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通知 京发改规[2017]4号

28.09.2017  23:02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京发〔2017〕20号),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控制二氧化碳排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和二氧化碳排放管理,我们对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进行了调整完善,现将《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9月18日

  (联系人:资环处 蒋海峰; 联系电话:66415588-0415)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为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控制二氧化碳排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和二氧化碳排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令第44号),现就调整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节能审查制度

  本市辖区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流程办理节能审查,市区两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节能减碳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二氧化碳排放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取得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本市相关政策有另行规定的项目除外。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二、强化节能审查分级管理

  本市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含)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含)以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

  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以下统称“区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含)以上,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低于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具体行业目录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目录为准。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上述时间不包括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委托评审时间。节能审查意见两年内有效。

  三、实行节能审查在线审批

  为优化服务,提高办理效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节能审查管理系统办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并将相关数据对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的项目除外。

  建设单位通过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节能审查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电子版的申报材料,在线申请节能审查;按要求补充申报材料和修改完善节能报告;实时查询项目审查进度和审查结果;在市级或区级发展改革部门完成节能审查后,建设单位须提交与网上申报内容一致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申报材料,同步领取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通过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节能审查管理系统,受理审查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并开展节能审查;对于已正式受理的项目,应当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评审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对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机构不得承担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的编制工作。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产业政策,参考评审意见对项目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四、规范节能审查工作内容

  建设单位申请节能审查时,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文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企业/事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涉及规划国土的项目应当提供规划国土部门的批准文件,政府投资类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投资类项目提供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项目申请书。为保证材料的真实性,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项目节能报告应按照相关规定认真编写,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项目应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项目二氧化碳排放相关内容,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建筑类项目应当明确达到的绿色建筑星级和装配式建筑要求。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格开展节能审查,节能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低碳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政策,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减碳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强度、二氧化碳排放量、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费和二氧化碳排放的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

  五、强化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

  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意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审查意见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以及建筑类项目竣工前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企业投资项目,在施工图审查完成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在施工图审查完成后,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中落实节能审查意见,包括用能方案、设备选型、节能措施等;建筑类项目按照节能审查意见进行竣工前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对本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在验收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报告上传至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节能审查管理系统。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源品种、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能源消费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批准能源消费总量10%(含)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变更申请,依法办理节能审查变更手续。

  六、加强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法组织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节能监察。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对项目建设规模、用能方案、设备选型等进行监察;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结合节能审查意见验收报告,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重点用能设备运行、节能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监察。监察结果上传至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节能审查管理系统。

  对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对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在节能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将查处信息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区级发展改革部门需同步将相关违法违规信息抄送市发展改革部门,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统一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并将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北京”网站向社会公开,同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

  七、加强节能审查工作组织保障

  市发展改革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政策业务培训,指导和支持各区级发展改革部门规范有序开展节能审查工作。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对新增项目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情况跟踪分析,将节能审查工作与能源消费和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目标有机结合,做好形势预测和预警调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以及相关材料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为规范本市节能审查管理制度,原《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7〕286号)、《关于进一步简化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京发改规〔2013〕9号)、《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权限的通知》(京发改规〔2016〕5号)、《关于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6〕16号)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废止。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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