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务院政策落实措施中存在问题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的健康服务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健康需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全民健康素质,由市卫生计生委和27家委办局共同编制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京政发〔2014〕2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于2014年9月正式印发。
在制定这个文件时,我们的总体把握是:出发点与落脚点是健康,着力点是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作用点主要是社会力量与市场机制,政府要做到鼓励扶持与加强监管并重,既坚持原则又立足市情有所创新。文件很好的处理了五个方面的关系,即健康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基本与非基本的关系、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鼓励扶持与规范监管的关系、贯彻中央精神与立足北京市情的关系。《实施意见》共分“总体要求”、“主要任务”、“政策措施”、“组织保障”四大部分。
《实施意见》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的特殊需求与特殊条件,除了在产业体系与保障政策体系有创新外,在产业体系与政策保障的各个方面与环节也有所创新。比如,在鼓励社会办医方面,我们提出了:鼓励符合资质的个人开办诊所,放宽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的乙类大型设备购置的限制,允许公立医院在保障资产安全、医疗质量安全且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前提下,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开展与社会资本的合作,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组建或参与区域医联体建设。大力发展独立的检验、检查医疗机构,并作为独立的任务。探索护理服务社会化,鼓励符合资质的护士开办护理机构等任务。另外在健康保险、健康服务、产业融合、产业支撑和园区聚集发展也提出了很多新的任务。
在政策保障方面提出六大政策保障:
在放宽市场准入方面,清理和规范医疗机构设立的基本标准、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将100张床位以下的专科医院的设置审批权限等下放至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在公平获得生产要素方面,取消多点执业地点数量限制,不再将第一执业地点同意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探索建立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医师工作制度并区别聘用合同。积极引导保险资金以多种形式投资健康服务业,鼓励健康服务企业通过金融租赁解决大型医用设备所需资金。在扩大市场空间方面,扩大开放基本医疗保障服务市场,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定点范围;严格控制并逐步压缩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规模,为社会办医留出空间。在行业管理政策方面,建立医疗机构设置和规划信息公告制度。在完善法规标准与监管方面,积极探索政府、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多方参与的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监管,控制滥用非营利地位行为,确保充分提供公益性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