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审议《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

26.01.2015  13:15

   

  1月25日上午,北京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举行了第二次全体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柳纪纲就《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向大会作了说明。据悉,市人大代表对该草案进行审议后,将于1月29日进行表决。 刘航 摄

   现状

  北京老年人已超300万

  “北京市的老年人口正以每天400人左右、每年15万人左右的规模和年均6%左右的速度增长。截至去年底,全市老年人口已经超过300万,预计2020年将超过400万,人口老龄化压力巨大。”柳纪纲用详细的数据把养老法规的迫切性呈现在代表们面前。

  按国际上通行的老龄化社会的确定标准,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达到总人口的10%,或者65岁以上老年人达到总人口的7%,该地区即视为进入老龄化社会。我国在1999年进入老龄化社会,而北京在1990年就进入老龄化社会,至今已经有20多年的时间。

  据柳纪纲介绍,截至2013年底,北京市户籍老年人口279.3万,占全市户籍人口(1316.3万)总数的21.2%。其中,常住老年人口292.9万,80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口47.4万,失能老年人口45万,空巢老年人约占老年人口的一半左右。

  未来10年内,本市人口老龄化将继续呈现出高龄化、失能化、空巢化,增幅快速、需求大量增加等特点和趋势。这个问题不仅是一个重大的民生问题,也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

  需求

  9成老年人居家养老

  近年来,北京新增了不少养老床位,但是,居家养老仍是老年人的首选。据统计,北京90%的老年人选择在家养老,6%的老年人在社区养老,仅有4%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集中养老。而在家养老和在社区养老,统称为居家养老。

  家庭养老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但是,随着时代的变化,年轻人因求学、工作、结婚等原因和老人分开居住已成普遍现象,导致青年一代对老年人的照顾变得越来越难以实现。

   柳纪纲介绍说,目前而言,北京居家养老服务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比如社区服务设施短缺、服务项目和服务能力不足、养老服务人才匮乏等。养老服务需求大量 增加与供给不足的矛盾突出,老年人在养老方面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来推动。而《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 条例(草案)》就是解决居家老人们遇到的最基本和迫切的需求,特别是在用餐、医疗卫生、家庭护理和紧急救援等方面的需求。

   经过

  历经三阶段科学立法

   据悉,《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的制定过程经历了三个阶段。分别是市人大牵头起草、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向市委汇报。起草过程中,起草工作 组先后征求了养老议案建议领衔代表、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协委员、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柳纪纲表示,这部条例的制定过程贯彻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坚持了民主立法,将立法工作与代表工作相结合,落实了代表联系群众制度,把群众的意见反映到了法规之中。

  《条例(草案)》共二十条,不分章节,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确立了居家养老服务的基本模式;第二部分规范了居家养老服务的要求和内容;第三部分明确了居家养老服务中相关主体的责任;第四部分确立了居家养老服务的系列保障制度;第五部分明确了涉及各方的法律责任。

  柳纪纲介绍说,《条例(草案)》具有引领性和推动性、创新性、探索性,草案中的各项制度安排,还需要一系列配套的政策、规范和标准来支撑。目前政府和有关部门正在准备出台相关的政策文件。

   盘点《条例》五大亮点

  亮点1

  居家养老服务包括精神慰藉

   居家养老服务坚持自愿选择、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用餐服务,可通过开办老年餐桌、 定点餐饮、自助型餐饮配送、特需上门、开放单位食堂等方式提供;医疗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体检、医疗、护理和康复等服务;家庭护理服务,为失能、半失能的老 年人提供专业化的照料护理服务;紧急救援服务,为失能、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呼叫设施设备等支持服务;利用社区托老所等设施提供日间综合照料服 务;为老人提供保洁、助浴、辅助出行等服务;为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情感交流、心理咨询、健康生活指导、不良情绪干预等服务;开展有 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值得一提的是,子女的赡养义务并不能被免除。子女应当对老年人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需要由社会提供服务的,老年人家庭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数量,要承担相应费用。

  亮点2

  新旧小区均要配建养老设施

  目前,北京多数社区建有养老设施,但场所小、设施和服务项目不全,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实际需求。而草案第九条明确提出,市和区、县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在城乡社区配置托老所和老年活动场站。

  草案规定,新建居住区的养老设施要和住宅同步规划、建设、验收、交付使用。老旧小区没有养老设施或现有设施不达标的,所在区、县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配建的养老设施如果出租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收回用于养老服务。

   而居家养老服务光靠政府也不行。草案规定,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通过落实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经费补贴等扶持政策措施,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 区的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要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健全社区服务网点,运用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开展紧急呼叫、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信息网络 服务。

   亮点3

  社区医院开药更方便

  目前,社区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用药品种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求。其原因有三:一是出于用药安全考虑,一些药品只能在大医院使用;二是社区医疗机构与二、三级医院配备使用药品的具体品种、规格不同;三是多数社区医疗机构不具备储存大量药物的条件。

  草案第十三条对社区用药的保障作出了规范,规定市人力社保、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社区用药报销政策,按照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功能改革、完善基层用药制度,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储备,为老年人在社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提供方便。

  亮点4

  特困老人有补贴

  低收入、失能等特殊老年群体是居家老年人中最为困难的,完善对该群体的保障是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

  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低收入、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根据需要配备生活辅助器具。

   亮点5

  政府人员不尽职要追责

  草案规定,政府工作人员在居家养老公共服务活动中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职责,导致老年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要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管理者、使用者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功能和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情节严重的,政府将收回管理权和使用权,并责令退赔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享受政府补贴或政策优惠措施的养老服务企业和从事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没有履行相应义务的,由发放补贴的部门取消优惠措施,收回补贴,并记入本市信用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