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建筑市场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省驻京建管处,各有关单位:
为巩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成果,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促进首都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委将组织开展2017年建筑市场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巩固“两年行动”取得的治理成果,继续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及挂靠以及注册人员不履行义务、注册人员超范围执业、人员无资格从业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促进首都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范围
全市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检查内容
1.建设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法发包行为。
2.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违法分包行为。
3.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或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转包行为。
4.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挂靠行为;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出借资质行为。
5.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未按规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
6.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
7.其他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三、组织领导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成立建筑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赵英杰副主任为组长,建筑市场管理处、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市承发包交易中心、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协调组织及具体落实,办公室设在建筑市场管理处。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各省驻京建管处也要成立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并于4月20日前将执法检查工作相应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
四、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整改阶段(4月—5月)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对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等政策法规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按照受检材料目录(见附件1),认真准备受检材料,统一存放于施工现场,并随工程进度补充相关资料。在检查中如不能当场提供相关材料的,检查结束前,应当予以补齐;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视同没有此类材料。对于不配合检查工作的单位,将进行全市通报。
3.总承包单位在对本单位进行自查自纠的同时,还要督促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4.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督促本辖区内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及整改工作。
5.自查自纠、整改完成后,在6月12日前各项目由建设单位汇总自查自纠、整改情况上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向市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总结报告;外埠进京企业上报各省驻京建管处,由各省驻京建管处汇总上报市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轨道交通工程由建设单位汇总上报市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检查阶段(6月—10月)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对本辖区内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检查表见附件2),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涉及违法违规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不得以整改代替处罚;同时将专项检查处罚情况向社会公示。检查完成后,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在11月10日前向市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检查总结报告。
(三)抽查阶段(7月—11月)
市建筑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组将委托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对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展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抽查。抽查采取日常巡查与专项检查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未按期上报自查自纠、整改报告和部分区属重点监管项目,抽查情况将以书面形式抄送属地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专项执法检查是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落实国发20号文件,继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各省驻京建管处以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主管领导和牵头部门,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工作,确保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重在整改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检查工作,对认定有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及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同时,要及时制止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立即或限期整改。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不配合执法检查的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和曝光。
(三)加强宣传,广泛普法
针对本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工作影响力,在首都建筑市场营造不敢违法、不想违法、自觉守法的良好氛围。执法人员要积极进行建筑市场政策法规宣传,将普法贯穿于执法检查、处罚和整改全过程。
(四)总结经验,注重长效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在专项检查后认真进行分析、总结,找出建筑市场存在的共性问题,研究进一步净化市场的具体措施。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强化建筑市场行为执法意识,进一步提高本区建筑市场执法能力,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执法体制和机制,确保今后本区建筑市场行为执法工作制度化、常态化,从而实现市区两级住建部门执法联动效能,逐步推动全市建筑市场形成良好有序的法治环境。
附件:1.施工现场准备材料清单
2.检查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4月6日
(联系人:张超 ;联系电话: 010—59958823;邮箱:[email protected] )
附件1
施工现场准备资料清单
1.建设单位备查主要资料
(1)施工许可证;
(2)驻施工现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3)经备案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
(4)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应提供经备案的招标文件;
(5)经备案的工程重大变更协议等;
(6)专业承包合同;
(7)工程款、监理费支付凭证。
2.施工单位备查主要资料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外地进京企业);
(2)投标文件;
(3)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包括工程重大变更协议),专业承(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4)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
(5)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养老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关系证明;
