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出台背景:原有分散登记体制滞后,中央明确要求整合职责、统一登记
记者:我国本来有一套不动产登记体制,为什么要强调“统一”登记?
魏莉华: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原有的不动产分散登记体制,已不能适应社会管理和社会经济活动的要求。分散登记直接导致资源资产利用效益和社会管理效益低,交易活动不安全,公民和社会组织行使物权权利不方便等问题。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未能真正建立。不动产多头管理、职能重叠、重复登记的问题,不利于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记者:其实在中央确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能以前,国土资源部已经开展了相关研究。
魏莉华:国土资源部一直重视不动产登记的基础研究。按照《物权法》确定的原则,国土资源部持续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理论及立法研究工作,组织相关单位收集整理了欧洲、亚洲、美洲和大洋洲12个国家和地区、50多万字的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资料,深入开展比较研究,形成了丰富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基础。
记者:请简单介绍一下中央确定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过程及国土资源部所做的主要工作。
魏莉华:201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要求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由一个部门承担。同年11月,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当年12月,中央编办下发《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明确了职责整合的路径和方向。
按照中央部署,国土资源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加快开展工作。2014年7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三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送审稿,并于7月16日正式报请国务院审议。7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征求意见稿,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8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在门户网站公布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9月至10月,有关部门先后召开专家座谈会、部门协调会、市县座谈会以及实地调研,对征求意见稿进行论证完善,形成暂行条例草案稿,并报送国务院。
重大意义:维护不动产物权,提高政府治理水平,方便办事企业和群众
记者:《暂行条例》是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方式出台的,从法律角度看,对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何重要意义?
魏莉华:《暂行条例》是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具有重大意义。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原有的分散登记,由于各部门登记方法、技术规程等不一致,很容易导致各种不动产权利的重叠、漏登现象;由于不同部门管理和登记,容易导致农林用地、农牧用地以及林牧用地之间的权属界线不清、权利归属不明确,引发诸多矛盾和纠纷。不动产登记的目的就是确定不动产的权利归属,并在登记簿上进行记载公示,从而达到保护不动产物权的目的。
实施统一登记后,可以减少甚至杜绝类似的问题发生,可以更好地厘清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权利界限,减少权属纠纷,提高登记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同时,统一登记实施后,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将有效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记者:《暂行条例》出台后,整合了部门职责,应该能够大大提高政府运行效率。
魏莉华:是的。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目前,相关不动产管理部门都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各自配备了一整套专门的人员、机构、场所以及设施设备等。国家不仅为此多支付人力物力成本,而且由于各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容易导致争权夺利或者推诿扯皮,降低行政办事效率。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理顺部门关系,整合登记职责,可以大大减少政府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记者:《暂行条例》的出台,对于群众来说有什么好处呢?
魏莉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分散登记时,在农村,当事人就要分别到4个不同的部门办理不同证件:住房要到建设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承包的土地要到农业部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栽种的树木要到林业部门办理《林权证》。在城市,当事人最少也要办两个证:到建设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各种证书繁多,不仅增加了群众办证的不便,而且增加了其时间、金钱成本。
统一登记之后,在统一不动产登记依据的基础上,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证和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统一,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减少办证环节,可以让当事人少跑路,大大减轻群众负担,方便企业和群众。
立法原则:突出“四统一”,保护和稳定物权,便民利民,保证严格规范
记者:谈到不动产统一登记,说得比较多的是“四统一”,如何理解?
魏莉华:这主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新一届政府把深化改革作为着力点,把加快转变职能作为第一件大事,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按照中央“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总体要求,不动产统一登记各项制度建设都以立法为前提,紧紧围绕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规定的各项内容搭建制度框架。
《暂行条例》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突出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要求,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避免政出多门;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确保不动产登记的权威;明确申请、受理、查验、登记等一系列登记程序,确保不动产登记行为的规范化。
记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人们很关心原有登记证书是否会作废,应如何理解?
魏莉华:《暂行条例》将充分保护和稳定物权。不动产统一登记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目的是方便群众,提高行政效率,不是对产权关系的调整。《暂行条例》明确,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本条例实施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记者:便民利民原则是如何贯穿《暂行条例》立法中的?
魏莉华:在立法制度设计中,我们把提高办理效率、便民利民的要求贯穿始终。《暂行条例》第四条明确,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一是统一登记机构后,不动产权利人只需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不用再为了登记而跑多个部门;二是明确了需要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类型,让不动产权利人明确知道有哪些权利是需要进行登记的;三是明确了登记程序,规定了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让不动产权利人知道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四是建立了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和查询制度,明确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记者:《暂行条例》就登记工作本身有哪些规范性要求?
魏莉华:主要是强调严格、规范,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不动产统一登记对于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保证登记工作严格、规范。《暂行条例》对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条件、审查程序、查验要求以及不动产登记簿的设置与管理、登记资料的查询和保护等作了全面规定,明确了登记机构的职责和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记者:不动产统一登记下一步还有哪些工作安排?
魏莉华:这项工作任重而道远。《暂行条例》出台后,还将相继出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技术规程。一些在《暂行条例》中需要细化的制度,将在下一步立法工作中统筹考虑。
(摘自:国土资源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