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
京民福发〔2018〕168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为增强养老服务机构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保障本市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主体
(一)养老服务机构。指本市辖区内依法依规取得民政部门许可或进行备案公告,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照料服务、辐射居家等服务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农村幸福晚年驿站),以及享受各类养老服务财政补贴的从事养老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服务机构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发生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负责。
(二)各级民政部门。指本市负责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备案管理、日常监管的区级、乡镇(街道)级民政工作行政管理部门。各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主动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二、报告范围
本市养老服务机构内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发事件时,养老服务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内根据突发事件对应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同时将应急处理情况及时报实施许可(或备案管理)的民政部门。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包括:
(一)自然灾害事件:洪涝、雨雪、旱灾、冰雹、雷电、地震、滑坡、泥石流、飓风等自然灾害,使养老服务机构造成人员、财产重大伤害。
(二)事故灾难:在养老服务机构运营中未按操作规程操作而发生的消防安全事故、压力容器爆炸事故、重大交通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养老服务机构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集体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服务对象、内部工作人员健康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因纠纷引起的群体性围攻集会和上访;老年人走失或非正常死亡;因供暖系统问题造成多名老年人冻伤病;发生他杀、自杀、伤人案件,入室盗窃、抢劫案件等。
(五)区民政局认为应该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三、报告程序及内容
要遵循逐级报告的原则,注重信息报告的时效性,简化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流程,减少审签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信息报告可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三个阶段。
(一)初次报告。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突发事件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突发事件的安全主管责任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同时,应迅即向实施许可(或备案管理)的民政部门进行电话报告。
区民政局接到报告后,应做到“接报即报”,在第一时间核实情况后,立即向市民政局值班室通过电话进行简要情况报告(值班电话:65868811)。报告内容应包括:
1.紧急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和简要情况;
2.信息来源和接报时间;
3.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报告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先期处置结束后2小时内,区民政局应当将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先期处置情况、初步对策建议、社会舆情判断等形成文字材料报送市民政局。24小时之内,上报跟踪事态发展、善后处理意见、社会舆情引导、事件原因分析和经验教训、对策建议等详细情况。
(二)阶段报告。本着“及时续报”的原则,随着重大紧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开展,由区民政局负责及时将突发事件的最新情况、应急处置的阶段性进展、事件发展趋势、即将开展的工作等信息报市民政局。阶段报告原则上要随时续报事件进展情况;当天不能处置完毕的实行“日报”制度。
(三)总结报告。在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区民政局应将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进行总结,报市民政局。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重大紧急突发事件情况。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性质、涉及人员、财产和事件分类、分级等情况。
2.重大紧急突发事件的报告情况。包括接报时间、初报时间及阶段报告等情况。
3.重大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包括应急预案启动的时间、数量、名称等情况;开展应急处置的领导、部门、人员;领导的指示、采取的主要措施;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态影响的范围、控制和发展情况。
4.善后处理情况。死者抚恤、伤者救治、受灾人员安置等情况,受损财物的赔偿补偿、恢复重建等情况,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和采取的相应措施等情况。
四、相关要求
(一)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误报,否则,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追究相应责任。
(二)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的信息,应确保内容一致。
(三)突发事件书面报告应由区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主要负责同志因故暂时无法签发的,可将报告材料经主要负责同志审阅同意后上报,后期再行补签。在特殊情况下,可由主要负责同志授权其他负责同志签发。
北京市民政局
201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