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

21.06.2018  13:54

为切实做好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浙江实际,近日,浙江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制定《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总体要求。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绿色发展,以促进农机化全面全程高质高效发展、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力支持保障粮油及主导产业农业机械及设施装备需求,着力加快粮油生产全程机械化步伐,提升主导产业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助力全国农业“机器换人”示范省建设。坚持重点导向,加大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和薄弱地区机械化支持力度,发展粮食、畜牧、茶叶、渔业、菌果蔬、设施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坚持绿色导向,优先发展节能环保、精准高效的环境友好型农机装备,助力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坚持创新导向,强化对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力度,支持引导农机新产品研发转化。坚持公开导向,强化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风险防控力度,确保政策执行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作用,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

补贴对象和补贴产品:(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对近年来已享受购机补贴政策且在用机具能满足农业生产需求的补贴申请可以进行适当控制。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二)补贴机具范围。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粮油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为重点,共设14大类33小类76品目。补贴范围内所有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组织开展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和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具体办法另行公布。中央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和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工作继续按照浙农计发〔2013〕19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地可根据农业和农机化发展实际需要,选择机具列入地方财政资金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省财政对开展县级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农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在按“因素法”分配下达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支持。上年结转中央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补贴产品资质。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具体采信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机产品认证结果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6号)及相关规定开展。补贴产品标志标识应按规定设置。已被农业农村部和浙江省取消补贴资格的,不予补贴。

(四)补贴产品投档。由省农机局组织开展农机补贴产品投档工作,对农机生产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后,汇总公布投档产品信息,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并对其提交的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补贴标准:(一)中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浮动符合政策规定。

(二)对水稻插秧机、水稻精量(穴)直播机、水稻侧深施肥装置、谷物烘干机、秧苗移栽机、打(压)捆机、秸秆粉碎还田机及全喂入联合收割机加装茎秆切碎带抛洒装置和二次割刀实行累加定额补贴,资金由省与县(市、区)共同承担,其中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地区由省财政承担70%,县(市、区)财政承担30%;财政转移支付二类地区由省财政承担40%,县(市、区)财政承担60%。

(三)购机者年度内可享受中央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80万元,其中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超过100万元。

操作程序:统一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购机者采取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

(二)申请。购机者凭购机发票、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相关申请资料,自主到当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购置牌证管理、现场安装或省级累加补贴的产品须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可以在其年度可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内,为周边农户、社员代为购置补贴额小于1000元的机具,办理补贴申请,并承担相应责任。

购置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应先完成安装并经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申请补贴;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应先办理牌证照。对安全风险较高的补贴机具,可在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各地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设置其他申请条件并在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三)审核和公示。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按照“谁受理、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购机者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将申请补贴清单报至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汇总。

(四)结算和拨付。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完成公示后将结算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购机者。允许有条件的地区探索乡镇(街道)直接结算拨付方式。

(五)归档。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按照“谁受理、谁建档”的原则,对补贴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乡镇(街道)应定期将档案资料移交至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工作要求:(一)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组织到位。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联系、通力协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内部约束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强与当地林业、渔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和金融、政策性农业担保等机构的协调沟通,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推动落实农业设施用地政策,建立健全金融支持农机化发展机制。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政策宣传、公示、信息档案、核验、绩效评价等方面支出。乡镇(街道)要落实专人办理购机补贴手续,按分工承担相应职责。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督促指导,重点开展督导检查、违规查处等工作。鼓励开展集中受理,推行申请、核验、登记“一站式”服务。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操作。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依法依规操作。加强对大中型机具、重点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产销企业、购机者,市、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以及相关规定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省农机局。

农机生产企业负责对其确定的补贴经销企业进行管理,并对诚信经营、规范操作、售后维修、违规责任等进行书面承诺。农机产销企业因违规被暂停、取消产品补贴资格、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调低补贴额,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

(三)强化绩效管理,确保政策效用。各地要加强政策绩效管理,认真开展补贴资金使用自查自纠,逐步建立第三方绩效评价机制,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加快补贴资金结算和拨付频次,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对发现弄虚作假、套用挪用补贴资金等问题的县(市、区)将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相应核减或停止安排补贴资金。

(四)强化信息公开,确保公开透明。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内容,将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向社会公开。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形式将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见附件2)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或政府网站上公布。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公告内容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

各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实施方案,并抄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各县(市、区)于每年12月底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并抄送省农机局。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