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法院通报执行和解典型案例情况

18.06.2020  08:21

在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中,科学化、规范化的使用执行和解,有利于确保特殊时期、特殊条件下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为更好的指导当事人正确适用执行和解制度,推进执源治理工作深入开展,6月17日上午,房山法院召开执行和解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对房山法院近三年执行和解类案件在适用中的特点和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并作出相应的法律提示。

执行和解是指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的一种制度。

2017至2019年度,房山法院以执行和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共计1295件。通过调研分析,执行和解在适用中有内容灵活、便于履行;方式缓和、利于共赢等特点,但也存在“和而不解”的现象。

据房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高贺亮介绍,当事人在适用执行和解制度时主要存在五大问题:一是未能区分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二是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不规范,对履行方式和期限不确定、对履行标的不明确等;三是不清楚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效力;四是不了解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后果;五是未能区分执行和解协议与原生效法律文书之间的关系。

特别注意的是,在执行实践中,存在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的情况。对于这种不按约定履行的行为,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被执行人来说如果假借执行和解拖延执行、逃避执行的法院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针对调研发现的问题,房山法院从不同的主体出发,给出了相应的风险提示和防范建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要规范,约定内容要详细,最好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申请执行人要合理评估执行和解的条件,防止被执行人拖延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要及时救济;被执行人要珍惜申请人的合理“让步”,按照约定全面、及时履行义务;担保人更要评估自身财产情况,知悉相应的法律后果。

通报会上,房山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仲健选取三起典型案例进行举案释法,以引导当事人科学化、规范化的使用执行和解制度,从源头预防相关纠纷的产生,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相关利益。

在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中,执行和解作为一种柔性的执行措施,大大减少了特殊时期、特殊条件下强制措施的适用,房山法院将继续坚持善意执行和文明执行的理念,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为加快复工复产提供有力支持和坚实的司法保障,从而进一步推进执源治理工作深入开展,营造褒扬守信的社会氛围。

 

 


 

 

 

 

  责任编辑: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