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裁员须先听工会和职工意见

29.05.2015  11:09

  原标题:企业裁员须先听工会和职工意见

  “企业符合法定情形确需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30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形式,向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5月28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新增了这一内容。

  推进企业民主管理是工会职能发挥的重要方面。据了解,草案新增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企业民主管理基本形式的规定,增加了厂务公开制度及具体事项和程序,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缴纳方案、职工裁减和福利基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这些新规不仅将在国有单位内实行,非公有制企业也将被纳入法规的实施范围。

  “以工资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长期以来一直是确定工会会员身份的唯一条件,根据草案,今后工会会员身份条件的确定范围进一步扩大,为解决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入会问题提供了法规依据。

  草案提出,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这一条款新明确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者关系”也可作为工会会员的身份条件,这就为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加入工会提供了通道。

  为更好地保障职工的权益,草案在修订时特别增加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提出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就劳动标准确定、劳动关系调整、重大劳动争议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二是明确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签订的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区域性、行业性标准;三是工会可依法组织职工对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草案还对单位侵犯工会和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提出阻挠、限制职工参加工会且拒不改正的企业,将被劳动行政部门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进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此外,职工因参加工会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职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单位恢复他们的工作,如个人不愿意恢复,将获得本人年收入两倍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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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利用虚假统计骗取荣誉将被公示

  市人大常委会5月28日审议了《北京市统计条例(草案)》,草案对妨碍统计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进一步的明确,特别提出统计调查对象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的,其违法情节将向社会公示。

  此外,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检查,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催告后仍未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统计资料等行为也被纳入公示内容。

  草案还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开使用市、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资料,应当注明来源并如实使用。违反规定将视后果严重程度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如何更好地提高“大数据”时代的统计调查能力,是统计条例聚焦的重点问题。据了解,本市将进一步拓展政府统计活动作业模式,一方面明确了地方统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另一方面明确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合作开发等方式,获取、利用社会信息资源,以此增强统计调查力量。(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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