留痕;四是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置。
(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要主动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老年保健品欺诈、虚假宣传和非法“会议营销”等违法行为。同时加强社区(村)巡查,动员社区(村)工作人员及志愿者加强对辖区的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报送属地政府。对投诉举报要及时受理、快速核实、快速处理;对投诉举报的案件线索,一查到底,依法严惩,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四)严惩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保健品标签标识、宣传材料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非法销售假冒伪劣保健品以及以仿冒手段“搭便车”“傍名牌”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保健食品、保健用品、保健化妆品等保健品违法广告。严厉查处以直销、会议营销形式从事“拉人头”的传销行为。严厉查处违规售卖理财保险产品。严禁假借养老服务名义,针对老年人的非法集资行为和利用养老服务场所进行虚假宣传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依法查处违反养老机构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部门沟通协同机制。主动对接相关责任部门,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及损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对违反养老机构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对于不能认定是否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固定证据,尽快通报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进行核查。
三、工作安排
(一)开展自查自纠。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全面自查,填写《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自查情况表》(附件1)并将自查结果报所在区民政局。各区民政局组织相关科室和监督执法机构立即行动,全面排查辖区内各养老服务机构,主动配合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排查保健品经营活动,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组织集中整治。各区民政局在全面摸排和边查边改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执法打击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严打震慑效应。同时,进一步落实监管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三)认真总结提升。各区民政局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经验、做法,结合本区工作实际,研究提出建立打击和防范保健品乱象长效机制的建议、措施。
四、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市民政局成立整治养老行业“保健”市场乱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局长李红兵担任,副组长由养老工作处处长、社会福利管理处处长担任,各区民政局主管副局长、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分管领导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养老工作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治养老行业“保健”市场乱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对各区民政部门、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和全市养老服务机构整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
各区民政局在本区政府的领导和市民政局指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区域内的养老服务机构整治“保健”市场乱象工作负责,重点对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农村幸福晚年驿站)等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排查,加强对养老服务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宣传引导。
五、工作要求
(一)组建专门工作机构。各区民政局要成立专门的工作组,承担本辖区内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对整治过程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指导、及时沟通,推动解决。各区民政局在本工作方案印发之日起7日内将联络员的姓名、部门、职务、工作电话、手机和电子邮箱报送至市民政局养老工作处(联系人:孙常虎,联系电话:65395677)。
(二)切实履行职责。各区民政局要对整治“保健”市场乱象工作及时部署落实,对所属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普查和不打招呼的突查;各机构要主动配合好上级业务部门监督检查。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各类违规保健品营销。市民政局将对各区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三)及时报送信息。各区民政局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每月10日和25日报送统计数据(附件2),重要信息和重大案件查处情况要随时报送。2019年6月底前报送本区本部门整治工作阶段性进展,2019年11月底前报送工作总结(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问题、好的经验做法、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附件:
1.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自查情况表
2.北京市养老行业整治“保健”市场乱象工作检查台账
附件1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自查情况表
单位名称: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类别 | 序号 | 自查项目 | 自查结果 | 备注 |
保健市场 乱象行为 | 1 | 是否售卖老年人保健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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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是否存在售卖夸大产品功效,特别是含有辅助缓解病痛、提高活动能力、改善生活质量,具有降血糖、降血脂、降血压和改善睡眠、增加免疫力、增加骨密度、促进消化、通便等辅助功效的产品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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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是否存在以免费体验、举办会议讲座、旅游、义诊等形式销售保健品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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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是否存在冒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宣传治疗功能产品、违法添加药物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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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损害 老年人权益 行为 | 5 | 是否存在向老年人推销基金、信托、第三方理财、P2P网络借贷、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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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是否存在经营售卖医疗器械、医疗用品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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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是否存在泄露、出售老年人数据和隐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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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情况 | 8 | 经营场所是否属于自有房屋 |
| 如租赁,请填写租赁期限及费用 |
9 | 是否收取押金、保证金、会员费等类似性质的费用 |
| 如收取,请填写名目及金额 | |
10 | 是否具有可举办10人以上讲座、会议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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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服务项目(养老照料中心和驿站必填,其他养老服务机构选填) | 11 |
请填写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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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填写目前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 (请如实填写,后期如有新增项目,需到区民政局备案) |
12 |
请填写开展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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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填写目前开展的针对老年人的活动 (请如实填写,后期如有新增项目,需到区民政局备案) |
附件2
北京市养老行业整治“保健”市场乱象工作检查台账
序号 | 名称 | 所属街道 (乡镇) | 检查结果 (违规保健品、违规保险理财产品、违规医疗器械、集资诈骗等) | 处理结果 (责令改正、立案查处、移交相关 部门) | 如立案 罚款数额 | 单位负责人签字 | 检查人 签字 | 检查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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