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众开放日——走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儿童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课题。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四级检察机关集中开展以“防治校园欺凌,护航未成年人成长”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在第69个“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为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形成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合力,北京市检察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在全市范围内举行公众开放日活动,走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5月24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北京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成员单位,召开“关注儿童保护,净化成长环境”新闻发布会,作为本次主题公众开放日的启动仪式。公众开放日当天,五十余名来自教育领域和关注未成年人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受邀或自愿报名走进市检察院,围绕该领域的相关工作听取专门汇报、观看工作实录视频、领取宣传资料,同时参观检察机关相关办公、办案场所。5月27日,全市检察机关四个分院、十六个区院还将举行形式多样的开放日活动,广泛邀请各界群众参观了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通过举办主题公众开放日,公众能够零距离地了解检察机关在防治校园欺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所做出的努力,检察机关自身工作的公开度、透明度也进一步增强。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但他们缺乏独立生存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在涉及自身权益的许多问题上缺乏足够的话语权。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介绍,近三年,全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门共办理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等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108件1255人,依法从严从快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加大指控犯罪力度。
在履行检察职能、认真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同时,北京市检察机关还积极致力于贯彻和弘扬儿童特殊、优先保护理念。目前,全市三级检察机关均设立了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未检部门的办案范围包括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和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侵害对象的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全市有三个分院、八个区院正在试点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检察、行政检察案件。
北京市检察机关多年来一直注重未成年人检察的理论研究工作,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等方面展开了专题调研。去年,中国检察学研究会决定成立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敬大力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为研究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相关问题搭建了更加坚实的平台。
对于涉罪未成年人的处理,北京市检察机关坚持把“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贯彻到每一个案件中。市检察院牵头成立了全市统筹的附条件不起诉“新起点扬帆观护基地”,遍布全市各区的51个分站,至今已对349名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开展不少于六个月的跟踪帮教,帮助其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
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北京市检察机关践行“双向保护”的理念,通过积极协调公安机关,推行对性侵案件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最大可能地减轻司法办案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努力实现司法办案与人文关怀相结合;积极开展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救助,近年来共向未成年被害人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49.5万元,同时积极与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协作,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心理辅导、提供小额爱心救助和法律援助服务,努力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援助相结合。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已经形成了以检察机关法治副校长队伍为依托,整合利用全市各院法治教育资源的“1+N”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法治教育工作模式。去年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先后开展以防治校园欺凌、防范性侵、远离毒品等内容为主题的宣传活动144场次,受众人数共计8万余人。市检察院与教育部全国教育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合作建立的“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北京市检察机关少年司法体验馆”即将于近期开馆。
近年来,北京市检察机关未检部门通过办理包括我市首例幼儿教师针扎幼儿案在内的一系列刑事案件,及时发现了诸如娱乐场所管理、培训机构资质和非法用工等多项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市检察院未检部门从全市征集的30余个案事例中挑选出9个典型案事例,在公众开放日时进行公布,旨在以问题为导向,以完善机制为指引,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呼吁社会各界与检察机关携手共同设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防火墙,同时为净化儿童成长环境共同努力。
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检察机关未检部门主动作为,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联系,推动北京市少年司法配套体系建设。在各部门的支持下,北京市在全国率先解决了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经费保障,市检察院连续四年对全市130余名社会调查员和600余名合适成年人进行业务培训。与相关行政执法单位相继建立了一系列工作机制,积极与教委、民政局、文化委员会、人力社保局等单位协作,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协商解决涉罪未成年人复学问题、协调安置涉案困境未成年人,并对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企业违法招用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等行为开展整治和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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