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屯路飙车被告人被判拘役

22.05.2015  16:37

被告人唐问天(右二)和于沐椿(右三)在朝阳法院受审。

  5月21日上午,广受关注的“大屯路隧道飙车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唐问天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同案于沐椿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宣判后,二人均明确表示不上诉。

  庭审现场

  被告人说话声音非常小

  5月21日上午,包括媒体和被告人家属在内的百余人旁听了庭审。不满21岁的唐问天是本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在北京台球圈小有名气。2009年,年仅14岁的唐问天即摘得“cuetec(丘泰克)来力”杯九球公开赛北京站冠军。

  1995年3月出生的于沐椿是吉林人,模样比较斯文,脚上穿着一双时尚的白色布鞋。事发前他就读于北京一家私立中学,高三的他正准备考托福出国。因二人当庭自愿认罪,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庭审中,二人说话声音非常小,法官几次提醒大点声。

  据指控,2015年4月11日21点多,唐问天和于沐椿分别驾驶“兰博基尼”牌小轿车与“法拉利”牌小轿车,在朝阳区大屯路隧道外环处道路上由东向西故意超速行驶,相互追逐,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及护栏、防护墙等交通设施损坏,并致“兰博基尼”车内女子徐某(女,24岁,辽宁人)腰椎爆裂性骨折,经鉴定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后于沐椿拨打电话报警并与唐问天在原地等待民警处理。

  法庭答辩

  供述与监控录像有矛盾

  唐问天说,他驾驶的“兰博基尼”是他自己的车,和于沐椿之前认识,当晚是跟着对方驾车到大屯路隧道。“为了和他比提速,也就是比谁快。”他说,他知道该地段限速是每小时70公里,起步前,他观察过周围,当时并未发现有社会车辆。他和车内的徐某也都没有系安全带。

  “事发后,我和于沐椿协商,由他打电话报警。我想,我俩没必要都报警。”唐问天解释说,他后来回家睡觉时关了手机。次日下午两点多,他去医院给徐某送医疗费,正好赶上警察给她做笔录,随后自己被警方带走。“我本来是想送完钱去交通队的”。

  于沐椿供述称,他驾驶的红色法拉利轿车是其母亲的,和唐问天“飙车”时两车没有发生碰撞,但他的车翻了。此外,他也清楚对方车内有乘客。

  公诉人播放的监控录像显示,二人飙车时,大屯路隧道内仍有社会车辆通行;且当时正下雨,部分路段有积水,路面湿滑。为准备比赛,二人在隧道内实施了任意停车、倒车、逆行等系列危险行为。经鉴定,唐问天和于沐椿驾车的瞬间时速分别高达179.3公里—215.1公里和165.1公里—184.5公里。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二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当晚,公安机关对唐、于二人进行了抽血和尿检,均未检测出酒精,尿液毒品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据悉,案发后,两名被告人的家属赔偿了公共设施损失32万余元。受伤女子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于庭前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具体赔偿数额则未公开。

  庭审焦点

  唐问天是否构成自首

  5月21日,控辩双方针对唐问天是否构成自首以及两名被告人是否能适用缓刑进行了辩论。公诉人认为,于沐椿构成自首,而唐问天虽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但他只是在事发后履行了法定义务主动接受交警处理。公安机关正式刑事立案后,唐问天却将手机关机,未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在医院被民警发现后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故不构成自首。

  唐问天的辩护律师表示,唐问天积极抢救伤者并经协商报警后在现场等候交警,直到4月12日凌晨3点回家,关手机是为了睡觉。12日下午,唐问天得到交通队传唤通知后,先去医院给徐某送钱,再准备到交通队,碰巧在医院遇到交警,应认定为自首。

  该律师表示,唐问天一贯表现良好,开车规矩,从未因超速被处罚,同学、老师和朋友都认为他为人本分、仁厚。此次是第一次和一群爱车的男孩子聚在一起,受人怂恿、年轻好胜参与飙车,且该罪名公众认知不足。鉴于其没文化不懂法,希望轻判并适用缓刑。于沐椿的辩护律师则称,于沐椿年轻无知,其尚为高三学生,应适用缓刑,有利于其继续接受在校教育。

  对此,公诉人指出,事发后唐问天未能主动报警,到案后也未供述协商报警以及飙车的事实。民警明确告知回去后注意处理的通知,唐问天因个人原因错过了民警电话通知,理应对此承担后果。两名被告人驾车随意停车逆行超速比赛,造成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后果严重,应从严处罚,不应适用缓刑。

   检方呼吁

  希望“飙车族”不再任性

  公诉人指出,两名被告人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均构成危险驾驶罪且系共同犯罪。二人造成一人轻伤、两车损毁及公共财产损失3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给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了损害。

  “希望仍痴迷于在公共道路上‘飙车’的人们能以本案为鉴,收起自己危险的任性。”公诉人表示,赛车爱好者应到正规场地使用正规装备,遵守赛车的各项规则,做一个真正的爱好者,遵守法律,对自己、他人和社会负责。

  最后陈述时,两名被告人均忏悔认错,唐问天称通过此事深刻认识到了知法守法的重要性,一定要对法律有敬畏之心。于沐椿则说,今后不仅自己会守法,也会劝告身边的朋友不要违法。

   法院判决

  构成危险驾驶罪 不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唐问天、于沐椿无视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追逐竞驶,车速严重超过限速,导致交通事故,造成公共交通设施损坏及他人轻伤的情况,属于情节恶劣,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其中于沐椿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唐问天系被传唤归案,不构成自首,但其到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能够供认,当庭自愿认罪,同时考虑其履行了抢救伤者、在现场等候处理等法定义务,依法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对交通设施的损失予以赔偿,并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可酌予从轻考虑。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惩罚和预防此类犯罪,不宜认定为“情节较轻”,不宜适用缓刑。据悉,判决生效后,两名被告人将被收监。

  ■法官释疑

  为何构成危险驾驶罪

  对于该案为何不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此案主审法官刘砺兵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需要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发生持故意心态。客观上,需对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产生现实的威胁。

  本案中,俩被告人均持有驾照且无饮酒、吸毒等影响驾驶能力的行为。此外,从主观心态来看,二人对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害均不存在追求或放任的态度。从客观行为来看,两车竞速过程中并无其他车辆或行人经过。而从发生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和事故的实际后果来看,亦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两起飙车案量刑差异

  同样被广泛报道的“东坝飙车案”,最终法院认定仨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2013年8月24日夜至次日凌晨间,杨某、徐某和刘某在此段道路上进行追逐竞驶。刘某后被查获归案,杨某、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

  刘砺兵表示,“东坝飙车案”发生在凌晨1时,事发路段系城郊断头路,道路尽头为钢材市场及仓库。本案事发时间为21时许,事发路段为城市干道。“东坝飙车案”未造成任何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本案两车造成公共设施损坏及一人轻伤的危害后果。据此,依法作出不同量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