(6)各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岗位证书、养老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工资证明关系;
(7)《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目录》所载明的施工管理文件;
(8)主要材料、设备、机械采购(租赁)台帐、合同、支付凭证;
(9)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
(10)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书;
(11)对工程变更事项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内容的书面签证手续;
(12)劳务作业人员备案表、花名册及增补情况;
3.监理单位准备主要资料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监理合同;
(3)监理例会纪要、月报及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回复单;
(4)专业及劳务分包单位进场报审材料原件;
(5)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6)工程款支付审批表;
(7)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注:以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料应为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为多页的,首页加盖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附件2
检查表
工程名称 | ||||||
工程地点 | 建设规模 | ㎡(或 公里) | ||||
施工许可证号 | 〔 〕施 字 号 | 开工日期 | ||||
单位类别 | 单位名称 | 项目负责人姓名 | 项目负责人资格 | |||
建设单位 | / | |||||
施工总承包单位 | ||||||
监理单位 | ||||||
建设单位检查表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检查情况描述 | |||
1 | 未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 | 符合[ ]不符合[ ] | ||||
2 | 未将已签订的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另行发包 | 符合[ ]不符合[ ] | ||||
3 | 不存在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 符合[ ]不符合[ ] | ||||
4 | 其他问题: | |||||
施工单位(总承包、专业承包、分包、人员)及监理单位检查表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检查情况描述 | ||
人 员 情 况 | 项目管理机构 | 1 | 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 | 符合[ ]不符合[ ] | ||
2 | 施工单位依据合同约定派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相应管理人员 | 符合[ ]不符合[ ] | ||||
项目 经理 | 3 | 劳动合同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 | 符合[ ]不符合[ ] | |||
4 | 社会保险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缴纳 | 符合[ ]不符合[ ] | ||||
5 | 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 | 符合[ ]不符合[ ] | ||||
6 | 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 | 符合[ ]不符合[ ] | ||||
7 |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 符合[ ]不符合[ ] | ||||
8 | 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 符合[ ]不符合[ ] | ||||
9 | 存在未按规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 | 符合[ ]不符合[ ] | ||||
技术负责人 | 10 | 劳动合同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 | 符合[ ]不符合[ ] | |||
11 | 社会保险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缴纳 | 符合[ ]不符合[ ] | ||||
12 | 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 | 符合[ ]不符合[ ] | ||||
质量负责人 | 13 | 劳动合同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 | 符合[ ]不符合[ ] | |||
14 | 社会保险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缴纳 | 符合[ ]不符合[ ] | ||||
15 | 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 | 符合[ ]不符合[ ] | ||||
安全负责人 | 16 | 劳动合同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 | 符合[ ]不符合[ ] | |||
17 | 社会保险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缴纳 | 符合[ ]不符合[ ] | ||||
18 | 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 | 符合[ ]不符合[ ] | ||||
分包单位负责人 | 19 | 劳动合同与分包单位签订 | 符合[ ]不符合[ ] | |||
20 | 社会保险在分包单位缴纳 | 符合[ ]不符合[ ] | ||||
21 | 工资由分包单位支付 | 符合[ ]不符合[ ] | ||||
22 | 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 | 符合[ ]不符合[ ] | ||||
23 |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 符合[ ]不符合[ ] | ||||
| 24 | 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 符合[ ]不符合[ ] | |||
25 | 存在未按规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 | 符合[ ]不符合[ ] | ||||
工程 合同 情况 |
专业分包合同 | 26 | 专业分包工程(土方、支护、桩基、防水等)由中标单位发包,分包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 符合[ ]不符合[ ] | ||
27 | 总承包单位不存在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分包(钢结构除外) | 符合[ ]不符合[ ] | ||||
28 | 专业分包单位不存在再分包(劳务作业除外) | 符合[ ]不符合[ ] | ||||
劳务分包合同 | 29 | 劳务分包作业由中标单位发包,劳务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 符合[ ]不符合[ ] | |||
30 | 劳务分包单位不存在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 符合[ ]不符合[ ] | ||||
材料设备合同 | 31 |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由中标单位签订 | 符合[ ]不符合[ ] | |||
32 | 材料、设备租赁合同由中标单位签订 | 符合[ ]不符合[ ] | ||||
工程 款支 付情 况 | 专业 分包 | 33 | 专业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付款单位与发包单位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
34 | 专业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载明的累计支付金额与分包合同约定内容相匹配 | 符合[ ]不符合[ ] | ||||
劳务 分包 | 35 | 劳务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付款单位与发包单位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
36 | 劳务分包单位不存在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或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 | 符合[ ]不符合[ ] | ||||
材料设备采购 | 37 | 材料、设备采购款项支付凭证上载明的付款单位与施工单位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
38 | 材料、设备采购款项支付凭证上载明的累计支付金额与项目实际及合同约定内容相匹配 | 符合[ ]不符合[ ] | ||||
材料设备租赁 | 39 | 材料、设备租赁款项支付凭证上载明的付款单位与施工单位一致 | 符合[ ]不符合[ ] | |||
40 | 材料、设备租赁款项支付凭证上载明的累计支付金额与项目实际及合同约定内容相匹配 | 符合[ ]不符合[ ] | ||||
材料设备自有 | 41 | 施工单位自有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的,具有相应证明材料 | 符合[ ]不符合[ ] | |||
监理单位 | 监理工程师 | 42 | 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 | 符合[ ]不符合[ ] | ||
43 | 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 符合[ ]不符合[ ] | ||||
其他 问题 | ||||||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 总包单位负责人签字:
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 分包单位负责人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