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宣判八起涉疫类刑事案件

21.05.2020  16:32

近日,北京法院宣判8起涉疫类刑事案件,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年不等刑罚,并处五千元至十二万元不等罚金。这8起案件包括抗拒疫情防控的故意伤害案、寻衅滋事案、妨害公务案以及虚构销售口罩信息实施诈骗案等。

在丰台法院审理的宋某某故意伤害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3月18日8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在本市丰台区宋家庄小区一保安亭附近,因不配合体温检测与小区保安员吴某某发生纠纷,后宋某某将吴某某推倒在地,对吴某某拳打脚踢,致吴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宋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密云法院审理的杨某寻衅滋事案中,法院查明,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3月12日19时40分许,在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达岩村,酒后驾驶黑色桑塔纳轿车,无故将村西口“新冠”病毒防疫卡点的帐篷和锥桶撞坏,造成“新冠”病毒防疫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疫情防控期间,酒后驾驶汽车无故冲撞、破坏本村用于疫情防控的设施,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杨某自愿认罪,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在密云法院审理的胡某妨害公务案中,法院查明,被告人胡某于2020年2月16日15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绿地花都小区北区北门防疫执勤点,与社区查验出入证件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负责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的民警尹某某到场后,胡某仍不配合民警工作,将尹某某摁倒在地,并殴打其面部,致使尹某某左颞部及左颈部软组织损伤(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胡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在丰台法院审理的刘某某诈骗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以帮助被害人购买KF94型口罩为由,在本市丰台区家中先后骗取被害人胡某某订购口罩钱款共计人民币27.04万元,骗取被害人王某订购口罩钱款共计人民币5.5万元。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口罩的供货能力,仍捏造拥有口罩货源、销售口罩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严惩。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其他4起案件分别为:丰台法院审理的王某某通过微博平台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消息实施诈骗案,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通州法院审理的李某某通过朋友圈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实施诈骗案,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大兴法院审理的闫某某拒不配合防疫检查,殴打、辱骂防疫人员的妨害公务案,法院以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大兴法院审理的方某危险驾驶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责任编辑: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