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21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24.10.2014  10:43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定于近期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增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的基本原则

  认定的基本原则是,根据“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一视同仁、择优认定、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认定。

  统筹规划: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在现有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上,统筹考虑参保人员就医需求、医疗机构分布、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等因素,以补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缓解大医院“看病难”为主,兼顾其他医疗机构,不断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一视同仁:对政府办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险定点认定基本条件和标准上,同等对待,一视同仁。

  择优认定:在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中,选择技术水平高、管理能力强、服务质量好的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

  公平公正:政策标准统一,认定程序及结果公开透明,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保障认定工作公平公正。

  此次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均设定1年考察期;考核合格的医疗机构,正式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二、认定范围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2]35号  )精神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1号)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参保人员就医需求、医疗机构分布、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等因素,此次认定范围为:(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3)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规划、经市相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养老机构的内设医疗机构。

  三、认定的基本条件

  符合上述认定范围的医疗机构,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不包含美容、整形、不孕不育等主要提供非基本医疗服务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执行本市社区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原则上1000米左右范围内无同级同类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下,执业时间长者优先认定。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应的等级证明;年检合格;执业时限: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外,截止到本通知发文之日,三级医疗机构须满6个月以上,二级医疗机构须满1年以上,一级医疗机构须满2年以上。

  (三)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医疗统计、病案、财务管理等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收费标准;自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之日前2年内没有卫生、中医、食药、物价、医保等有关部门给予的处罚、处理等违规记录(包括曾经使用名称的违规记录);医疗机构及其职工按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要按规定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严格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其他医疗机构应有专(兼)职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人员。

  (六)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的数量要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其中具有1年以上稳定工作(劳务)关系者,比例不能低于50%。

  (七)建立医生工作站,配备满足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要求的设施设备及信息系统等。

  (八)医疗服务场地符合以下条件: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外,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医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达到5年以上。

  四、认定工作程序

  鉴于符合此次认定范围的医疗机构数量较多,在组织实施上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首先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认定;第二阶段对其余医疗机构组织认定。

  (一)申请。根据自愿原则,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自2014年10月27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申请,并按规定递交有关资料;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其余医疗机构,自2014年12月15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申请,并按规定递交有关资料。逾期不予受理。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填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社区卫生服务站、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填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服务站申请表》(见附件2)(上述表格可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bjrbj.gov.cn下载)。上述材料须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医疗机构等级证书;年检合格证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还应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证。

  上述资料须同时提供复印件。

  3.《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执业医师登记表》。

  4.卫生技术人员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及花名册(含姓名、性别、职称、执业医师编码、身份证号码等)。

  5.与员工签订的工作(劳动)合同书、聘用书(含退休返聘、多点执业等人员)等。按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医疗机构,需提供申请月上上月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凭证和复印件。

  6.医疗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7.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需提供由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该机构执行本市社区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确认函。

  8.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初审、现场检查。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医疗机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如医疗机构提供虚假资料,一经核实,即取消申请认定资格;审核合格的,区县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合格的,在区县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确定符合条件的,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上工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核。

  (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结果经研究审议后,形成新增预选定点医疗机构初步名单,书面征求市卫生、中医、食药、物价等管理部门意见。

  (五)确定结果。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新增预选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六)培训、签订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安装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在新增预选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信息管理部门及新增预选定点医疗机构共同完成相关医保政策、相关业务培训、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50个工作日内,新增预选定点医疗机构须完成医院信息系统(HIS)改造、医保网络接入等工作,并按《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现场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09]111号)要求,提交现场验收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机构信息系统验收等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工作,事关参保人员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为做好认定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了认定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落实相关工作要求,确保认定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严密组织。鉴于符合此次认定范围的医疗机构数量较多,在组织实施时分阶段进行。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抽调精干人员,集中精力,切实按照定点医疗机构认定的范围、原则、条件、标准和程序,把好初审、现场检查关;要紧密结合辖区内参保人员就医需求、医疗机构分布等实际情况,合理规划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布局,真正把技术水平高、管理能力强、服务质量好的医疗机构择优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需要。

  (三)严格遵守纪律规定。有关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定点认定工作纪律规定,严格按照认定标准、工作程序,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坚决做到不吃请、不接受礼金、礼品等任何形式的财物。

  (四)落实廉政责任制。在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工作中,市、区两级人社系统和相关部门要强化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和问责的力度,杜绝任何违反纪律和廉政规定的行为,确保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

  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一级以上医院)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申请表(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

  3.业务咨询电话

  4.监督举报电话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