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第24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及进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第24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7〕1283号)要求,我委现组织开展2017年(第24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推荐认定工作,以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上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7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
(一)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2016年-2018年认定领域和重点,符合申请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二)申报企业由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局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高技术产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7〕1051号)的有关要求进行推荐,在严格筛选的基础上,认真组织企业申报。请于2017年8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送至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汇总:
1.各区发展改革委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局上报我委的推荐文件;
2.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附件1,主要包括企业的地位和作用,企业技术创新的现状和成绩,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和规划);
3.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表及各项证明材料(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附件2),请统一装订成册;
其中,纸质申请材料一式六份,另附电子版光盘两份。
(三)我委将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北京海关等有关部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择优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
(四)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局可与我委高技术处项目主管人员进行沟通,恕不接待项目申报企业的单独汇报。
(五)申报材料将不退回给相关单位。
二、关于2017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
(一)评价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局负责按照国家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已认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上报评价材料,包括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国务院部门管理企业。
(二)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局要按照国家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编制相关评价材料,参加国家2017年评价工作。请于2017年8月25日前将评价材料送至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汇总:
1.各区发展改革委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局上报我委的组织辖区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参加评价的文件;
2.《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参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附件3)、《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及其附件和证明材料(参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附件2)、2015年及2016年度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免税情况(参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附件4),请统一装订成册。其中,纸质申请材料一式四份,另附电子版光盘两份。
(三)我委将对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
(四)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局可与我委高技术处项目主管人员进行沟通,恕不接待申报企业的单独汇报。
(五)评价材料将不退回给相关单位。
联系人:
市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处 杨 涤 66415588-0971
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 刘京晶 66410700-35
市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处
2017年8月2日