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 将为工会履职提供更有力保障

29.05.2015  17:17

昨天,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议案。此次对现行办法进行了二十四处修改,包括扩大工会会员身份条件的范围,修改需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等。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芳在对修订草案作说明时介绍,现行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于2002年修订。在新形势下,规范工会依法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需要通过立法重新界定工会、企业和相关主体责任。

此次修改,拟扩大工会会员身份条件的范围。修订草案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国家法律,增加“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表述,解决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入会问题,为农民工等群体入会成为工会会员确立法规依据。

另外,还修改了需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包括集体合同草案、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等,都需要经过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才能执行。

同时,企业符合法定情形确需裁减人员时,也应当提前30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形式,向职工说明情况,企业自裁员之日起,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依法”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修改后的办法将为工会履职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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