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全市拟新增政府债务525亿元,重点投向五个领域
26.05.2017 18:33
本文来源: 财政局
(新闻通稿)
5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举行,市财政局局长李颖津受市政府委托,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2017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市级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议。
一、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实施以来,我市着力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框架体系,不断加强和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是充分发挥政府举债对稳增长的促进作用。通过发行新增债券筹集资金用于城市副中心建设、新机场建设、棚户区改造、环境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为加快疏功能、转方式、治环境、补短板、促协同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积极发行置换债券降低政府融资成本。通过发行置换债券,年节约利息达64亿元,减轻了市区两级政府债务利息负担,缓解当期政府偿债压力,也为政府腾出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创造了条件。
三是严控政府债务风险。初步构建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应急处置、考核问责等管理体系。对单项债务率偏高的部分区,建立健全政府债务风险管理机制,制定并严格落实年度债务风险化解方案,明确化解目标,同时将政府债务风险管理作为硬指标纳入各区政绩考核,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四是加强政府债务全过程管理。全面实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建立政府举债审批工作机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合理安排我市地方政府债券的品种、结构和期限;将政府债券资金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实现政府债务“借用还”管理相统一。
五是多措并举妥善处置存量债务。研究制定本市存量政府债务处置计划,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进行置换外,还采取安排资金偿还、市场化运作转化和依法依规核销等多种方式大力化解存量债务。
截至2016年底,本市政府性债务余额4052.80亿元,同比下降40.53%,其中,政府债务余额3741.18亿元,下降34.70%;或有债务311.62亿元,下降71.31%。总体看,本市政府债务风险可控。
二、2017年拟新增政府债务525亿元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核定本市2017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7736.40亿元,其中,一般债务2284.30亿元,专项债务5452.10亿元。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债务管理工作实际,2017年本市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拟与财政部核定限额及结构保持一致。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核定本市2017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525.00亿元,其中,一般债务297.00亿元,专项债务228.00亿元。为有效发挥政府债务的宏观调控功能,缓解当前财政收支矛盾,支持本市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建设,考虑到政府债券成本低、期限长的优势,拟足额使用新增政府债务限额525亿元。
(一)新增债券分配上把握三个原则
在新增债券额度分配上,主要把握三个原则:一是突出重点。主要用于副中心建设、疏解非首都功能、大气治理、水环境治理、环境综合整治、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二是促进发展。不断加大对“三城一区”建设等方面投入,以科技创新提升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三是严控风险。结合各地区债务风险水平,合理安排债务类型,不断优化债务结构,对于债务率较高的地区,严格控制新增债券规模。
(二)新增债券安排上投向五个领域
按投入领域划分,新增债券主要投向五个领域:一是城市副中心、世园会等重大工程建设141.14亿元;二是疏解非首都功能132.37亿元;三是土地储备90亿元;四是环境整治83.79亿元;五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77.70亿元。
按项目级次划分,市本级安排110.99亿元,具体为:怀柔科学城建设30亿元,城市副中心综合整治27.70亿元,清洁空气行动公交车辆更新25亿元,南水北调配套工程13.49亿元,京秦高速公路北京段10亿元,108国道等7条公路新改建工程4.80亿元。区级安排414.01亿元,其中,疏解非首都功能132.37亿元,土地储备90亿元,环境整治83.79亿元,重大工程建设69.95亿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37.9亿元。
三、依法调整市级预算
按照《预算法》要求,应通过预算调整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本次预算调整将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合计由4401.21亿元调整为4698.21亿元,支出合计由4401.21亿元调整为4698.21亿元;将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合计由775.01亿元调整为1003.01亿元,支出合计由775.01亿元调整为1003.01亿元。
下一步,按照新预算法要求,待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将及时下达债务额度,做好债券发行和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监管,严禁违法违规举借政府债务;健全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和监管体系,妥善处置存量债务,有效防范债务风险;严格债券资金管理,完善债券资金绩效评价和考核问责机制,确保及时高效支出。
本文来源: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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