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来京任教须有资格证书

19.09.2014  18:39

  今年10月31日起,凡在本市中小学任教的外籍教师,均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才能上岗。昨天,市人保局、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和市教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外籍人员聘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外籍人员来京工作条件。

  目前,本市不少语言培训机构都打着外教任教的旗号招揽生意。但本市尚无对外籍教师教学资格进行审核的统一要求,在京教书的外籍教师良莠不齐,有些外教虽然说外语,但并不了解如何教授语言,也不具备教师资格,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此次三部门联合发布的《通知》明确,自今年10月31日起,新申请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证件的外籍教师,在学前幼教机构、中小学、国际学校以及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都应当持有教师资格证书;从事语言教学的外教,如果没有教师资格证书,也应取得国际通行的语言教学资格证书,例如TEFL(通用英语教师资格证书)、TESL(第二语言的英语教学资格证书)、TESOL(对外英语教师资格证书)、TKT(剑桥英语教学能力证书)、CELTA(英语语言教师证书)等。

  此外,外籍人员拥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才有机会来京工作。根据《通知》要求,外籍人员要来京工作,应当同时具备四个条件: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年龄在18到60周岁;要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至少两年的相关工作经历,除语言教师外,外籍教师要具有5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必须要有确定的用人单位,持有有效护照,或是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要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所从事工作不能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

  如果是来京承担急需紧缺工种关键技术工艺研发任务的高级技能人才,没有学士学位,也应具有国外技术资格认证。如果外籍人员是“千人计划”“海聚工程”“融智北京计划”等项目的专家,属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人才范围,年龄和工作经历年限可适当放宽。

  依据《通知》,用人单位要为外籍人员建立健全工作档案,档案中应包括劳动合同、有效护照和工作证件复印件、有效临时住宿登记单、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日常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内容。用人单位聘用外籍人员须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过5年。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0日内,用人单位需提出申请,注销所聘外籍人员工作证件。

  市外专局将与相关单位联手,在外籍人员出入境、证件办理、居留等方面实行动态会商,实现信息共享;建立用人单位信用管理体系和外籍人员个人职业信用管理体系。对于外籍人员非法就业、介绍外籍人员非法就业,以及非法聘用外籍人员的单位和个人,人力社保部门将配合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来源:北京日报 记者:刘欢) 【编辑:曾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