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非北京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京备案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依据《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京卫疾控字〔2014〕82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非北京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非京放射卫生服务机构”)在京备案及管理工作,确保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规范有序开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非京放射卫生服务机构”在京首次开展技术服务前应完成在京的备案,备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非京放射卫生服务机构”在京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
(二)有效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的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拟在京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见附件2),包括职称证书和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的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
(四)相关仪器设备清单(见附件3);
(五)实验室资质认定合格证书及附表的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
(六)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二、已在京备案的“非京放射卫生服务机构”应接受北京市卫生计生委的监督检查。每年备案到期前1个月提出备案复核申请,原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随时提交更新后的材料;每季度(1月、4月、7月、10月的10日前)向备案受理办事机构上报工作量报表(见附件4);所出具的技术服务报告原始记录及相关资料(原件或PDF扫描件电子版文件或纸质版复印件)应保证可随时备查;未备案或备案核验未通过的“非京放射卫生服务机构”不得在北京地区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三、非北京市个人剂量监测机构,在京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应通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个人剂量监测系统上报监测结果。
“非京放射卫生服务机构”备案受理办事机构设在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审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和平里中街16号)。
联系电话:010-64407061 传真:64407062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附件:
1.“非京放射卫生服务机构”在京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备案申请表
2.在京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3.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4.工作量报表
表4.1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个人剂量检测)工作量报表
表4.2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工作量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