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台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意见

20.10.2014  17:21

  完善调整生育政策后,北京市高龄、剖宫产再孕、妊娠合并症等高危孕妇数量以及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辅助生殖等技术需求明显增加,进一步加剧三级助产机构建档和床位紧张的状况,对妇幼健康服务带来新的挑战。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4〕32号)要求,2014年10月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制定出台《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意见》(京卫老年妇幼字〔2014〕12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加强服务设施建设、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做好健康宣传教育、提供便民优质服务、加强高危管理救治、强化出生缺陷防治、强化服务监督管理、加强信息管理利用十个方面,对如何进一步做好北京市的妇幼健康服务工作指明了方向。

  《意见》提出多项符合北京实际情况的工作要求,包括:一是在管理职责落实方面,明确属地管理要求,建立区域性保障妇幼服务与母婴健康安全的协调机制,严格工作规范流程;要求各区县重视高危孕产妇抢救中存在的用血问题,强化血液协调管理。二是在提高床位供给方面,充分考虑到北京市服务资源分布情况,将充分利用二级助产机构资源、在分娩密度较高地区扩充产科床位作为切入点,内部挖潜,合理调整妇科与产科床位及人员,加大产科床位及助产人员比例,有效控制剖宫产,提高床位周转率,满足孕产妇分娩需求。三是在对产科、儿科等激励机制方面,提出鼓励产科学科发展,强化助产等紧缺人员岗位配置,在人才引进培养、职称评定、薪酬分配、劳动保护、评优评先等方面对产科医师、儿科医师、助产士等给予政策倾斜。四是在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能力方面,要求已通过批准的产前诊断机构要加强人员配备、加大设施建设、及时更新设备,确保服务能力不断提升;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申报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五是在信息化方面,要求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辖区妇幼卫生信息化管理的保障机制,提高“北京市妇幼保健网络信息系统”应用覆盖率,组织协调相关医疗机构开展妇幼信息采集与管理工作,提高妇幼健康服务与管理水平。各医疗机构要通过建立接口等手段,避免信息重复录入,设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