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明实施 遭家暴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29.02.2016  16:55

  法制晚报讯(记者 唐李晗)《反家庭暴力法》3月1日起实施,西城法院今天上午召开涉家暴离婚案件审理经验新闻通报会。该院自2014年7月组建家事审判庭,年收案近3000件,在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常见于起诉书。

  西城法院建议,家庭暴力情节比较严重、情势紧迫时,受害者应马上报警,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现状 家暴认定难 没证据难胜诉

  在马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都表示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都要求对方少分共有财产。

  马某提交了自己2014年6月5日至8日受伤就医的病历及诊断证明;李某则提交了烟灰缸、地板及椅子受损的照片。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举证都不能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均无法证明对方存在家庭暴力,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配,共同债务应当平均分担。

  西城法院家事审判庭副庭长张爽介绍,《婚姻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之一,并规定了实施家庭暴力者对无过错方的赔偿。但是,法院在对涉家暴民事案件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及处理时存在困难。在该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不少当事人提出对方存在家庭暴力,但最终认定为家庭暴力的案件比例并不高。

  张爽表示,家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持续性等特点,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家暴面临着当事人维权意识差、举证能力弱;双方时常存在互殴情形;双方事后和好;案外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困难。

   举措 保护受害人 适当拓宽证据形式

  为了最大程度上维护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西城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家庭暴力零容忍。

  对于存在家暴的一方,法院会积极协助调取出警记录等直接证据作为认定依据之一。必要时,向人民调解组织、妇联、当事人住所地居委会调查取证。存在家庭暴力的一方,认定其有严重过错,在精神赔偿金、财产分配、子女抚养权归属等方面向受害方倾斜。

  法院适当拓宽证据形式,除家庭暴力加害人的书面保证、悔过书之外,具有认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证言、有旁证支持的视听资料、网络聊天、微博等电子信息也将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

  同时,保障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受害方的程序权利。法庭可以应受害人申请,充分听取受害人陈述意见后,可以选择保护性缺席审理,开庭时由其代理人出庭。在开庭审理时,如受害人与加害人已经分居,可对受害人现住址及联系方式保密。在受害人没有条件聘请代理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联系妇联、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代理律师。

   倡议 家暴受害者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新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建立了多部门有效合作的干预模式,设立强制报案、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多重保护制度。

  张爽法官认为,家庭暴力不再是个人隐私,绝不能以“保护隐私”作为借口来对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进行姑息。她建议家庭暴力受害人增强搜集证据的意识。当发生家庭暴力时,如双方协商解决的,可要求施暴者写书面悔过与保证或进行录音录像。如当事人之间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居委会、妇联等相关单位求助。

  “这些参与调解、帮助者的证言以及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将是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有效证据之一。”张爽说。

  如果家庭暴力的情节比较严重、情势比较紧迫,受害者应当马上报警,110出警公安人员的报警记录与询问笔录以及其他材料都是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之一。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人民法院审理后符合条件的将作出人身保护裁定对受暴人进行保护。

   新闻链接

  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明日实施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作为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该法将于明日起正式施行。

   亮点一

  增设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更加注重事前防止,减少不必要的伤害,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并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具体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亮点二

  监护人施暴将被撤销监护权

  反家庭暴力法在现有法律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原则性规定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依法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但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亮点三

  精神暴力也算家暴行为

  反家暴法中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也就是说,家庭暴力不再仅仅包含传统的身体暴力行为,还包括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侵害行为,并明确精神暴力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法的调整范围。

   亮点四

  告诫书可作法院审理依据

  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那么公安机关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以给他出具告诫书。告诫书要记录加害人的身份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并且告诫书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涉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文/记者 唐李晗

      (原标题:遭家暴 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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