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勇获减刑并非“因发明创造”

09.02.2015  17:39

 

  今天上午,市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近两年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情况。据了解,该院自2012年7月至2014年,共审结减刑、假释案件1800余件。

  40余件减刑假释案公开审理

  二中院管辖司法部燕城监狱、北京市第二监狱及北京市监狱下辖的团河监区、天堂河监区等刑罚执行机关,提请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

  自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该院共审结减刑、假释案件1800余件,其中提请减刑的1700余件,提请假释的60余件。法院审查认为不符合减刑或假释条件、刑罚执行机关主动撤回的有6件;裁定不予减刑、假释的3件;40余件酌减了提请减刑的刑期。

  自中央政法委于2014年1月实施《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以来,二中院共审理了460余件减刑、假释案件,其中, 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犯罪及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40余件减刑、假释案件,均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大部分案件当庭宣判。

  “悔改表现”增加考察指标

  据二中院纪检组组长董建中介绍,二中院在实体上从严把握减刑、假释条件,特别是对“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

  据二中院刑二庭张素莲副庭长介绍,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不仅考察其是否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而且要考察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赔偿损失、履行财产刑等方式,积极消除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如全面审查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相关材料,对减刑、假释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及减刑的幅度从严掌握;准确把握“确有悔改表现”等减刑理由的判断标准;认真核查罪犯履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等情况。

  之前有媒体报道,南勇曾提出过发明创造的立功表现,张素莲说,“南勇减刑的主要依据还是其在两年内的收到的7次表扬,5次综合表扬,一次单独表扬。

  去年裁定3人不予假释

  2014年,二中院对3名罪犯裁定不予假释,对1名罪犯裁定不予减刑,对11名罪犯裁定酌减了提请减刑的刑期。

  例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高某减刑一年八个月,高某虽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但系贪污罪的共犯,因其服刑期限不满二年,不符合职务犯减刑要从严掌握服刑期限的要求,法院裁定对其不予减刑。

  罪犯耿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400多万元。执行期间,除已追缴的案款1万元外,服刑期间亲友代其退缴案款20万元。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耿某假释,法院经审理认为,耿某虽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但与判令退缴的数额1400多万元相差较大,不符合假释条件,裁定对其不予假释。后刑罚执行机关为其报请减刑一年,合议庭以其退缴违法所得的比例较低,裁定减刑十个月,酌减了报请减刑的刑期。

  改革举措

  2014年1月

  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要求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指保外就医)充分体现从严精神。

  2014年3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了为期9个月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

  2014年6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开始施行,要求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原则上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同时规定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2014年8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要求凡是六类减刑、假释案件,检察机关一律进行调查核实。六类案件包括:

  ■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

  ■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

  ■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

  ■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

  ■收到控告、举报的;

  ■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

  典型案例

  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服刑期间,广东省监狱、看守所有关人员收受张海亲友贿赂,利用职务便利为他在转监、虚假立功、减刑等方面提供帮助,致使其两次被裁定减刑共计4年1个月28天,2011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后潜逃国外。2014年初,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称,张海在狱中服刑期间的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均属虚假,以此裁定对其减刑错误,成为2014年减刑第一案。

  权威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超过800“逍遥狱外”者被重新收监。

  他们因悔改、表现良好减刑成功

  陆俊(前国际级足球裁判)

  2014年7月2日,北京市二中院在司法部燕城监狱对陆俊减刑案进行公开开庭,并当庭作出对罪犯陆俊减去1年有期徒刑的裁定。这是北京市法院依照最高法的相关要求,首次对减刑案件进行公开开庭。

  庭审中,两名监狱警官向检方出示了四份证据,包括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卡、辽宁省罚没款收据以及警察证明材料,证明陆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法院认定陆俊获得的奖励真实有效,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故作出对罪犯陆俊减去1年有期徒刑的裁定。

  陆俊系国家级、国际级足球裁判,2012年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南勇(原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党委书记)

  2014年12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部燕城监狱对南勇减刑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南勇被减去一年的刑期。此前案件公示称,现年52岁的南勇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2014年11月13日,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南勇获得7次表扬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去一年。公示期内无人提出异议。

  南勇曾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党委书记、副主任等职,2012年,南勇因受贿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他们因违法被重新收监

  石宝春(原广西阳朔国土局长)

  2010年7月9日,法院以石宝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据媒体报道,判决生效当天,石宝春就以其身患严重疾病,需长期治疗为由,向法院申请监外执行。

  据了解,当时法院以石宝春患风湿性心脏病进行二尖瓣置换术等证据,裁定对罪犯石宝春暂予监外执行。后经查实,法院于2014年7月7日决定对其收监。

  胡建学(泰安市原市委书记)

  胡建学1991年任泰安市委书记,1996年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6年,胡建学因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症状经批准保外就医1年,后连续7年续保。

  2014年,山东省检察机关发现,胡建学目前的病情达不到“短期内致危及生命”的条件,遂根据新的规定对其依法收监执行。

  他因徇私舞弊被判刑

  施健(江苏省通州监狱九监区原监区长)

  2014年6月27日,江苏省通州监狱九监区原监区长施健,因犯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被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4.2万余元。

  2011年下半年至2014年初, 施健利用担任通州监狱七监区教导员、九监区监区长的职务便利,为有关服刑罪犯在劳动改造岗位调整、计分考核、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评定等方面和有关业务单位在产量提升、质量管控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15次非法收受服刑罪犯亲属和业务单位负责人所送款物合计24.2万余元。

  另外,施健还接受七监区原服刑罪犯张某和徐某亲属的吃请,收受上述人员贿赂,弄虚作假,并据此为上述二人报请减刑、假释,致使张某被裁定减刑10个月零15天、徐某被裁定假释。张宇 J223


  京报网网版权说明:凡注明来源为“京报网网:XXX(署名)”,除与京报网签署内容授权协议的网站外,其他任何网站或单位未经允许禁止转载、使用,违者必究。如需使用,请与010-85202099联系;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京报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习近平致2022年六五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的贺信
值此2022年六五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举办之际,法院网
习近平会见李家超
国家主席习近平30日下午在钓鱼台国宾馆会见了新当选法院网
习近平致信祝贺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成立40周年
习近平致信祝贺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成立40周年强调 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