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发布 明年3月1日起实施

23.12.2014  19:24

  本报北京12月22日讯 记者郄建荣 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发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今日表示,《条例》全面落实了国务院有关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精神,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法律依据,《条例》的发布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走上法治轨道。

  《条例》由6章35条组成,王广华认为,《条例》的主要内容可以用7个“明确统一”来概括。

  王广华说,《条例》对不动产登记和不动产的基本概念予以明确界定。《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同时,明确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范围,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等十大项、十余种权利类型。此外,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将不动产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8大类。

  《条例》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据王广华介绍,《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对于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规定了分别办理、协商办理和指定办理。

  “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本依据。”王广华说,《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同时,规定不动产登记以不动产登记单元为基本单位,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王广华说,这为不动产权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簿册设计提供法律依据。

  对于登记簿的内容,王广华表示,主要包括权利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权利限制、提示事项等,即不动产物权的主体、客体和权利内容。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王广华说,《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同时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要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管理、永久保存,并指定专人负责。

  据王广华介绍,《条例》规定了依申请登记,并以共同申请为原则,单方申请为例外,允许申请人在登记完成前可以自愿撤回登记申请。

  他表示,《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登记机构的信息要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同时,规定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及不动产管理部门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上实现信息的实时互通共享机制。

  《条例》对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虚假登记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伪造变造不动产登记证书等行为,以及非法泄露或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行为,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王广华说,《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国土资源部法规司副司长魏莉华表示,《条例》是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具有重大意义。此外,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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